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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社會現象的探討
2010/08/04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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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這個現象自古就存在,中外歷史都有這樣的紀載---中國還有”斷袖之癖”的成語。  那麼,同性戀的人數有多少了?

多年來各種同性戀的社群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大城市的花街遊行,已經讓世人”逐步”的認識並接受同性戀的存在。  社會的多元,有同性戀傾向者,也敢於表達,使得統計的工作能夠進行----依據對同性戀不一致的定義----各種不同的統計資料,大約是總人口的2~7%,以台灣2,300萬的人口數計算約有46~161萬的人會是同性戀者。

現在萬用網的發達,提供許多的聯誼社群平台,交往也不再像以往必須很隱諱地----這是造成壓力及苦悶的根由----在茫茫人海中尋尋覓覓。    現今同性戀社群運動的目標是推動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立法。

冰島女總理西達朵提(Johanna Sigurdardottir)

冰島國會2010年6月12日以49比0票數,無異議通過同性婚姻法,於6月27日正式生效。 現年68歲的冰島女總理西達朵提(Johanna Sigurdardottir)在1970年與前夫結婚,育有2個現已成年的兒子。她在離婚後,於2002年與女作家里奧斯朵提(Jónína Leósdóttir)採取”公民聯姻”(civil union),同居多年。她選擇在這天與交往多年的女伴共結連理。

同性婚姻---許多地方都被”承認”允許登記---雖然如此,有關”同性婚姻法”的立法在世界各地的進展卻是緩慢的----為什麼?

婚姻的要件--- "一個男人,一個女人";單身;成年;自願---那麼,甚麼是"男人,女人"的要件了? 

有必要在這兩個層面進行討論---先探討"男人、女人"是應該如何定義?

在東方帝國的皇宮----奧圖曼帝國及滿清帝國----奧圖曼帝國許多有文化的妃子寫的回憶錄披露了太監(Eunuch)在后宮和王妃們”非性器官接觸的性行為”;中華民國建立後滿清帝國紫禁城的預算緊縮被”資遣出宮”及退休出宮許多有些積蓄的太監雖然被淨身(Castration),但都會娶妻”過夫妻的生活”。  “夫妻的生活”的內容? 又怎麼過了?

太監告老退休出宮需要生活的照顧,還有滿足大腦認知性別的"性慾需求"----依據明朝的”萬曆野獲編”筆記,民初小說----有關太監們性行為的描述,類似於社會新聞所描訴的性賀爾蒙分泌不足的”怪叔叔”們性侵害的行為。    太監的自我意識還是認為他們是男人!!

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對性別潛意識認知的錯誤---是同性戀的因素之一。 這是胚胎分化過程的失誤----造成大腦"認知"的性別和身體"表徵"性別的不一致。    

我們的大腦是認知器官,也是性器官----大腦最早發育的是性別認知,這是我們"第一次性器官的發育"。  胚胎在三周時,形成男性或女性的腦,就是未來"自覺"是男性還是女性----通常是性別染色體(XY)主控;若這時不知原因造成母親賀爾蒙的異常干擾了胚胎性別染色體(XY)所分泌的賀爾蒙,會造成"這個胚胎生命性別認知錯亂"----是所謂”潛意識” 的性別認知(Sexual orientation)錯誤。

我們的生殖性器官"表徵"----胚胎是以女體的生殖性器官為基礎的----大約由第四周到第九周,啟動分化的程序,若有雄性賀爾蒙的刺激,卵巢由腹股溝下降成睪丸,陰蒂發育為陰莖----這是"第二次性器官表徵的發育";若這時母親不知原因的賀爾蒙干擾壓制了胚胎性別染色體(XY)產生的雄性賀爾蒙分泌,會造成卵巢不下降,出生後父母會依生殖性器官"表徵"認為是女兒,實際的性別染色體基因(XY)及先前發育的性別腦---都是男性---陰陽人(Intersex)---是外觀的,是父母"以貌取人”的認知錯亂。

當生命誕生後十三~十七年---青春期(puberty)---青春期性徵的發育-----是第三次性的"身體外貌"發育,自然界性器官的發育程序就完成了。   在這個時期,因大腦皮質部的發展”自我意識”的成長,胚胎分化過程的錯誤會逐步、清晰的在”自我性向認知下”顯現。

(I.E. 現代人吃的肉類都含有生長激素,似乎,青春期都提早了!!  但是,”偶有聽聞”有些影視界的女性到四十多歲,"自稱"胸部還在發育----應是"異類"的例外!!)

性別認知(Sexual orientation)錯亂的類型 :

-----自認是女性,但有男性的生殖性器官

-----自認是男性,但有女性的生殖性器官

表徵陰陽人(Intersex)錯亂的類型 :

-----有女性的生殖性器官,平胸,長鬍鬚,聲音粗啞;

-----有女性的陰道,又有男性的陰莖---(隱睪症)

當然,也有後天養成的"性癖好異常"者。 對于,後天養成的"性癖好異常"者----有沒有隱性的"胚胎分化過程的失誤"? 沒有答案。

婚姻的要件之一-----一個男人,一個女人----是男人或是女人,這個”標準”不是外來的,必須是自我認定的!!   我們知道有"同性戀"的存在---但是,我們不能瞭解”為何會存在”的全部原因---對于自然界的異常造成的"少數人群"----應該要以"存在的,就有存在的合理性"的認知----接受這是”自然界的存在的多元性”!!

自認是男人或女人的一對,雖然表徵是一致的,成年了,有意願要結婚,”不相干的旁人就不能不承認”;但是,為什麼”同性婚姻法”的立法在世界各地的進展卻是緩慢的?

婚姻在法律上組成了家庭,家庭是婚姻內涵的實踐空間。 

家庭,傳統上是”生育及養育”子女的社會單位----同性婚姻的自然生育功能是不存在的,那麼,同性婚姻生育(I.E.女同性戀者(Lesbian)婚姻的人工受孕)及領養子女的”權利或權力”該不該受到限制了?

以人的生命觀點進行考量----人未形成前是沒有”自由意志”的,每一個人的誕生都不是自己”自由意志”的結果,這是絕對的自然法則,但是,自然法則通過本能創造生命,特別賦予人意識,自由意志就在其中----自由意志是意識,理性的意識是建構在本能之上的,廣義而言,本能是推動人類社會所有活動的內在因素及發展的無限性----由人類所形成的社會將難以限制與人生命俱來的本能!!

世界各國同性婚姻特別法圖示

世界各國同性婚姻特別法圖示

同性婚姻所組成的家庭,在本能的性行為中不能達成生育的結果,是違背”自然法則”的,欠缺了當擔社會單位該盡義務的功能,這樣同性婚姻的"當事人”不應該等同受到普通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中平等權利(equality rights)的保障----這是推動同性婚姻法立法的”軟肋”。

同性戀的社會現象是存在的----尊重存在的少數原則下----法治社會,以特別法進行規範,是必要且合宜的。  這或許是未來同性婚姻立法的方向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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