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因具陸配身分,遭認定仍持有大陸國籍而被解除職務,花蓮縣政府後來雖然撤銷原處分,但內政部仍不同意她復職。她22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內政部長劉世芳涉嫌瀆職。

陸配告發劉世芳一案有三大意義,首先,這是陸配因國籍問題,從行政訴訟打到司法訴訟的首例。第二,公務員瀆職罪構成要件很難成立,更何況,要行政體系的檢察官舉證劉世芳犯罪並提起公訴,機率微乎其微,這考驗檢察官的勇氣。第三,本案呈現司法政治的荒謬、法律條文的衝突,更提供陸配在刑事訴訟程序結束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的最後救濟機會。

劉世芳有沒有瀆職?檢察官接到陸配告發後的偵查作為,要先確立告發者提供的證據與被告發者的犯罪真實性。因此,陸配鄧萬華的「國籍認定」就首須查明。

從憲法的位階來看,依據1995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區分為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因此授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處理兩岸關係,在憲法框架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沒有《國籍法》問題,也就是說,陸配不算持有「外國國籍」。這一條文打臉內政部,不能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認定陸配未在就職後1年內放棄「外國國籍」,而將其解職。

再者,依《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滿10年,即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是陸配參政的「特別法」。這裡的法律用語是「人民」而非「國民」,不論陸配是不是仍持有大陸國籍,她都有合乎《兩岸條例》的參政權。

從過去司法判決實務,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均認定「《國家賠償法》適用於大陸人民」,判決引用了法務部函釋與陸委會的回函,強調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足證《兩岸條例》並沒有把大陸人民當作「外國人」,過去的司法判決給陸配合法的國籍證明。

如果檢察官願意擺脫政治干預司法,認定陸配鄧萬華的公職身分合法,他敢起訴劉世芳瀆職嗎?依《地方制度法》第78和79條規定,不管陸配鄧萬華的行政訴願或者刑事訴訟打到什麼階段,只要她提出復職申請,准予復職的機制是地方自治機關(花蓮縣政府)的權責,但內政部長卻以《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姿態不同意陸配復職,在「村長復職」法律競合時的適用順序,顯有違反憲法的地方自治精神。

劉世芳以《國籍法》追殺陸配公職人員,將行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帶頭追殺陸配公職人員,踐踏36萬多名陸配的權益,製造社會對立與仇恨,已激發眾怒,這次,陸配向北檢告發劉世芳瀆職,讓法律的國籍認定攤在司法的天秤下,也是為訴訟未來的發展,埋下另一顆政治干預司法的未爆彈。(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