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所得(綜合所得most, 包括大陸) 40%
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門, 需舉證) 20% (漏報+20%) 核課期7年(7年內要補報,超過7年者不課所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750萬)*20% 與 一般所得稅額 二者取大者
國內對持有境外公司有兩種課稅方式:PEM與CFC
PEM(未開始,課稅對象為公司)- 若實際營運在國內,在國外設定的公司亦視為台灣公司(營利所得20%,股東股利亦課稅,無750萬免稅額)。優先適用
CFC(將執行,課稅對象為股東)- 若盈餘>700萬,盈餘視同已分配,全數計入個人所得 (申報戶有持股者都算)
個人CFC:個人及其關係人(配偶、二等親)持有50%以上股權之境外公司(低稅負區:稅率14%或不課境外所得),公司盈餘雖未分配仍視同分配as個人海外所得(稅率20%)
成本舉證 生效前適用舊法 確認為CFC(第一層)後,仍可能往下檢視是否為(法人)CFC? 只要持有CFC,就須認列CFC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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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善巧2021/07/25 16:39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政府採取租稅減免或優惠措施,並減少外匯管制,以吸引國外法人或個人到本國銀行進行財務操作的金融單位。
OBU服務對象:
1. 我國境外之個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2. 我國境外之公司: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辦事處沒問題
3. 我國境外之政府機關。
4. 金融機關。
https://www.fblaw.com.tw/tw/news/legalnews?dbid=5593304270
公司分支機構若無營業行為,不須辦理分公司或子公司之登記,可採取較簡便的方式,即設置「辦事處」.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3131-foreign-companies-to-establish-r-d-centers
一般而言,設立辦事處是指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營業活動」,只有「派其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報明法定事項申請主管機關備案)。
營業:原則上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
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包括「簽約、投標、報價、採購、議價」等。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p=8002&lang=zh-hant
善巧 於 2021/07/25 16:48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