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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制改革:黨與法的關係
2012/07/1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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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有的政治體制是一種二元權力結構,這種二元結構涉及到黨與法的關係問題。如何使這種二元結構向民主憲政轉型,這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中國法制化建設需要解決的一個深層翻譯問題。

一、中國現有的二元權力結構

讓我們先撇開價值判斷,只就中國現有政治體制的系統結構、真實的權力關係和權力運作做一分析。

在中國,党的領導是一種政治現實。在權力的運作上,黨的力量是無所不在的,包括政府領導班子的提名權和批准權,內政外交的決策權,軍隊的指揮權、對司法的干預權、對媒體和輿論的控制權,和介入任何事項、介入任何社會生活領域的權力。

但是在憲法中,「黨」卻是一個語焉不詳的權力實體。如在2004年修正後的的中國憲法的英文翻譯序言中,提到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但在憲法正文中,卻沒有 關於這一權力實體的定義、職能和許可權的解釋。這一作為國家領導者的權力實體消失不見了,名義上的最高權力機構換成了人民代表大會。

在憲法中,關於人大和政府都有關於其職能和許可權的明晰界定和解釋,關於人民和公民,也有關於其權利和義務的解釋,但關於黨這一權力實體,卻沒有類似的 解釋,只有指令性的表述,即:党是領導者。在憲法中關於黨的陳述可以歸結為一句話,就是一條指令,一條系統銜接指令,即:這一憲法系統本身、它的運作和它 所涵蓋的機構組織和人民必須接受党的領導。可見,黨是一個身在憲法體系外的系統操作者和指令者,

在黨這一權力實體之外或之下,有由人大和政府構成的另一個權力體系。這個權力體系是被憲法明晰定義、具體化和條文化的表層權力體系。

在這種表裏二層或前後二元的權力構架中,黨是置身在政治權力表像體系之後的真實的權力實體,是支配者和領導者。人大和政府作為一個權力體系,是作為黨 的政治權力的表像和介面而存在的,是名義上的權力機構和執政者,是受党領導和指揮的,一切重大事宜和決策,都必須向黨請示,獲得授權和批准。

作為表層權力體系,人大和政府的組織機構及其直接管理的人民,是在憲法的框架之內的。但是党作為「聽政者」和指令者卻是置身在這個框架之外的。它擁有超憲法的無限權力或最高權力。

二、政治體制改革和法制化建設所面臨的深層問題:黨與法的關係

在中國的政治現實中,党作為國家的領導者,它實際上是法律的制定者。它的意志體現在法律中。雖然其意志表現為法律,要經過中間環節,如通過人大,但誰都知道,這只是一個程式而已。作為一個權力實體,作為法律的實際制定者,黨本身實際上是身在法外或是位於法律之上的。

按照某種政治邏輯或系統邏輯,法律的實際制定者當然是身在法外的,系統的英文翻譯指令者當然是身在系統之外的,其許可權當然是無限的,無需被系統界定的,有一條銜接指令即可。

然而對於這種由系統和系統操作者所構成的二元結構,如果說系統內的所有組成者都必須受法的制約,那麼操作者本身是否也要受某種法的制約呢?這就是歷史上一些國家曾經遇到過的問題,也是今日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法制化建設所面對的一個問題。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法制化建設所面臨的一個深層問題是黨與法的關係問題。對於那句口號「沒有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不會有人提出異議。但是,如果要 說「沒有一個組織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這問題就來了:是否党作為一個組織(不是指某一黨支部,而是指整個組織),也應當受法律制約呢?提倡「党的領導幹 部和黨員要以身作則,遵法守法」,對此,不會有人說不對。但是這「以身作則」的主張可否推廣到一個組織身上呢?

在近代西方一些國家中,在實行君主立憲制之前,曾面臨過類似的問題,不過涉及的不是黨與法的關係問題,而是王與法的關係問題:是「王」大,還是「法」 大? 傳統的君主制是一種「朕即法律」、王在法外和王權無限的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這被看成是最高的法治理想。但是否「國王 犯法,與庶民同罪」?即國王或王室作為一個權力實體,是否也與庶民一樣受法律制約呢?按傳統的君主制,王是法律的制定者,王當然是不受法律制約的。按中國 的說法,「法」就是「王法」,就是王的法。王是法的英文翻譯制定者和操作者。王是位於法律體系之外或之上的權力實體。包青天的鍘刀可以鍘王子,卻是不可以鍘皇上 的。

在這種由法的系統和身在其外的系統操作者所構成的二元結構中,最佳的運行狀況或最高的法治理想就是「依法治國」,即系統操作者的操作是依據他自己或他 的前任所制定的法律來進行的,不是任意胡來的、朝令夕改的、自亂法度的。然而這種系統結構所無法解決的一個內在矛盾就是:由於系統操作者本身是身在系統外 的,不受系統制約的超級權力實體,其操作(治國)的品質如何、方式如何,取決於其主觀意願和自身素質,不存在一種外在的規束。所以,對於這種系統結構,最 佳的運行狀況或最高的法治理想是可遇不可求的,完全取決於運氣的好壞,取決於能否遇上一位元優秀的系統操作者(明君聖主)。雖然在其他類型的系統結構中,如 憲政系統結構中,系統操作者主觀意願和自身素質如何也會影響系統的運行狀況,但因為存在著一種對系統操作者的規束和挑選,其主觀任意性和胡來的可能性,也 即系統運行紊亂的概率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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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問題是,在二元結構的系統中,即便達到了最高的法治理想「依法治國」,但這種由外在的系統操作者置入的法律本身是否合理呢?在憲政系統結構中, 系統本身有制定和修正法律的權力,因而可以自我修正。但在二元結構的系統中,法律修正與否的最終決定權是在那個系統操作者,即超級權力實體之手的。修正與 否,不是取決於系統內在的需求,而是取決於那個外在的超級權力實體的意願,取決於其對系統內在需求的認識和評估,取決於其理性和愛心。任何滿足系統內在需 求的修正,對身在其外的英文翻譯系統操作者來說,都不是一種義務或必須要做的,而是一種施捨和恩典。

由於中國現有的政治結構也是這種二元結構,故而所面臨的問題也就是相似的。如果我們將「王」置換為「党」,則傳統的君主制與傳統的以党治國的體制十分 相似。只不過,「王」是一個人或一個家族,而「黨」是一個集團和政治組織。因此,如果說在傳統君主制國家中存在一個「王」與「法」的關係問題,那麼對中國 現有的政治結構來說,就存在一個「黨」與「法」的關係問題。中國迄今所面臨的諸多政治和法制問題,以及現行體制的諸多弊端,實際上都與這一深層問題有關。

三、解決黨與法的關係問題的幾種途徑

今日中國法制化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所要解決的深層問題,與近代西方歷史上所要解決的王與法的關係問題相類似,即需要解決黨與法的關係問題。

在歷史上,解決王與法的關係問題有兩個途徑,一是法國大革命式的暴力革命,用斷頭機來解決問題,王室被消滅。二是英國君主立憲式的和平轉型。國王接受約法,而民權力量則仍然承認國王為國家元首,承認其地位、權力、權益和存在。

君主立憲制的建立實際上是將王權納入憲法框架之中,確定其權力邊界,改變王在法外和王權無限的狀況。君主立憲制是一種憲政系統,它將二元結構改為一元 結構,將原來身在系統外的系統操作者納入系統內,並以某種方式使其部分或大部分操作權力向系統內的自選機構轉移,系統外的超級權力實體消失了。這種「法制 化建設」的結果意味著,沒有一個人、一個組織、一個權力實體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置身於法律之外。

在當代,解決黨與法的關係問題,有蘇東模式,即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政治變革模式,經過一場政治風暴和社會劇變,作為超級權力實體的黨被迫退出歷史舞 台,法外權力實體消失。蘇東模式大體上還算是比較和平的變革方式。雖有抗議、集會、遊行示威,但除了個別國家,總體上沒有發生大規模的、長時間的、慘烈的 流血衝突和內戰。

在今日中國,要解決黨與法的關係問題,蘇東模式或法國大革命的方式都是應當儘量避免的。無論對國家、人民還是執政者,這都是一種不幸,是一種俱輸而非 共贏的結局。也許有人會說,蘇東模式不也很好嗎?雖然有社會動盪,但一夜之間,改朝換代,並沒有出現長期內亂和群雄混戰的局面。然而有一點我們需要考慮的 是,中國和歐洲有不同的歷史文化翻譯傳統,歐洲的政治家、軍人和民眾深受基督教文化的影響,政治約法的觀念在歐洲也有久遠的歷史。而在中國,國家政權歷來是群 雄逐鹿的對象,是通過打來決出勝負的。中國歷史上的改朝換代無一不是通過劇烈的社會動亂和戰爭來解決的。中國的社會衝突一旦向蘇東模式的方向發展,難免不 再次出現辛亥革命後長期的內亂局面。

有沒有可能採用一種類似於歷史上君主立憲式的改革呢?這雖然在共產黨國家中沒有先例,但卻是並非沒有可能性的。我們不妨稱這種模式為仿君主立憲式,党 主立憲式,或用中國現代政治語言,可稱為党的領導與民主憲政的結合。關於這一模式,筆者在《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不妨借殼上市》和《政治體制改革,民主憲政與 党的領導》兩文中有具體英文翻譯解釋。按這種模式,党仍然是領導者,但它的權力是被明晰界定的。作為領導者,党的權力被納入憲法的框架之中,其職能和許可權是被清楚 界定的。在党的領導與被領導的人民及其代表之間,存在著一種約法關係。憲法就是這種約法的體現。約法的雙方必須共同遵守。這一約法關係意味著,不再有淩駕 於法律之上或置身於法律之外的無限權力實體,約法的雙方都是受法律制約的。多年來人們所討論的政治問題,如關於法制化建設、黨內民主、多黨制、黨政分開、 議會制度、權力分立、權力監督和權力制衡等等,實際上都可以通過這一模式獲得解決。

通向民主憲政的道路有多條。英、法、美、日,道路不同,殊途同歸。重要的不是以何種政治外殼來實現最終目標,而是如何以最小的社會代價來獲得相同的政治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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