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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土地不能賣給非原住民卻可給漢人用?應比照黨產條例轉型正義全面撤銷「原保地假買賣」!一切自始無效
2021/12/26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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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電視台族語新勢力播出泰雅族達岜斯他回多個部落植樹的故事,採訪中他說他看到許多原住民賣自己的土地,但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限制僅原住民能使用,為何非原住民能使用?白浪拼命蓋溫泉飯店露營區撈錢,為何政府不管?民進黨政府不是一在強調台灣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

圖片說明:原住民電視台族語新勢力播出泰雅族達岜斯他回鄉看到許多買賣土地廣告而有感而發。

圖片說明:原住民電視台族語新勢力播出泰雅族達岜斯。

根據報導者 The Reporter記者化身採訪,「原保地假買賣」一條龍手法大揭露,目前非原住民透過假買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手法為:

1.透過原住民假人頭買土地。

2. 在『土地他項權利』的部分,設定抵押權為買入價格的2倍以上,確保買主權益可以優先獲得補償,且設定金額高於購入土地,避免人頭原住民輕舉妄動。

3.去法院公證租賃契約,租期二十年到三十年,即使土地被私賣,依土地買賣不破租賃,仍可使用,且租約長達20至30年,不會被趕走。

事實上,監察院也注意到此事,目前有個案子是苗栗縣某議員及其家人,涉嫌大量取得坐落苗栗縣泰安鄉橫龍山段222地號等40餘筆原住民保留地,部分並出售溫泉業者,謀取不法利益等,該等土地多屬山坡地保育區內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疑遭人不當興築駁坎、興闢道路等不法開發行為,原住民的土地已經成為非原住民賺錢途徑,非常荒謬。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現在被一次性地賣掉,對價如圖所示,千坪乃至幾千坪才幾百萬,然後永久的剝奪原住民的生存根基,合理嗎?

圖片說明:原住民電視台族語新勢力播出泰雅族達岜斯他回鄉看到許多買賣土地廣告而有感而發。

基於此,報導者提到2016年台東地方法院有一場關於「原保地透過人頭轉賣並設定抵押權給非原住民經營民宿」的民事訴訟,法界看法分成兩派:一派認定觸犯《山保條例》與《原開辦法》,應依《民法》第71條認定交易無效;另一派則認為此事屬於私人間的契約,依照《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原保地抵押給非原民仍屬有效。由於爭議過大,2019年最高法院提案到民事大法庭裁判,成為民事大法庭首例云云,我看,還不如用轉型正義的角度,一刀切下去,徹底解決。

根據釋字第793號,當時黨產條例有涉及憲法保留、權力分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上重要原則而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793號解釋最後認定黨產條例合憲,解釋文提到「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從而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同理,把原保地假買賣放到轉型正義的概念來看:

非原住民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台灣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從而原應隨轉型正義概念施行而結束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

就像蘭嶼的低階核廢料從2002年說要遷移至今,將近二十年,動了嗎?

蘭嶼核廢料貯存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非原住民挾其經濟優勢大舉購買原住民土地,根本不公不義,不讓原住民有辦法妥善利用原保地,也沒有積極的經濟扶助,光給土地有何用?然後非原住民利用政府怠惰未積極立法的漏洞持有土地,當然必須被轉型正義!

促轉條例只追究威權統治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那是因為現在民進黨執政,已改朝換代所以可以輕鬆「動手」,但屬於原住民真正當家作主的時刻卻始終未來到,所以蘭嶼的低階核廢料沒有被處理,原住民保留地也就這樣被假買賣了。

如果台灣政府不積極處理白浪、非原住民大量假買賣原住民土地的問題,有朝一日,正版的轉型正義還是不能放過!

Blackjack 2021/12/22

調查報告

壹、案  由:據訴,苗栗縣某議員及其家人,涉嫌大量取得坐落苗栗縣泰安鄉橫龍山段222地號等40餘筆原住民保留地,部分並出售溫泉業者,謀取不法利益等情。究苗栗縣政府辦理該等土地移轉登記時,有無依法詳予審查相關原住民保留地取得限制?另據案附土地登記簿謄本資料所示,該等土地多屬山坡地保育區內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惟疑遭人不當興築駁坎、興闢道路等不法開發行為,苗栗縣政府相關處理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等疑義,均有查明釐清之必要案。

貳、調查意見:

據訴,苗栗縣某議員及其家人,涉嫌大量取得坐落苗栗縣泰安鄉橫龍山段222地號等40餘筆原住民保留地,部分並出售溫泉業者,謀取不法利益等情。究苗栗縣政府辦理該等土地移轉登記時,有無依法詳予審查相關原住民保留地取得限制?另據案附土地登記簿謄本資料所示,該等土地多屬山坡地保育區內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惟疑遭人不當興築30米高駁坎、興闢道路等不法開發行為,苗栗縣政府相關處理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等疑義,經調閱苗栗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等機關卷證資料,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6日現場履勘並聽取陳訴人、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下稱原住民中心)暨農業處、工商發展處等機關人員簡報,並於109年3月3日、10月5日詢問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暨農業處、工務處、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等機關人員後,茲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按國家推動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轉型正義,鬆綁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方式政策其立意原屬良善,且為保障原住民生計並落實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對原住民保留地申請取得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均有嚴格身分保障及限制,然查本案橫龍山段222地號等數十筆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方式雖均具有原住民身分,總計目前黃○娥及其家人現有以地上權取得土地面積僅2,501平方公尺,但買賣、贈與方式取得持有之土地面積卻高達120,704平方公尺,況尚未將已買賣登記移轉予第三人土地面積納入計算;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重視苗栗縣政府默許縱容大量原住民保留地集中少數人持有轉賣牟利等扭曲照顧弱勢原住民現象,該會核有檢討改進之處

(一)查84年3月22日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原住民……申請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其面積應以申請時戶內之原住民人口數合併計算,每人最高限額如下:一、……設定耕作權之土地,每人1公頃。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每人1.5公頃。前項耕作權與地上權用地兼用者,應合併比例計算面積。依前二項設定之土地權利面積,不因申請後分戶及各戶人口之增減而變更;其每戶面積合計不得超過20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10以內之增加。」第15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第17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爰此,山坡地範圍內之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任意私有外,早期原住民係得先以申請設定土地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滿足一定耕作期限後尚得申請取得所有權(現行規定已刪除原住民需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滿五年,始無償取得所有權之限制等),且原住民保留地移轉對象,亦需以原住民為限,種種限制均係為保障原住民權益。至於原住民購買他人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是否有面積限制,依內政部89年7月11日台(89)內地字第8909159號函內容則說明並無前述面積範圍之限制,開發管理辦法所規定者,主要係限制申請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等可無償取得土地權利面積之上限,換言之,具有原住民身分者,除申請耕作權或地上權期間屆滿等無償取得方式有面積限制外,若以買賣方式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時,並無面積之限制。

(二)次查本案苗栗縣泰安鄉橫龍山段222地號等數十筆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黃○娥議員及其家屬均具有原住民身分,係陸續自84年起至106年間以買賣、贈與、分割繼承、交換及地上權期間屆滿等方式移轉取得,目前取得共計有53筆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合計為124,565平方公尺),苗栗縣政府表示,依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及前述內政部相關函示內容,本案黃○娥及其家人所取得泰安鄉橫龍山段土地,除贈與、分割繼承、交換及地上權期間屆滿等方式取得之土地未違反相關規定外,買賣方式所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因亦不違反對象應為原住民之規定,故亦無取得面積之限制。惟總計目前黃○娥及其家人以地上權方式取得土地面積僅2,501平方公尺,但買賣、贈與取得土地面積卻高達120,704平方公尺,其取得方式雖未違反前述規定,但登記土地數量(面積),是否顯與當地原住民平均登記總面積有極大差異,又黃○娥及其家人是否藉由此方式大量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轉賣牟取暴利,不得而知,調查期間曾要求苗栗縣政府協助提供,然該府均無法正確提供資料。

(三)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旨在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早年耕作權設立登記之目的,即在扶助原住民,希望藉由其開發原住民保留地,並於過渡期間屆滿後取得所有權,108年新修正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更進一步刪除原住民保留地需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並繼續經營滿一定期限方能取得所有權不合理之限制,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8年7月3日修正「開發管理辦法」除明文保障未來原住民申請取得保留地所有權時免再先行設定耕作權、地上權之程序外,該辦法甚明文載明原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權利存續期間屆滿(而未申請取得所有權),亦得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彰顯國家為落實對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承諾及還地於原住民之實際行動,體現國家為保障原住民土地使用應有之權益所盡最大之努力,且對取得所有權後之移轉,若未違反移轉之承受人對象限制之規定外,取得面積多寡並未加以限制。

(四)按國家推動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轉型正義,鬆綁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方式政策其立意原屬良善,且為保障原住民生計並落實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對原住民保留地申請取得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均有嚴格身分保障及限制,然查本案橫龍山段222地號等數十筆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方式雖均具有原住民身分,總計目前黃○娥及其家人現有以地上權取得土地面積僅2,501平方公尺,但買賣、贈與方式取得持有之土地面積卻高達120,704平方公尺,況尚未將已買賣登記移轉予第三人土地面積納入計算,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重視苗栗縣政府默許縱容大量原住民保留地集中少數人持有轉賣牟利等扭曲照顧弱勢原住民現象,該會核有檢討改進之處。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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