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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字有從簡原則
2026/04/02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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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字有從簡原則

        《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其中「簡」就是簡單的意思,凡越簡單的東西,越能讓人了解,越能取得共識、提高效率。所以,製作公文能用一個字,就不用兩個字;能用簡單的字,就不用筆劃較多的字。

        行政院訂有《文書處理手冊》,作為處理公文的主要依據,該手冊附有「法律統一用字表」,提供製作公文的參考。表內列舉「公布、分布、頒布」的【布】不寫【佈】;「部分、身分」的【分】不寫【份】;「韭菜」的【韭】不寫【韮】;「占有、獨占」的【占】不寫【佔】;「麻類、亞麻」的【麻】不寫【蔴】;「電表、水表」的【表】不寫【錶】。惟有「儘先、儘量」的【儘】不寫【盡】,因「儘」字,音「ㄐㄧㄣˇ」,指「力求達到最大限度」,強調「力求」;「盡」字,音「ㄐㄧㄣˋ」,指「達到最大限度」,兩者略有不同。

        文字的使用常由簡單變成複雜,數量也常由少變多,許多字本來沒有偏旁,後世有意、無意地添加,還因「避諱」而增減一些筆劃。前段【布】與【佈】、【分】與【份】、【韭】與【韮】…等,或許就是如此。曾經讀過《馮諼客孟嘗君》,當中有一段話:……於是,約車治裝,載券契而行。辭曰:「責收畢,以何市而反?」孟嘗君曰:「視吾家所寡有者。」驅而之薛。使吏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券。券徧合赴,矯命以責賜諸民,因燒其券,民稱萬歲……。以上有三個「責」字,起初不解其意,經查才知道就是「債」的本字。

        「責」增加偏旁為「債」,兩字意思差別明顯;但「布」與「佈」、「占」與「佔」、「麻」與「蔴」…等,兩字意思相通,便無須添加偏旁。此外,提升的「升」不用「昇」、回復的「復」不用「覆」、人參的「參」不用「蔘」…等,都符合公文「從簡」的用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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