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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農地徵收田賦
2023/01/1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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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的事情被建商、投資客、房仲業者熱烈地談論和批評,這當然就是因為該條例最新修正的條文,對於房地產炒作有一些增強管制的規定,不過,【平均地權條例】裡頭也有規範到農地。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農地是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的土地,還有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以及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這部分的規定,跟【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的規定相同。

【平均地權條例】關於農地的規範,其中一大重點,就是它在第22條第1項有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而此處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還有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

很明顯,儘管【平均地權條例】對農地的定義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的規定相同,但【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對非都市依法編定之農地的定義,就比【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多了鹽業用地這個使用地類別;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也有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相同的規定。

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另有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或者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也要徵收田賦,但該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能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屋之耕地為限。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3項還規定,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等用地,同樣仍徵收田賦。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與【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是大同小異,比起【平平均地權條例】而言,【土地稅法】第22條在第3項規定中,比【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3項規定,多了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徵收田賦的規定。

此外,【土地稅法】第22條還有第4項規定,也就是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然而,非都市土地之內那些沒有被依照【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的土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平均地權條例】民國75年6月29日修正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還有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都仍徵收田賦。

儘管如此,我國的農地在實務上卻是從民國76年第2個耕作期起,中央政府就鑒於調整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及考量農民所得偏低而停徵田賦,這目前也仍在【土地稅法】第27條之1有明文規定: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

於是,我國的農地除了不用繳交地價稅,也不徵收田賦,持有成本低,加上民國89年1月起又開放農地自由買賣、新購農地蓋農舍,結果農地目前也變成我國一些黑心建商、投資客、房仲業者覬覦的投機炒作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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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blackjack
2023/01/13 14:49

農地真要公平利用,應該怎麼來怎麼去

當年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讓許多人有了田地,現在老農化耕不了,就該給想耕能耕的人去耕那些田,而不是哪天又變成豪華農舍田僑仔大撈錢

臺灣的主流媒體,整體仍傾向鼓勵農地違規使用或非農用。 天蠍浪子2023/01/13 20:24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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