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報導一則台南發生的新聞,李姓男子於服役期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年僅十二歲國小女童,後在國小校園內無障礙空間廁所內發生性關係,女童父親發現後報警處理,李坦承犯行,與女童父親以十萬元達成和解,同意給予緩刑,台南地院認李現役軍人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1年6徒刑,緩刑3年,並禁止與女童聯絡,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這則新聞充分表現出臺灣對於對兒童性侵害犯罪的輕視,簡直不可思議。
首先,這個加害人絕無可能有誤認被害人「不是小學生」的可能,因為案發地點就在國小校園內,一個成年人利用兒童智識發展未成熟而加以性侵,法官怎麼能認為一個12歲國小女童的「同意」有法律上的意義而是「未違反女童意願」?然後對加害人予以輕判?
十年前臺灣曾有一場「925白玫瑰運動」,主要是法官認為一個性侵六歲女童案件中,被告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必須探討是否「未違反女童意願」的問題,因而引發社會的不滿,有法界認為所謂「違反女童個人意願」指的是是否「做出強迫女童就範的行為」,像錢建榮法官就認為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限制行為,不一定是要有形的強制力,只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就構成本罪。他認為該罪重點在違反意願的「方法」,之所以要證明有違反意願的方法,其實正是要保護人民不會因為無端的指控而入罪云云。本文所要質疑的則是,無論法官考慮的是「意願」或加害人使用的「方法」,只要加害人能認知對象是兒童,加害人的處罰還可以用緩刑「打發」嗎?
世界上的文明國家對於兒童被性侵害,絕對不會如此輕輕放下,美國新澤西州於1994年7月29日,一個女童梅根•康卡遭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傑西•提門德夸斯性侵並被殺害。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犯案者搬到他們居住的地方,因此催生此法案。法律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這就是所謂的《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美國佛羅里達州2006年通過的法案還規定兒童性侵犯的初犯大幅提高刑度,實施社區監控,包括終身配帶電子腳鐐、禁止接近兒童常活動的場所、被警方長期監視等。
這位被判緩刑的李姓男子,他如果又去網路聊天室「認識小學女生」,臺灣法律能限制他嗎?誰又能知道他住在哪裡?
臺灣對於兒童權益的保護,輕忽到令人吃驚的地步,導致這類事件層出不窮,像有人就倡議「公開性犯罪者和性騷擾兒童的罪犯資訊,可以讓我們自己保護自己」,就是以一個屢次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案子為例,若看14年前的案子,更證明許多法官多年來「反覆慣行判緩刑」的奇怪之處。
2006年,某男子到大陸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這類專門對未成年人下手的通常是慣犯,但法官只因為加害人在法庭上的「表演」就感動,就像這個雛妓案中,法官說「他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就相信了,軍人性侵兒童案,合議庭亦認為「李素行良好,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而予以緩刑,但一個當時主動拍光碟拍得很高興還大拍特拍的人,一個在校園找小學生下手的人,這幾位法官到底是怎麼想的,怎麼會認為他們有「悔悟之心」、「一時失慮」?
正因為臺灣法治對性侵兒童犯罪的輕忽,誑稱應該思考罪刑相當、反對「亂世用重典」的愚民封建重判,但事實是法官還判到「緩刑」了,只罰點錢就了事,臺灣前幾年自認已經簽訂《兒童權利公約》,那臺灣做到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充分保護兒童了嗎?
美國這麼多關於保護兒童免於被性侵害的法律,其實建築在一個個血跡斑斑的個案之上,但臺灣發生的個案再多,有再多的人上街抗議,法官還是可以判緩刑,還是有「前仆後繼」無視兒童權益的加害人!2011年,台南市單親國三女生小真,被家人發現懷有五個月身孕,後來扯出這名國三少女竟然從四年前,也就是十一歲時就遭到鄰居伯伯引誘援交,嫌犯有六到七個人,甚至有二十位老人的說法。這件事其實當時村里早就傳得沸沸揚揚,但沒人仗義直言,直到小真懷孕,事情才曝光!令員警驚訝的是,涉案老人應訊時,不但沒有悔意,還將責任推給家長管教不周,好像自己才是受害人,千錯萬錯都是小真的錯。記者說「因警方查辦此案,原本平靜的社區頓時變了調,到底有多少人涉案,成了居民茶餘飯後談論的焦點;卻始終沒有人徹底檢討,這四年來,為何始終沒人向少女伸出援手,包括社區裡應該早已風聞的婆婆媽媽們。」
那我們是否也該檢討:臺灣社會文化出了什麼問題,這多年來,為何始終沒人向兒童伸出援手,包括說要建立社會安全網的蔡英文總統?

blackjack 2020/10/19
網路結識國小女童偷嘗禁果 軍人挨告10萬元和解獲緩刑
2020-10-17 17:44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李姓男子去年8月服役期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年僅12歲國小女童,兩人發展火速,在國小校園內無障礙空間廁所內發生性關係,女童父親發現後報警處理,李坦承犯行,與女童父親以10萬元達成和解,同意給予緩刑,台南地院認李現役軍人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1年6徒刑,緩刑3年,並禁止與女童聯絡,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為軍人,現已退役,擔任水泥工。去年8月13日透過網路上交友軟體結識該名國小女童,相隔10天,8月23日晚上8時30分,他騎機車載同女童,前往國小1樓無障礙空間廁所內,未違反女童意願,兩人發生性行為。
案發後,女童父親發現不對勁,經詢問後得知內情,帶女兒到醫院驗傷,向歸仁警分局報案提告,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李坦承犯行,認2人在交往中且為兩情相悅,一時無法克制自己情慾所致。台南地院審理中,李與女童父親以10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付部分款項。女童父親表示,同意原諒李,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的機會。
合議庭認為,李素行良好,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應予非難,惟考量李於本院審理中與女童父親達成調解,並已給付部分款項等情,顯見已有悔意,參考李犯罪手段、情節等犯罪情狀,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屬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李為交女友,自社群軟體上結識國小女童,明知其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仍與女童性交1次,對她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兩性關係的認知等,均有不良影響。
惟念其行為時並未違反女童意願,在偵查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並與女童父親達成調解,以及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1年6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時,禁止對女童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行為,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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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到家、吃人夠夠的法官,荒謬絕倫的判決
今天的聯合報與蘋果日報刊出了一篇極為荒謬的報導,誇張的不是記者,而是我們這個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居然有這種判決,我真為人類感到羞恥。
報導說的是有個人到大陸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這簡直荒謬絕倫。
就拿「色情光碟」來說好了,這種嚴重侵害人權、人神共憤的醜事居然可以緩刑?法官與檢察官因為他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就「同情」他了?拯救一個雛妓要花多少心血這些司法官知道嗎?在璩美鳳光碟案中,被控偷拍的前阿梵達講師郭玉鈴,依妨害秘密及偽造文書罪判刑四年八月定讞,現在因為被害人不是台灣人所以輕判?
其次,承審法官庭長林錫凱表示「他(楊志宏)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蘋果日報),我真服了這位法官,當到庭長看過的人還嫌少嗎?被告或原告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痛改前非」的例子不嫌多嗎?這個人跑到大陸去「當皇帝」,回來哭兩下,法官與檢察官就相信他「痛改前非」?
簡直是可笑到家、吃人夠夠!!
根據刑法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此的重罪,捐點錢,哭一哭,就可以判緩刑??
我特地去找著名台灣刑法學者林山田的著作,請大家公評:
「事實上,法官審酌行為人在其行為後所表現之態度與行為,並不能單純就行為人顯現於客觀可見的態度與行為,以簡單之二分法,斷定其評價方向,而應對於行為人之個人狀況及其人格有相當瞭解,並就犯罪心理學之知識,洞悉行為人所表現之態度與行為之動機…」(刑法通論下,2000年,445頁,)
「緩刑乃對初犯輕微犯罪行為者,猶豫其刑之宣告,或暫緩其宣告刑之執行,而宣告一定之緩刑期間,倘行為人在緩刑期間內能夠潔身自好,而不再犯罪者,則不再為刑之宣告,或不再執行已宣告之刑,並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通論下,2000年,464頁,)
相當於外患罪預備犯、瀆職罪、脫逃罪、強制性交、販毒、重傷害的重罪算是「初犯輕微犯罪行為」嗎?五天內連續與十一名雛妓性交還拍攝錄影帶之後哭一哭就算是「其情可憫」嗎?
這就是「人權立國」?這樣的法律人居然是法官、檢察官?
我從來沒有為台灣感到這麼可恥過!
可惡!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4/18
相關資料:
http://www.jrf.org.tw/reform/judgement_7a_3.htm
台北地區評鑑結果
◆詳細結果:所公布各法院之法官,為九十年在職者,或許有部分法官已於今年調動,不另作註明。以台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士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板橋地院刑事庭、民事庭、高等法院刑事庭、民事庭依序公布
板橋地院刑事庭,受評鑑數10筆以上之公布名單,公布法官人數 :22人
法庭態度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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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姓名(依姓氏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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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品質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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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姓名(依姓氏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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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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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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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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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崑山、王屏夏、古秋菊、朱耀平、林漢強、胡堅勤、劉大衛、潘長生、蔡新毅、黎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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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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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崑山、王屏夏、朱耀平、林漢強、胡堅勤、連育群、游秀雯、劉大衛、蔡新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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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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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光、李幼妃、徐子涵、高明德、梁宏哲、連育群、游秀雯、楊千儀、楊晉佳、樊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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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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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光、古秋菊、李幼妃、林錫凱、徐子涵、高明德、梁宏哲、楊千儀、楊晉佳、樊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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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分 |
林錫凱、黃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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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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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惠瑛、潘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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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嫖妓捐錢緩刑》5天嫖11雛妓 80萬買緩刑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旅遊,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對未滿十四歲或是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少女性交,均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前者最低處三年、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但卅二歲的楊志宏卻僅判刑兩年。板橋地院表示,本案檢察官即求刑兩年並緩刑五年,主要是審酌楊志宏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且深具悔悟,沒有前科,如讓被告入監極易感染惡習,因此尊重檢察官的求刑。
楊志宏為台北工專畢業,他在網路上呼朋引伴到往大陸嫖雛妓,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性交,攝製成「幼幼片」。
刑事警察局去年四月逮捕楊志宏,在他住處查扣十卷母帶及色情光碟一千餘片與電腦主機,訊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送辦。
判決書指出,楊志宏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到十五日止,前往大陸廣東省東莞地區的金煌酒店等處所,由地陪仲介十一名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以「半陪」(兩小時)兩百元人民幣,找這些少女到飯店。
楊志宏與這十一名少女性交或猥褻時,還拿錄影機全程拍攝,其中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還被他嫌身材不好。法院根據楊志宏拍攝的錄影帶送醫師鑑定,認定這些女子都未成年。辦案人員當時檢視內容,楊志宏對身體尚未完全發育的十二歲幼女霸王硬上弓,女童嚇得慘叫。
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楊志宏年紀尚輕,因思慮不周而誤觸法網,而本案最輕本刑為三年,法官認刑度過重,依刑法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為兩年,且經鑑定被告並無戀童癖等症狀,因此予緩刑五年。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嫖妓捐錢緩刑》婦團怒:法官是誰?
記者張幼芳/台北報導
台灣男子到大陸嫖十一名十六歲以下少女,並把過程製成光碟,昨天法院判刑兩年並可緩刑,婦女團體直問「這法官是誰」?「法院正義在哪」?
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指出,強姦未滿十四歲幼女,依刑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十四到十六歲強制性交,可判七年以下;販賣少女色情光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也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哪個法條來看都是重罪,為什麼重法會輕判?」
「法官是誰?」李麗芬表示,該男子不但連續侵害少女,還把畫面做成光碟,這些行為在國外罪行重大,甚至有些國家連持有兒童色情光碟都違法,台灣法院判刑過輕;她並質疑,是否大陸女孩就不值得尊重?這樣判,怎能遏止亂象?
她說,該男子連嫖少女,不知他的心態是好奇,還是有變態的性價值觀?應該配合施以心理治療,但緩刑卻像縱虎歸山,「不知道他以後還會做出什麼事?」
對法官審酌楊志宏有悔意,所以「尊重檢察官求刑」,她也認為不合理,「悔意對法官這麼重要,那些少女情何以堪?」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新聞眼》境外嫖雛妓 較不可惡?
本報記者何祥裕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嫖十一名雛妓,拍成影帶上網交換,卻獲以「情堪憫恕」減刑並緩刑;法院面對這項千夫所指的萬國公罪,竟予憫恕,難逃違背人民法律情感的抨擊。
類似一個場景發生在二○○三年二、三月的柬埔寨金邊市郊。加拿大的四十一歲男子巴克,在紅燈區嫖了多名童妓,也跟楊志宏一樣,錄下嫖妓的過程。協助該案調查的人權組織「國際正義使命」副總裁柯恩,當時感嘆地的說「我從未參與過如此野蠻對幼童的案件」。巴克被捕後,遭加國判刑十年。
同樣的的境外嫖妓行徑,加拿大的巴克遭嚴懲,強調人權立國的台灣,卻獲得緩刑的憫恕;這兩把懲罰的戒尺,竟然如此天差地別。
其實,我國刑法處罰嫖雛妓行為是夠嚴厲的,明定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不管對方是否自由意願,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如此嚴刑重罰,就是要充分保護幼女的身心發展,不得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予侵害。
不諱言,本案若發生在台灣,不要說十一個少女,就算只有一個,嫖客的刑期不可能像楊志宏這麼好運;本案的法院判決,是否與被害人是「大陸幼女」而非「台灣之女」有關,判決書中並未敘明,外界不得而知,但因與一般法院判決的刑度相去太遠,因而難免讓人有此聯想。
然而,嫖童妓行為被視為「萬國公罪」,不應有國界之分,楊案的判決恐怕很難服眾。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連狎11雛妓竟准捐款免囚 淫男大陸縱慾 法官稱有悔意故輕判(蘋果日報)
【呂志明、王吟芳╱中和報導】男子楊志宏二年前到大陸連嫖十一名雛妓,還要雛妓裝成兔女郎供他錄下性交過程,返台後上網欲與同好交換,板橋地院少庭法官認為楊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重罪,須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但考量他深具悔意還捐款八十萬元給婦幼機構,以情堪憫恕為由減刑,輕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公道何在
中華民國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昨以「誇張」形容判決,不滿「有那麼多的受害人,怎麼會判的那麼輕!」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則質疑,「難不成因為受害者不是台灣兒童而是大陸人才獲輕判?」
現年三十二歲的楊志宏於九十三年三月前往大陸廣東省東筦,住進金煌酒店後,就與媒介色情的「雞頭」接洽,進而在五天內連續與十一名雛妓性交,每次交易價格為人民幣二百元。
楊志宏為了讓嫖妓之旅留下紀念,特別準備兔女郎、水手服各式卡通人物服裝,讓雛妓變裝後供他錄影拍下性交過程,楊返台後還上網與網友討論心得,表示有「幼幼片」可和同好交換,而被喬裝網友的刑事局警官逮捕,查扣已燒錄成光碟片的影帶內容。
出庭大哭感動法官
板橋地檢署特別將被害女子照片送交台大醫學院鑑定,醫師從少女的身體發育狀況及恥毛生長,認定年紀均在十二歲至十四歲之間。板橋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時再次函詢台大醫院,確認十一名少女中有六名未滿十四歲,其餘五名則介於十四歲至十六歲之間。
楊志宏每次到少年法庭開庭都向法官痛哭流涕,表示自己錯了,審理本案的審判庭長林錫凱表示,「他(楊志宏)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
另外考量他沒有前科,事後捐款八十萬給婦幼機構,經過合議庭法官評議後,才決定從輕量刑。
嫖雛妓罰則
性交:對方未滿14歲,嫖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是14到16歲,處7年以下徒刑,16到18歲處1年以下徒刑、10萬元以下罰金。
猥褻:對方未滿14歲,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14到16歲,處3年以下徒刑,16到18歲處1年以下徒刑。
註:犯罪地不論國內外都適用
資料來源:《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刑法》相關規定: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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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草山2020/10/19 23:03加害人只要睜大眼,別找上後臺硬的就豬腳麵線了!
- 1樓. 草山2020/10/19 22:47臺灣加害人才有人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