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宜蘭市長,而代表民進黨參選宜蘭縣長的江聰淵,最近提出了農地政策333政見,其中的3個目標提出10%面積得興建農舍生活使用、30%面積得申請曬場等相關農業設施、60%面積必須作為生產使用。
可是,臺灣目前關於興建農舍的法令,除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外,其實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一筆農業用地倘若同時存在農舍、農業設施,那麼面積要合併計算。
如果這農業設施是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外的非生產型農業設施,那麼總加起來對所在單筆農地的面積占比,也是一樣不能超過40%,換言之,倘若一筆農業用地上頭已經有【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後新蓋的合法農舍,那麼剩下也就還有30%的比例可以蓋非生產型的農業設施。
例如民進黨宜蘭縣長參選人江聰淵所提的曬場,它屬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之中,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這個類別底下的許可使用細目,目前最大興建面積不能超過330平方公尺(99.825坪),不過茶葉曬場最大可達660平方公尺(199.65坪)。
所以說,臺灣農業用地10%可做農舍,而另外剩下30%可作農業設施,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本來就有允許的,且倘若這農業設施係屬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或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則面積不受這方面的限制,而回歸到各自許可使用細目的規定。
此外,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若是符合該辦法第9、10、30條規定,或者依照【畜牧法】申請畜牧設施、依照【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面積也不受占地40%的限制,若農業用地上有農舍,自然也不會受占地30%的限制。
所以,江聰淵所提的3個目標並非創見。
至於3點要求,江聰淵提出了農舍要在臨路縱深40%內做適當配置(不用臨側臨路)、相關農業設施需在毗鄰基地做生態規劃適當配置、依申請建造設計內容興建禁止二次施工違建。
但其實,依照目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規定,並未強制一定要臨側臨路,但申請人必須自行計算農舍配置往既成道路之通路的面積,跟農舍加起來占地是否超過10%,而當取得農舍農民資格同意書、建造執照之後動工興建,直到完工經核發使用執照,依照【建築法】的規定本來要依原核定內容興建,不准擅自增建或改建的。
而相關農業設施需在毗鄰基地做生態規劃適當配置這點,依照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即便做了生態規劃適當配置的農業設施,只要其中有具固定基礎的建造物,如水泥、鋼筋、鋼骨、鐵皮、磚牆等,那就一定要申請農業設施農許使用,否則依舊是土地違規使用。
3個推動部分,江聰淵提出這3項政見:鼓勵申請太陽能發電、鼓勵生態設施減少水泥硬體鋪面、推動污水處理及落實污水減排。
鼓勵申請太陽發電這一點,我覺得江聰淵有必要說清楚這個問題:是鼓勵申請屋頂型還是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
若是屋頂型太陽能發電設施,須在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規定的前提下鼓勵推動;若是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則要先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30條的規定方可鼓勵申請,不能所有的農地都一律鼓勵,否則鐵定會造成農地流失,而無法做到農地農用。
鼓勵生態設施減少水泥硬體鋪面這點,我覺得江聰淵恐怕沒想到,農地上常見民眾擅自鋪設的固定基礎鋪面,除了水泥鋪面之外,尚有瀝青鋪面、AC鋪面,也有的會鋪設碎石、石板、磁磚、人工草皮等,這些東西在農地擅自鋪設,也都是農地違規使用喔!
推動污水處理及落實污水減排方面,臺灣目前農業活動所產生的廢污水當中,最被附近居民討厭的莫過於畜牧場、畜舍或禽舍排放出來的,因為往往有濃烈惡臭。
所以,我認為如要推動農業污水處理及落實污水減排,首要之務是在畜禽飼養戶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附表養禽設施、養畜設施關於廢水處理設施之規定的前提下,去鼓勵他們申請興建廢水處理設施。
總地來看,民進黨宜蘭縣長參選人江聰淵提出的農地政策333,其中的3個目標、3點要求有些恐怕誤解了目前農舍、農業設施的相關規定,而3個推動的考慮則不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