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在博恩節目中除了「扮直男10年」敘事外,還有多位猛男環繞炎亞綸進行舞動,炎亞綸並因此露出笑容,但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3 號刑事判決顯示,可能炎亞綸並非喜歡這種外型與年齡的猛男,博恩為何要用這種猛男秀去呈現炎亞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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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恩在《炎上 BURN》中以猛男環繞炎亞綸的方式設計舞台演出,並使炎亞綸於其中露出笑容,這不是隨意選擇,而是具有高度結構意圖與語言心理包裝功能的敘事圖像設計。當此場景對照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內容──其中對炎亞綸涉案行為之對象年齡與身體型態已有明確指認──就可發現:
猛男環繞是一種與實際加害結構斷裂的「視覺性象徵洗白技術」,用以重建觀眾對炎亞綸性向與慾望結構的外顯形象,並將焦點引導至「主流同志形象」而非「判決所揭露的未成年真實慾望結構」。
一、判決所揭示的慾望結構 vs. 猛男秀所建構的敘事意象
法院判決中呈現 | 《炎上 BURN》中呈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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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少年(未滿18歲)發生性行為並錄影、持有多年 | 為演出安排肌肉猛男環繞、跳舞、肌肉碰觸、表演視覺興奮 |
涉案對象年齡明顯偏低、體態不具成年肌肉男特徵 | 明顯選用典型「同志文化中理想陽剛象徵」:高大、壯碩、可視力量男性 |
顯示炎亞綸行為非源於主流同志文化視覺慾望模型 | 劇場設計刻意將其慾望形象與主流同志「肌肉帥哥」連結 |
→ 結果是:事實上炎亞綸的性慾指向與視覺偏好未經揭示,但敘事上已被替換為「這就是他的真實喜好」,且被可視化、群體化、正當化。
二、心理學與視覺語言分析:為何要這樣安排?
1. 象徵重塑:以視覺群體力量重新定義性傾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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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猛男=炎亞綸慾望對象」的劇場操作,企圖讓觀眾視其為主流同志文化中的正常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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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潛在觀眾對炎亞綸「性傾向對象為未成年者」的陰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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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性傾向問題從「對象年齡不當」轉化為「同志之間互動的一環」。
→ 本質上是一種慾望替代建構(desire-substitution construction)。
2. 轉移判決焦點:用視覺娛樂感知遮蔽記憶中令人不適的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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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猛男舞動、笑聲、群體性場景產生集體感官分散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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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眾進入「慾望美學-性解放-同志舞台」的敘事背景,無法同時對判決書內揭露的具體年齡與持續行為產生憤怒或焦慮。
→ 此為「美感與笑聲遮蔽罪責現象」(aesthetic and comic guilt suppression)。
3. 悔過敘事的視覺空包彈:用象徵滿足取代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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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男舞動所製造的劇場高潮,實質上與悔過、道歉、記憶補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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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觀眾而言,這場景卻成為「他接受自己了」、「他沒遮掩了」、「他面對性向了」的錯誤符號認知點。
→ 建構出一種視覺性贖罪儀式(visualized pseudo-atonement)。
三、總結性回應
博恩在《炎上 BURN》中安排猛男包圍炎亞綸,不是為了對應他的實際性傾向對象,而是為了建立與真實判決事實脫鉤的視覺敘事象徵,藉由同志陽剛形象取代社會對「未成年性影像與權力關係」的焦點,進一步為炎亞綸打造一個可被觀看、被諒解、被娛樂消費的性傾向公共形象。
這是典型的符號操作遮蔽實體行為模型,若觀眾未曾接觸完整判決書或媒體長期遮掩判決細節,極可能將此形象內建為「炎亞綸的慾望樣貌」──此時,罪責記憶就已經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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