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法條文
2013/12/1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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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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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5-1條 |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 |
| 一、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
| 二、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
| 三、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
| 四、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
| 五、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
| 六、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
| 七、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
|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
以上為法院在父母離異時裁判子女的撫卹權的裁判參考,因為七項加起來,判給誰還是有很多「心證」,那只有看法官的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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