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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超速」沒問題(更新於2026年9月)
2022/11/2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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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起,多年前某一次母親節日,親戚選定到山區某餐廳聚會,於是我開車載著家人前往。

開著開著,景色越來越不對勁,判斷自己應該是走錯了路,但山中道路較狹窄,於是還是往前開,一邊尋找合適的轉向處。直到一處較寬闊的雙向道,左右環顧確認是可迴轉的區域,於是打燈、迴轉。

但就在我迴轉那瞬間,車外突然傳來一聲巨響。從後照鏡發現一輛機車,慘摔在地,車上載著的東西也散落,滿地狼籍。

迴轉前我曾看過後照鏡確定無來車;因此,這輛機車能在這幾秒內瞬間出現,肯定是以非常高速行駛。

這也解釋了摔車。因為,山區道路並非平坦,當他以如此高速衝過來、突然才發現視野前方有一台慢車時,反應不及而急煞,導致輪胎鎖死而摔車。

客觀分析到此為止。

 

機車摔車的轟然巨響,引來路旁住家門前的民眾注意。他們走過來查看機車騎士,然後,看到我從汽車駕駛座走下來,開始大罵。

「真夭壽,怎麼可以在這種地方迴轉?」中年大媽大聲地指著我說。

(我左看右看,地上的標線沒問題,四周也沒有其他實體標線限制,不知道為何大媽說這裡不能迴轉)

 

「可憐啊,怎麼有人這樣開車的。」圍觀的大叔也加入戰局。

這對大叔大媽,走向那位機車騎士(大概是大學年紀的男生),說:「同學,要不要幫你報警?他們那種開車的太可惡了。」

(可惡?)

 

我走過去,問這位同學說:「飲料錢要不要給你?」(我看他買了好多杯飲料、全灑了)

機車騎士臉很臭,但就跟我說不用啦,也沒理會那兩位熱心民眾。

不過臨走前,撂了一句,叫我開車小心點。

(到底是誰應該要小心點?)

 

但總之,他牽起機車就又飛也似地騎走了。

 

在這之後,我的確更小心了。

只是,倒不是開車本身。

***   ***   ***  ***

 

2026.09.23

這麼多年來,至少從網路、從新聞上看,總是一再印證本文 "機車超速沒問題" 的趨向。

前陣子衝撞北檢的司機,讓他對司法心生不滿的其中一個案件,就是他所在的車道堵塞了,車子不前進(可能是左轉道,看影片我也不是很確定),他打右邊方向燈,緩慢往右切出車道。超速的機車騎過來閃避不及撞上摔車。這個司機認為,他已有做了所有該做的事。包括打燈、看後面來車、然後緩慢切出車道。事故是機車騎士超速導致。

https://youtu.be/B28DI7UmPWA?si=LKvfDZ9Lk3RGXtUN

我看了影片,其實覺得他說的不無道理,也可以理解。平常在道路上,也常遇過,明明上一秒看後方沒車,下一秒就風一樣從我車身邊飆過去的機車。但當然他也可能有錯,例如他可能其實有看到機車衝過來,但他就是不想讓,這我自己在路上也遇過很多,尤其是職業駕駛。這裡先不討論後面這種狀況。

假設是像他說的,他看了沒車,往外切出,機車超速所以撞上的情況。總之,我很訝異,網友幾乎口徑一致,大家都說,他不禮讓直行車是主因,機車就算超速也是次因。我猜想,大家能夠這麼一致地說出這種專業內容,這些年來,應該很多人遇到類似的事件,從執法機關那裡學來了這種說法吧。

對於網友們所謂的 "他應該禮讓直行車" 我有些疑惑。我沒有找到關於變換車道的直接規定,找了找類似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一項第4款(同第102條第一項第3款),法規說,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 (應該是像道路縮減),應讓直行車先行。不過,但書有說,如果是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這些年對於台灣的交通亂象,總讓我不想去看這些老舊過時的規定。但至少這一條規定,看起來很合理,也更符合我心中希望的道路秩序。

換句話說,在那位司機遇到的情況,內側車道塞住不能前進,他想變換車道到外側,他的確應該盡量禮讓原本外側車道的直行車,但不代表他想切出去這個動作本身不對。理想上,內側車道壅塞,他打方向燈、查看後方外側道路情況、確保與後方來車的安全距離後切出;同樣地,外側車道的直行車,則是注意前方路況,為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可能需要適當減速,禮讓內側車切出。

直行車道上的機車超速行駛,意味著騎士在 "注意前方路況" 以及 "保持安全距離" 的能力都會下降。所以我會說,這位司機的主張也不無道理。假設他真的查看過後方無車,而單純是後方機車超速導致自己反應時間不足導致事故,那機車超速怎樣也都不會是次因。

但當然,上面所說的,是假設司機說的是實話。實際上也可能是另一種情況。司機其實看到後方有車燈快速靠近,但他就是不想禮讓後方直行車,硬是要切出來。我自己每天騎車上下班,這種車也遇過很多。多數情況就是比狠,遇到像我這種俗仔,我大概就是緊急煞車讓對方得逞了。如果是這種情況,司機明知後方直行車沒有要讓自己,但還是硬切出,他對於這個事故確實存在過失,因他明知對方可能撞上來,他只是賭對方會減速讓他。不過即使是如此,超速機車也是一樣的。互不相讓的交通事故,雙方其實都存在過失,只是,刑法只追究過失傷害 (人的身體)。

或許法院的調查結果是後者吧,總之這位司機揹上過失傷害的刑責,為他心中對司法的不滿再加一筆。



台灣形成了一種奇妙的氛圍,管交通的大人們總是把機車當眼中釘,要兩段式左轉、要機車專用道、設置禁行路段、以前還有區分車種的速限規定;但同時,面對交通事故,又對機車超速帶有一種莫名地包容。



在這種奇妙的氛圍下,最近的另一個案件帶來了某個突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736873

新聞報導一名機車騎士超速行駛,在路口撞上闖紅燈的行人,這個行人後來過世了。從一開始的無罪,到高等法院翻轉為過失致死。報導說,高等法院主要的理由是,這個行人突然衝出來,雖然就算遵守速限也煞車不及,但如果遵守速限仍然可以增加反應時間與減緩衝擊力道。

我認為這個案件為機車超速的問題,做了很好的註解。


理論上,交通規則的底限是安全,秩序是其次。也就是說,秩序維持不了還可以算了,但如果某些做法、某些行為,會影響交通環境的安全,隨著影響程度越高,這些做法和行為就越不能容忍。

一個合理的道路速度限制,例如一般市區主要道路速限60,或是小巷道內速限30,反映的是在這個區域的安全行駛。如果大家都在這個速限下,即使不慎發生交通事故,也能儘可能降低傷害程度。速度影響了駕駛人的反應時間,也影響到其他人閃避的反應時間,以及最後的撞擊力道。

機車跟汽車都應該遵守速限,只要速度限制是道路安全的基本原則之一,無論車種都應該遵守。這是一種對社會共識的尊重。如果大家都認為速度限制與安全無關,那就民主決定把台灣的道路速限都取消,或至少提議這樣做。而不是用 "事故發生主因都不是因為超速" 這種反邏輯來正當化自己可以不遵守速限。

姑且不論有些過時或最近被極端化的交通規則,至少例如依號誌行進、保持安全距離、正確使用方向燈、相互禮讓,這些跟遵守速限一樣,都是創造一個安全交通環境的基本。沒有哪個規定比較重要。

對於這個案件,我只是想抒發終於有人對於機車超速的問題,說句公道話。

機車不是次等交通工具,但也同樣不該凌駕安全規則,當騎士決定超速行駛時,就表示他瞭解自己的反應時間會下降,一旦發生事故,會有比安全規則要求的,更嚴重的結果。

至於行人闖紅燈,無論什麼情況都是違反交通規則,只是不一定是不道德的。如同上面說的,觸及安全的才有道德問題。例如在無人的道路上,確認無來車後,循行穿線穿越,沒有安全的問題。若是像這個案件,行人在車流湍急的道路上貪快闖紅燈,這裡會對自己與他人的交通安全造成影響,這次事件是這個行人為自己承擔了終極風險,但現實中也可能反而導致其他用路人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下,行人闖紅燈並沒有比機車超速來得更能接受。對於這個事故,雙方都有過失,只是同樣地,刑法只追究對他人生命身體的傷害,也只追究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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