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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大學術倫理就是一坨屎:台大應直接宣布林智堅碩士論文過關,以前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升等論文自我抄襲為例
2022/07/2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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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國發所高材生林智堅碩士論文審定委員會成立,據稱兩個月內有結果,我兩年前談過李明璁送升等論文大量自我抄襲自己博士論文,相似度有八成,但校外審查委員還給抄襲給了八九十分,行政法院還說台大應提醒李明璁寫的論文自我抄襲,這證明台灣從司法到學界都已經喪盡對學術倫理的自我要求,竟然沒有直接把自我抄襲的學者逐出學術界還讓他繼續搞?

圖片說明: 台大國發所高材生林智堅碩士論文爭議不斷。



我就搞不懂,台大可以對自我抄襲的李明璁這麼有「人情味」,當時媒體還跪舔違反學術倫理的李明璁,為何現在有臉指責台大國發所高材生林智堅碩士論文?林智堅有繳學費給台大教授爽爽用好嗎?

我簡述一下李明璁違反學術倫理事件,有時間的話請參考我以下兩篇文,或我簡述如下:

1.從李眉蓁論文案看前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升等的博士論文自我抄襲問題

2.李明璁如果這麼優秀,為何要自我抄襲送升等及國科會?兼論台大學術倫理標準低落與台灣社會「葉公好龍」

李明璁違反學術倫理事件,我整理教評會、系主任、李明璁、行政法院判決如下:

1. 系方主張,李明璁老師升等未獲院教評會通過,是因為他的代表著作編號一,經過校外專業審查具體指出、院教評會委員討論後認定,與李老師於2004年完成之博士論文有高度的文字重疊,違反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 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2. 高等行政法院對此升等案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6 號判決認為台大「未就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提醒原告:代表著作之一與其博士論文有高度相似性」而判其敗訴。

3. 時任台大社會系系主任曾嬿芬對此事表示:「…一直到校外審查委員送回的審查意見明確指出之後,本人和系教評會委員,才知道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

4.曾嬿芬對該自我抄襲論文表示「加上他在該篇論文的標題頁致謝中寫上『感謝國科會專題計畫獎助(97-2410-H-002-069-)』,讓人以為這篇論文是基於近年的研究資料。」

5.台灣各大媒體替「教學卓著」的李明璁大抱不平,最精彩的就是台灣大學音樂學研究所副教授蔡振家的大作「從李國譚到李明璁 大學老師升等制度裡的關係主義」。

6. 李明璁認為「這一個微小的行政疏失,卻被無止盡地放大為他的諸多問題」

圖片說明:台灣大學音樂學研究所副教授蔡振家的大作「從李國譚到李明璁 大學老師升等制度裡的關係主義

我之前聽到彭文正講他自己升等教授,被經濟系社會系打分打到四五十分,讓他無法升等教授,因為其他的系要讓自己人升等,後來申訴看了審查內容才知道其他教授這麼扯。

相對的,李明璁送了包含一份自我抄襲的論文,當時竟拿到80分、80分、90分、90分,這證明發現李明璁自我抄襲的委員,根本是和稀泥,不把學術倫理放在第一位,還給他這麼高分而非零分

我當時指出,根據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35-70),2014年7月8日國際學術出版社 SAGE 公告在經過 14 個月的調查後,決定撤回 60 篇旗下期刊 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 先前已刊登或是預行本( in-press )狀態的文章,而這些文章均與特定一位臺灣學者有關連( SAGE Press Room, 2014 )。從其新聞稿與撤回的文章清單中可觀察到,此個案明顯涉及的學術不端行為,就包含「自我抄襲」

並且,根據林雯瑤研究發現,在引用或與先前文獻重複的程度是否有門檻值方面,受訪者 G 與 K 皆直接提到的是50% ,除此之外,該引用的時機也必須適當引用,受訪者 J 則認為 25% 應該是個門檻,受訪者 M 則提到用段落的數量來判斷。J編輯更說:「同樣是英文的,同樣是中文的,你去對比他的相似性,我認為啦,至少你今天問我,我認為大概超過25% 以上、四分之一以上,我認為就很有問題了⋯⋯」

這些TSSCI期刊編輯還表示「一定撤稿,這沒有第二個選擇」。

相對地,根據當時台大社會系系主任曾嬿芬的說法,他們在發現李明璁論文自我抄襲後:「本系教評會在審理會議中,經過非常困難的討論。最後基於以該篇論文不是唯一的一篇代表作,決議通過此案的申請,讓李老師有機會進入院教評會,得到更周延與充分的評斷。…」云云。

以上代表甚麼呢?

1.審查委員發現李明璁自我抄襲,並不認為李明璁觸犯學術倫理天條,還「有人情味」給了80或90分。

2.社會系諸教授知道李明璁自我抄襲達到八成,並不認為李明璁觸犯學術倫理天條,還讓李老師有機會進入院教評會,得到更周延與充分的評斷。

3. 李明璁認為他被別人認定自我抄襲達到八成是「一個微小的行政疏失,卻被無止盡地放大為他的諸多問題」

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6 號判決認為台大「未就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提醒原告:代表著作之一與其博士論文有高度相似性」而判其敗訴,這代表諸法官同意李明璁自我抄襲的事實,但覺得該給李明璁提醒而非說You are Fired!

5.各大媒體與台大學生,甚至包括台灣大學音樂學研究所副教授蔡振家痛批升等制度裡的關係主義,完全無視李明璁送升等論文之一自我抄襲達到八成以上的程度。

6. 李明璁的論文經過同儕審查發現「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竟還可以申請幾十萬的國科會補助,我問「博士學位已經是博士論文的Reward,可以在十年後再用八分像的論文向政府申請錢嗎?」,顯然台灣學者及台灣社會的價值觀認定沒問題。

臺灣 TSSCI期刊編輯說自我抄襲是一種corrosion,部分學者的看法,抄襲屬於「偷竊」之行為,但自我抄襲的核心在於「欺騙」(deception),做出這樣的行為,還可以獲得台灣社會與學界支持,可見台灣學術倫理的水準如何了。

綜上,我認為台灣台大學術倫理就是一坨屎,對林智堅碩士論文審查根本就是政治迫害,一個助理教授論文自我抄襲到八成的程度,還可以一路通過審查或給源源不斷的機會,而且還可以拿十年前的博士論文八分像的「論文兒子」去申請國科會計畫或許幾十萬的經費?

這樣烏漆抹黑的學術倫理有甚麼臉去要求有付錢給台大教授爽的林智堅碩士論文?甚至可能剝奪其碩士資格?難道只許教授抄襲,不許碩士生剪貼?國科會如果知道其報告竟與李明璁博士論文八分像並且被學者與法院認定,有去要補助回來嗎?

國科會如果沒有向李明璁要錢,台大憑啥有可能要收回賦予林智堅的碩士?

那些當年挺李明璁的媒體,又有甚麼臉指責林智堅?

台灣台大學術倫理就是一坨屎,而且越來越臭,越來越噁心!

註1:上述指涉文章之詳細引註請見該文連結或本文後的附文。

註2:彭文正在通堅抄襲案未完待續... 彭文正:台大沉淪就完蛋了!| 政經關不了 (精華版)|2022.07.14 - 指控,當年他升等時,被經濟系社會系打分打到四五十分,讓他無法升等教授,因為其他的系要讓自己人升等,後來經過多年奮戰才升等成功。

Blackjack 2022/7/20

從李眉蓁論文案看前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升等的博士論文自我抄襲問題修改文章 2020/07/28 16:10

李眉蓁論文疑似抄襲案引發台灣關於學術倫理的討論,聯合報報導【論文歪風1】談到台大研究生論文「自己抄自己」,這就讓人想到前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升等時,送審代表著作與博士論文被判定有高度相似性,院教評會決議不予升等,李明璁打行政訴訟勝訴的事件:

抄別人不行,自我抄襲也不可以?

李明璁的升等事件,簡言之是李明璁升等著作中包含了一份與他博士論文高度相似的論文,李明璁對於他違反學術倫理的說詞是表示他還有別的著作,「這一個微小的行政疏失,卻被無止盡地放大為他的諸多問題,導致於他升等無法通過,乃至於工作權也被剝奪」,而臺大社會系教評會對李明璁助理教授升等案的說明則是:

「李明璁老師升等未獲院教評會通過,是因為他的代表著作編號一:李明璁,2015年12月 , “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Taiw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經過校外專業審查具體指出、院教評 會委員討論後認定,與李老師於2004年完成之博士論文 “Absorbing ‘Japan’: Transnational Media, Cross-cultural Consumption, and Identity Practice in Contemporary Taiwan” 之間有高度的文字重疊,違反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 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臺大社會系教評會對李明璁助理教授升等案的說明

高等行政法院對此升等案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6 號判決認為台大「未就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提醒原告:代表著作之一與其博士論文有高度相似性」而判其敗訴。本文要更深入討論的是,已被法院「認證」李明璁「代表著作之一與其博士論文有高度相似性」的問題。

如果去看這兩份論文,李明璁博士論文完成於2004新論文在2015 ,所以不可能存在目前要求一般博士生必須先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而後「集結成博士論文」的狀況。李明璁的行為是拿將近十年前的論文「一魚兩吃」,「再度上架」而成為「有高度的文字重疊」的「新論文」。

如果按照台灣學術倫理教育推廣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的介紹來說,自我抄襲係把自己曾發表過的文字再次發表並且未註明出處,讓讀者以為「全新」,這種行為就是「自我抄襲」。而李明璁的行為甚至形成了「呈現自己先前出版之作品當作新的學術成就」的狀況(註1)!

          台灣學術倫理教育推廣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的介紹        自我抄襲 詳見註1

根據部分學者的看法,抄襲屬於「偷竊」之行為,但自我抄襲的核心在於「欺騙」(deception)而非偷竊 (Fisher & Partin, 2014;Martin 2013;Roig, 2013)(註2)。我們查了李明璁,2015年12月 , “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Taiw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的論文內容,並未發現李明璁把他曾經把「與其博士論文有高度相似性」的部分揭露,也就是他沒說他大部分內容來自他將近十年前的博士論文。

時任台大社會系系主任曾嬿芬對此事表示

「…一直到校外審查委員送回的審查意見明確指出之後,本人和系教評會委員,才知道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

本系教評會曾發表聲明表示,李老師在「在準備升等的過程中,他也未以書面或任何方式告知系主任或系教評會委員該篇論文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之情事。」…

         曾嬿芬聲明

換言之,李明璁不只「欺騙」(deception)了期刊,也「欺騙」(deception)了台大!

更值得探討的是,李明璁的自我抄襲還有什麼「問題」?

在看他2015年的論文第一頁可以發現一段話「感謝國科會專題計畫獎助(97-2410-H-002-069-)」,曾嬿芬對此表示「加上他在該篇論文的標題頁致謝中寫上『感謝國科會專題計畫獎助(97-2410-H-002-069-)』,讓人以為這篇論文是基於近年的研究資料。」,我們不得不懷疑,台大不予升等的原因還包括了李明璁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而這個問題在於:

以前的國科會,現在的科技部,都會接受學者提出的優秀計畫申請經費,國立政治大學英文系教授陳音頤在「年輕學者如何申請國科會個人研究計畫」對年輕學者說「在具體擬定初始的國科會計畫主題時,許多新進學者的第一年國科會計畫是博士論文的延伸或拓新,這是相當自然的選擇」,但也「必須在原有基礎之上開拓一個新的面向, 比如說是博士論文尚未處理或處理不夠的」,李明璁並非「新進學者的第一年國科會計畫」,在他拿到博士這麼多年後還「繼續」研究,前面時間作什麼去了?

更可議的是,李明璁的兩份論文經過同儕審查發現「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請問,這種接近copy paste的「研究作法」,如果可以申請國科會動輒幾十萬包括研究費、雜支、差旅費的補助,這種「生財之道」,又是哪門子的「學術倫理」?

博士學位已經是博士論文的Reward,可以在十年後再用八分像的論文向政府申請錢嗎?

                      李明璁新論文接受國科會補助,而該論文與其十年前論文八分像

一般報章雜誌對「一稿兩投」通常「永不錄用」,學術界顯然不會這麼「絕情」,媒體界更是替李明璁大抱不平,本文除了認為這必有其他法律問題外,現在我們要對科技部(註3)質疑的是:

你們是否允許學者把博士論文以「申請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的名義「再出版」?這類已經有八七分像博士論文的「新論文」如果也有資格再拿研究費幾十萬,你們憑什麼把其他學者研究計畫打回票?

一般台灣教授可以拿十年前的博士論文申請科技部計畫「撈錢」嗎?

最後要補充的是,許多台大學生與台灣大學音樂學研究所副教授蔡振家認為李明璁「教學卓越」而替他抱不平,並且上綱到「大學老師升等制度裡的關係主義」,那請問你們,對研究學術的大學教授來說,學術倫理是否該給教學卓越「讓位」?

學術倫理的重要性到底在哪裡?

           前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仍頗受媒體喜愛

blackjack 2020/7/28

註1:轉引自7.不當的研究寫作—自我抄襲,第6頁,http://el.fotech.edu.tw/localuser/eetuml/web1/Academic%20research/chap7.pdf

註2:轉引自7.不當的研究寫作—自我抄襲,第2頁,http://el.fotech.edu.tw/localuser/eetuml/web1/Academic%20research/chap7.pdf

註3:根據106 年 11 月 13 日科部誠字第 1060079934 號函修正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關於自我抄襲的規定為:

7. 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 新貢獻之嫌而定。

李明璁如果這麼優秀,為何要自我抄襲送升等及國科會?兼論台大學術倫理標準低落與台灣社會「葉公好龍」 2020/07/31 18:35

李明璁升等的博士論文自我抄襲問題不只顯現出學者研究走捷徑,也顯示其自我要求的低落,有人看到前文後詢問,為何一位這樣優秀的學者,可以寫出不錯的博士論文,不腳踏實地「再寫一篇」,卻「剪下貼上」混充新研究?這一點,要從「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的介紹談起。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有不錯的圖文說明,有諷刺意味又易懂,以下引用介紹之:

李明璁應該屬於上述圖片四、圖片五的狀況,但問題還不止於此。

撇開李明璁升等的問題,李明璁拿自己的博士論文“Absorbing ‘Japan’: Transnational Media, Cross-cultural Consumption, and Identity Practice in Contemporary Taiwan”剪裁,然後將其剪下貼上於申請國科會獎助的論文“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之上,當時的台大社會系系主任曾嬿芬對此事表示「…一直到校外審查委員送回的審查意見明確指出之後,本人和系教評會委員,才知道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這種「有高度的文字重疊」的情況也就是「自我抄襲」定義中「呈現自己先前出版之作品當作新的學術成就」的狀況,並且讓這些教授也陷入「沒有加上適當的引用資料來源,讓讀者誤以為他們所讀到的這些資訊都是全新的、首次呈現的學術創見」((APA, 2010;Bonnell et al., 2012;Fisher & Partin, 2014)轉引自「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對「自我抄襲」的說明)。

面對這種情況,台大社科院送請外審,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6 號判決,審查委員均給予及格分數(分數:80分、80分、90分、90分),但也是這些審查委員之一舉報「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

如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怎麼會有80分乃至90分可拿呢?這難道不是和稀泥作爛好人?

果不其然,在判決中,我們可以發現李明璁以此作攻防,他在接受聯合報採訪時還說「這一個微小的行政疏失,卻被無止盡地放大為他的諸多問題,導致於他升等無法通過,乃至於工作權也被剝奪」,並且「感謝司法」。

如果在「外國」的學術倫理,會允許學者「自我抄襲」嗎?

根據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35-70),其提到2014年7月8日國際學術出版社 SAGE 公告在經過 14 個月的調查後,決定撤回 60 篇旗下期刊 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 先前已刊登或是預行本( in-press )狀態的文章,而這些文章均與特定一位臺灣學者有關連( SAGE Press Room, 2014 )。從其新聞稿與撤回的文章清單中可觀察到,此個案明顯涉及的學術不端行為,就包含「自我抄襲」(註1),作者並認為:

「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時期,在 2013 年 2 月 8 日首次公布「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以及修正過的「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在他國的學術倫理規範或守則中,均未見如我國科技部的倫理規範特別針對學術著作之自我抄襲有如此詳盡的定義、說明與解釋,可見在我國學術環境中與自我抄襲相關議題的重要性且極可能有其嚴重性。」(註2)

但從李明璁的「犯後態度」認為「這一個微小的行政疏失,卻被無止盡地放大為他的諸多問題」來看,即使擔任台大教職,「自我抄襲」沒什麼大不了!?

根據林雯瑤的研究,像李明璁「這篇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的情況,她指出:

「雖然沒有期刊直接提到對於自我抄襲的規範,但有一種期刊說明若「稿件內容與已出版或投稿中的期刊論文內容重複性過高者,本刊保有退稿之權利」,此描述應可列入對自我抄襲行為的規範。此外,有7 種期刊提及當投稿文章為學位論文改寫時與指導教授有關的規範。有 3 種期刊要求作者必須註明指導教授,一種要求提供口試委員名單,另有兩種甚至直接規範學位論文改寫的文章,指導教授不得列為第一作者。有一種期刊則要求碩博士論文改寫的文章,撰稿人如為 2人或 2 人以上,需敘明撰寫比例及重要內容。」(註3)

李明璁在那篇重複80%的論文中,顯然並未提及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名單或說明該論文為博士論文「改寫」。

那李明璁重複80%的行為,在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合格」嗎?

林雯瑤研究發現:

在引用或與先前文獻重複的程度是否有門檻值方面,受訪者 G 與 K 皆直接提到的是50% ,除此之外,該引用的時機也必須適當引用,受訪者 J 則認為 25% 應該是個門檻,受訪者 M 則提到用段落的數量來判斷。」(註4)

J編輯更說:

「同樣是英文的,同樣是中文的,你去對比他的相似性,我認為啦,至少你今天問我,我認為大概超過25% 以上、四分之一以上,我認為就很有問題了⋯⋯」( J: 202-204, 210-211 )(註5)

換言之,像李明璁這種「八分像」的行為,應該沒有任何一個TSSCI期刊編輯能接受,何況李明璁根本沒有「事先告知」。而A編輯說:

我覺得它是一種 corrosion[ 衰敗、侵害 ] 啦,就是說如果這樣子的人他在這個系統裡面,因為說他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所以我們⋯⋯我們允許這樣子的人,我覺得它⋯⋯它是一個就是說對整體的環境來說,它就是一個警訊啊,它也許 ok ,沒有對知識造成傷害,可是知識怎麼可能會受傷呢?我覺得根本就是這個社群的整個的就是說操守,我覺得是操守的敗壞呀,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 A: 1194-1199 )(註6)

奇怪的是,根據當時台大社會系系主任曾嬿芬的說法(註7),他們在發現李明璁論文自我抄襲後:

「本系教評會在審理會議中,經過非常困難的討論。最後基於以該篇論文不是唯一的一篇代表作,決議通過此案的申請,讓李老師有機會進入院教評會,得到更周延與充分的評斷。…」

為何台大社會系不認為這是corrosion?竟未擔任「把門人」的角色,反而「讓李老師有機會進入院教評會」?要是院教評會也「失守」呢?

曾嬿芬說「李老師於2005到本校任教,直到2016年,總共有11年的升等時間」(註8),這11年來,李明璁竟然提出了一份自我抄襲的論文,不可議嗎?若再從李明璁的投稿時間與他以此申請國科會計畫的意圖來說,是否他根本就想以此論文升等,或至少要利用此論文「賺取」國科會補助?

承前所述,不會有任一TSSCI期刊編輯在明知投稿論文與已出刊論文有80%以上重複的情況下還「來稿照登」,即使成了漏網之魚獲得刊登,被發現了仍會「撤稿」,林雯瑤該文提到一位編輯的意見:

「如果有發現自我抄襲,你的補救措施裡面有改寫,我們不可能⋯⋯一定撤稿,這沒有第二個選擇⋯⋯如果說是非常 minor[ 輕微 ] ,有可能會說你:『啊你這一段重寫』,但是這種情況,我知道真的會去抄,其實我覺得啦,以臺灣的角度,我講剛才講的那個我們有一段跟人家一樣,就被人家用那個有點像剽竊的字眼。」( I: 173, 175, 181-184 )(註9)

延續前文對國科會的質疑,「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從2013年的版本開始都明令禁止「自我抄襲」,如果學者違反「被抓到」,你們會撤回補助嗎?你們做了什麼?

由於李明璁的「網路聲量」及「媒體喜愛度」都遠勝於「對手」台大社會系,他的一方說法也就被放大,本文重新看了李明璁的萬言書(註10),他表示他係改寫一篇博論從未發表的一章而無「自我剽竊」的疑慮。然而,經過同儕審查、台大社會系教評會台大社科院教評會亦已認定「論文與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李明璁難道「有資格」自我審查論文有無「自我抄襲」嗎?

李眉蓁論文疑似抄襲案爆發後,整個台灣社會「突然」關心起「學術倫理」,本文向來質疑台灣對此類議題的「關心」是「葉公好龍」,就像林萬億教授師生戀不斷乃至於與指導過研究生不倫,甚至被同儕質疑「社工系應要輔導別人,而不是自己陷進去,他這樣對社工系是很大諷刺」的他還可以「榮獲」「榮譽教授」及被范雲等教授認為是私事,#METOO呢?性雙重關係降低學生實際上自由選擇權的「學術倫理」呢?

藉著李眉蓁論文案,本文重新探討了現在台灣社會「似乎」關心的「學術倫理」,並以近日又重新回到媒體視野的李明璁為例,國科會轉型的科技部究竟還要不要追究此事不得而知,媒體也可能將本文呼籲當狗吠火車,而本文最後把「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對學術倫理的說明引述如下,供台灣社會「真正的有心人」重新思考:

若研究者做出違反社會規範或普世價值的行為,不僅將使個人的誠信遭受質疑,更可能斷送自己的研究生涯。而就社會的角度而言,忽視倫理所產出的研究成果,可能致使國家做出錯誤的決策,甚至誤導其他研究者,使未來的相關學術發展都植基於錯誤的研究之上。以國家的角度而言,研究者違反研究相關倫理,除了會破壞臺灣在國際上的觀感,也會使國際研究社群對我國的研究成果產生較高的質疑。因此,基於研究工作之特殊性與重要性,以及違反倫理會產生的影響,研究倫理規範的建立實有其迫切性與必要性。

李明璁

附註:

註1: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38以下)

註2: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39)

註3: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50)

註4: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51)

註5: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52)

註6: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54)

註7:台大社會系曾嬿芬的聲明:回應李明璁https://www.facebook.com/notes/chia-ling-wu/%E5%8F%B0%E5%A4%A7%E7%A4%BE%E6%9C%83%E7%B3%BB%E6%9B%BE%E5%AC%BF%E8%8A%AC%E7%9A%84%E8%81%B2%E6%98%8E%E5%9B%9E%E6%87%89%E6%9D%8E%E6%98%8E%E7%92%81/2377695798915229/?comment_id=1718872054810263,last visited at 2020/7/30

註8:台大社會系曾嬿芬的聲明:回應李明璁,last visited at 2020/7/30

註9:林雯瑤「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期刊編輯的觀點」(圖書資訊學刊 第17卷第2期,2019.12,頁60)

註10:李明璁的萬言書,https://www.slideshare.net/camduck/ss-85445625,last visited at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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