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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上)
2009/05/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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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礎,常常見到,用到,但卻又不容易講得清楚,參考Wikipedia 作個說明。  在今日的實際實踐中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扮演了整合的角色,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公民社會的角色和功能還在演化。

同時,各個國家的形成”背景”不同,介入管理的事務範圍不同,和深度不同,政府和公民社會的關係也在變化,也不是一種模式,這些變化又會因萬用互聯網(The World Wide Web)的成熟應用,已經引發”不可知”的演化正在發展中。----所可能產生的影響會比十五世紀古騰堡活字印刷(Johannes Gutenberg)成熟應用造成的宗教革命、文藝復興、理性思想的發展、政治制度的演化,等等變化還更大----值得關注。

特別是台灣的兩黨民主政治制度正在演變----民進黨如何擺脫”民粹義和團似的”屬性,真正的建立”有理想,理性”的屬性----台灣的社會在民主政治實踐的過程中,公民要擺脫對”威權政府”依賴的心態---失業、卡債、買不到車票等,都要找政府?  這樣的”公民”要當主人?---更應該要深刻的認識公民社會的內涵,學習做自己的主人,然後,"量變而質變”台灣民主政治的實踐可以更上一個台階,引領同文同種的中國也走向”公民社會”,更進一步演化出”經人民授權成立的政府”,那麼,台灣要求的獨立的訴求就可以像加拿大政府處理魁北克的獨立(Quebec sovereignty movement)訴求的方式處理----以人民的意志為依歸,政府是引導的角色,不是意志的實體,這是中國人需要對政府和公民社會關係深入思考的點!!

(I.E. 中國的政府是”槍桿子出政權”的”大政府”---既要監督企業也要經營企業;既要監督媒體也要經營媒體;甚至於介入家庭夫妻小孩生育的管理;歐美的政府是由公民社會”演化”出來的”小政府”---收多少稅,就提供多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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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由自發的公民和社會性的組織和事業機構組成的總體,形成一個能發揮作用的社會基礎,作為制衡有實質力量支持的實體結構 (無論是那種形態的政治系統)和市場的商業機構。

定義

公民社會在現代的認知中有無數的定義。    倫敦經濟中心研究所(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Centre) 對公民社會工作的定義說明是:

公民社會涉及到非強制的(uncoerced) 一致的行動關注在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的活動平台(arena)。  在理論上,它的事業機構形式是和那些,家庭和市場,國家有區別的,雖然實際上,在形態的界限、公民社會、家庭和市場之間經常是變化,模糊和可轉換的。

公民社會共同地參與多元的領域,他們有多樣化的形式等級、自治和力量,角色和事業機構的形式。 公民社會經常存在的組織於經由註冊的慈善機關,非政府組織的新事物、社區團體、婦女的組織、基於信念的組織、職業聯合會(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貿易聯盟、自助團體、社會運動、商業聯合會(business associations)、聯盟(coalitions)和遊說團體。

 起源(Origins) 定義

在前近代(pre-modern)古典共和政體者對公民社會概念的理解通常聯繫到在18世紀啟蒙時代(Age of Enlightenment)。    然而,公民社會在政治思想領域有更久遠的歷史。

前近代歷史(Pre-modern history) 定義

在古希臘時期,這概念用來作為為社會的同義詞,並且被視為和城邦(the state)沒有區別。   通常,公民社會指政治聯合會(political associations)治理社會衝突通過設立規則限制公民(城市居民)無法妨礙其他的人。   例如,蘇格拉底(Socrates古希臘哲學家,西元前469?-399)教導社會內的衝突應該通過公開的,使用`辯證’的詰問(through public argument using ‘dialectic’)來解決,理性的對話形式揭露真相。    根據蘇格拉底思想,通過公開的,使用`辯證’的詰問是絕對必要的,確保城邦的`文明態度’(‘civility’ in the polis)和人民`好的生活’(‘good life’ of the people)。

對柏拉圖(Plato古希臘哲學家,西元前427?-347)而言,理想的國家是在一個正義社會的人們,以城市熟練的智慧美德,勇氣、節制和正義(practice civic virtues of wisdom, courage, moderation and justice),獻身於大眾的利益,並且執行他們是適合的職業性角色。 它是`哲學家國王’(‘Philosopher king’)的義務以’文明態度’照顧人民。     就亞裏斯多德(Aristotle古希臘哲學家,西元前384-322年) 關心的,城邦是一個’協會的聯合會’(‘association of associations’) 使公民能參與治理或被治理的善良任務(to share in the virtuous task of ruling and being ruled)。

如果我們分析在古希臘時期政治論說,我們能看一個”好社會”的重要性,在保證人民相互間的和平及秩序。   在古希臘時期哲學家對城邦和社會(the state and society)沒有區別。   他們寧可認為城邦代表了社會的城市形式,而且`文明態度’代表了好公民身份的要求。   更進一步,他們認為人是生來具有理性的,因此人們可以共同塑造屬於他們的社會的本質。   除此之外,為了共同的動機,社會的人們有能力自願集結以維護和平。   我們可以說古希臘政治思想家持有的這些觀點,賦予公民社會最初期的起源觀念。

由於中世紀封建制度的獨特的政治安排,在這個期間,古希臘時期思想家的努力結果是衰退的。   教會和封建制度的控制權是绝對的。   

然而,從第十四個世紀在歐洲有部分地區的發展,促進刺激了”人的理性主義” 概念的復興。(human rationalism---I.E. 指義大利北部佛羅倫斯(Florence)但丁·阿利吉耶里Dante Alighieri,1265年-1321年9月14日,的著作”神曲”( Divina Commedia))    這影響範圍大規模的擴張直到文藝復興(the Renaissance)的結束,塑造了政治上的國際關係。

三十年戰爭(The Thirty Years' War , 1618~1648年) 隨後在1648年的威斯特華里亞和約(Treaty of Westphalia)預告了現代國家系統的誕生。    條約賦予國家對作為領域的行政區擁有主權。   結果,國君能通過實施國內的控制削弱領主的勢力並停止依靠領主的武裝軍隊。   所以,國君可以組成全國軍隊和部署一個專業官僚和財政部門。

(I.E. Treaty of Westphalia,這個條約的影響深遠,確立了法國在隨後一個世紀獨霸歐洲的地位;支持新教的日耳曼及北歐各公國脫離了羅馬教會的控制;神聖羅馬帝國分崩離析;日耳曼農村受創嚴重,開啟了東普魯士統一日耳曼聯邦的契機!!)     

這樣,國君對他們的國民實施了直接控制和建立了最高的權威。   為了滿足行政開銷,國君往往控制著經濟財政。    這誕生了專制主義(absolutism)。    直到十八世紀中葉,專制主義是歐洲標記。

(I.E. 在法國專制主義(absolutism)的極端發展是導致法國大革命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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