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李貞秀依法就職,內政部和陸委會在鬼打牆
李貞秀來台卅多年,取得身分證超過廿年,依法以新住民身分參政並當選民眾黨不分區立委。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內政部的「放棄陸籍」通牒聲中,民眾黨陸配立委李貞秀終於就職上任。其間最可議的,不只是李貞秀能否取得大陸當局的「放棄國籍證明」,而是我國政府機關如何在法律體系內自我糾纏和打架。內政部和陸委會的「依法行政」,弄到失格及荒腔走板,全攤在人民眼前!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滿十年,即可參選公職。李貞秀來台卅多年,取得身分證超過廿年,依法以新住民身分參政並當選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內政部要求她須提出對岸的「放棄國籍證明」,根本是橫空出世。賴政府捨《兩岸條例》,卻拿不合用的《國籍法》來刁難李貞秀,根本是行政霸凌。
諷刺的是,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坦承「沒有陸籍人士成功放棄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卻又強調「依法就是要去放棄看看」。這種自打嘴巴的說法,令人錯愕。行政部門明知此路不通,卻要求當事人去白跑一趟,否則不得任職,這是哪門子依法行政?
邱垂正還說,阻撓李貞秀完成放棄程序的是對岸,而不是我國政府。這種狡辯之詞,更是矛盾畢露。如果對岸的行政處置,能決定台灣立委的適任與否,豈非將台灣公民參政權的「最終開關」交由北京當局掌控?今天說「對岸不讓她放棄」,明天是否又會說「對岸不讓她合格」?這種執政態度,形同將我國的憲政秩序交給對岸,賴政府真的在維護台灣的主權尊嚴嗎?
深一層看,《兩岸條例》是為處理「特殊政治關係」而制訂的特別法,它的立法結構當然與一般外國人的歸化情境不同。如今,內政部卻將《國籍法》的規定,凌駕於《兩岸條例》的特別法之上,不僅否定了《兩岸條例》的意義,也違背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若連陸委會都不願為自己的專法辯護,卻把「客觀上無法完成」的程序當成門檻,這不是在踐踏「依法行政」精神嗎?
邱垂正說,未放棄對岸國籍者,可能需履行大陸憲法與國安法義務,因此要求放棄是出於「保護」。這種說法是基於一種假設:只要形式上被對岸視為公民,此人即存在「效忠風險」。但李貞秀已公開表示,她唯一的護照是中華民國護照,也對中華民國憲法宣誓。若無任何具體違法或通敵事證,僅因對岸法律約束而推定陸配「可能不忠」,這種「以血統論忠貞」的論調,和當年納粹屠殺猶太人有何兩樣?
尤其,陸委會承認「沒有人成功放棄過」,卻仍要求李貞秀「必須放棄」,豈非在強迫對方走一條不通往目的的路?亦即,我們在法律給了陸配參選權,卻在行政實務上設下無法翻越的高牆,這是多虛矯的政府才做得出來的事?賴政府極力辯稱「阻撓的是對岸,不是我們」,卻遮掩不了自己對公民權粗暴設限的事實,徹底暴露民進黨是「論述的巨人、行動的侏儒」之虛假身影。
真正的依法行政,不是機械地重複「法律就是這樣規定」,而是確保法律體系內部邏輯一致,特別法與普通法各安其位,權利與義務彼此對稱。若主管機關不願清楚界定《兩岸條例》與《國籍法》的適用邊界,卻把制度決定權外包給對岸政府,那麼民眾當然要質疑:這是在捍衛法治,還是在假裝管理?
李貞秀案的法理是非其實很清楚,只是政府在裝無知。當行政院長可以選擇性「不副署」法律,選擇性決定備不備詢、給不給立委資料,甚至由官員自行裁斷立法委員的資格時,人民還能泰然地說:台灣是個民主法治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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