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
2012/03/2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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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 |
|---|---|
| 內容 | 本局表示,所有權人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而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倘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1年5月及99年3月分別取得權利範圍各為1/3及2/3之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甲君於101年1月僅出售A土地之1/3權利範圍,且確認其取得時點有困難,則認定出售A土地之1/9部分其持有期間已逾2年,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出售之2/9部分因持有期間未達2年,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免稅規定外,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 日期 | 2012/3/26 |
| 發佈單位 | 審查三科 |
| 聯絡人 | 李秋萍 |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轉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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