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經核定並繳清稅款後,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2011/09/0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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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
|---|---|
| 主題 | 未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經核定並繳清稅款後,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
| 內容 | (桃園訊)中壢陳小姐來電詢問,日前收到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已如期繳清稅金,請問是否還可以再辦理增列扶養親屬?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就其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理及重核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 因此,陳小姐可以儘快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避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本局呼籲有此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儘快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正,以免漏報受罰。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 日期 | 2011/8/29 |
| 發佈單位 | 服務科 |
| 聯絡人 | 王淑寬 |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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