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中天新聞台有望重回52台,但是NCC卻以「最終條文無回溯條款」、「中天已關台的既成事實」等理由,排除中天適用新法,在行政解釋凌駕法律的現況下,中天若想重返52台,就必須破除NCC在行政與法律的3大爛招。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法規修正後之適用或準用原則」、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許可案件在程序未終結前,原則適用新法。而中天新聞台換照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於112年5月以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判決中天電視勝訴,撤銷NCC不予換照處分,並發回NCC重新審查。而全案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目前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全案尚未終結,完全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修正案,行政爭訟終結前,中天得繼續在52頻道播出的權利。

但是,中天復台案面臨NCC利用「行政拖延」的技倆,恐會被「慢性扼殺」,讓社會大眾的期待落空。

行政拖延是指政府機關以程序修正、行政作業或採取訴訟等藉口,延誤法定程序、審查或法律執行。以本案為例,NCC行政拖延的主要樣態,可能採取行政與法律上的3大爛招。

第1爛招是行政程序延宕,在行政爭訟終結前,利用技術性延遲拖延。姑且不論NCC是否要依新法讓中天復台,光是在技術上就可以採取各種行政權的干預。例如,必須製訂《衛星廣播電視法》新的施行細則,讓復台有子法可依循。或者,藉口重新修訂《申設、評鑑審查辦法》、對中天換照案重新作業、取消不予換照才能重新復台等冗長的作業程序。

第2爛招是拖延法律執行。縱使NCC承認新法,也可能以必須考量「保障華視投資」、「保障52台員工與觀眾權益」、「換頻社會成本」、「換頻費時」等各種理由,無法及時執行復台案,將復台案拖延到官司定讞。

如果NCC出現前述這兩種行政怠惰,導致中天復台受阻,中天應立即再提出對NCC的行政訴訟,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NCC作出特定行政處分。

第3爛招是利用司法釋憲,將本案送進憲法法庭,主張立法過度干預行政監理核心,讓現在的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並且在判決前由行政院聲請暫時處分,讓新法無法執行,中天復台案就會被卡住。

如果NCC拒絕執行復台,中天可以提出違憲或違法審查,主張NCC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但這種引用「程序終結前」的訴訟,雖然強調復台案在行政訴訟終結前,法規狀態仍處於可變動並適用有利規定之範圍內,但最大的變數仍受控於目前違法的5人憲法法庭。

總結來說,NCC在中天復台案有權責和法律義務,若消極地不作為或未能充分考慮個案情節,硬要採取前述3大爛招,不僅是一種裁量瑕疵,更是對言論自由不尊重、對法律漠視、對國人司法信任的重大打擊。

(作者為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