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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說個故事給蘇建和案的承審法官們聽
2011/10/2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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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引用文章: 蘇建和案的爭議點所說的,就我看過的最高法院與高院的十一份駁回與更審判決書而言,此案現有的有罪證據確實是不足的,別的就不用說了,單就現場並無採集到任何三人之毛髮血跡等微物證據而言,既然被告供稱都有在案發現場盥洗過,那麼就把浴室的出水口與下水道整個拆開來採樣,以「檢察官須舉證證明被告有罪,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的法定責任而言,檢方至少也要能採到被告三人的一根毛髮,提為呈堂證供,法院才能論斷被告此處所供述的為真實。因此,由於檢方未能提供物證或證明其所得之被告供述具備任意性與真實性的方法,法官在本案上其實並不能因證據確鑿(也就是所謂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形成有罪的心證

又如我在引用文章:蘇建和案的第二次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又發回更審了!中說的,「既然事實就是那些,再查也查不出新資料,而高院不管怎麼採認事實,最高法院都認為不對,那麼最高法院就該自行判決,以明示下級法院如何採認事實才是正確的」。

對於我國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刑事法院,舉證責任的分配,法條規定得很清楚,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被告有罪之責任,而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是用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判斷關鍵在於被告犯罪事實,客觀上是否被澄清了。也就是說,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舉證之呈堂證供的證明力與證據能力,能否使法官形成有罪的確信,如果不能,法官就要判被告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不管是美國形訴兩造訴訟架構中之〔舉證責任分配〕,或是我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架構中用於〔犯罪事實認定〕,都是法院進行審判用的裁判原則,都是法院到達「毫無合理懷疑確信心證」之方法。

總之,法院如果不能就現有卷宗中內之證據調查,經過嚴格證明程序,而確定被告有罪,就該宣告被告無罪,這是屬於法律入門ABC之「被告無罪推定」原則的當然解釋結果,不是嗎?

下面的文章,說個故事給蘇建和案的承審法官們聽請大家也一定要抽空去讀一讀,或許因此你會對於何謂公平正義,為什麼司法如此需要進行改革,有個新的體悟。


 

蘇建和案纏訟至今十九年。三個被告的人生,整整有一半被強制耗費在中華民國的司法黑洞裡。這個冤案拖得越久,越讓國民看穿我國司法體系是如何的千瘡百孔,也越清楚司法改革的癥結所在。這三個人哪,竟彷彿是被硬生生釘上十字架的耶穌,檢警與部分媒體是必欲致之於死的法利賽人。而法官們,則是那位對於殖民地賤民生死毫不在意的羅馬總督比拉多。

蘇建和案高院的判決在這裡:

序號 裁判字號(檔案大小)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1
991112
強盜等
2
960629
強盜等
3
89,再,4 (252K)
920113
再審
4
891206
聲請法官迴避
5
890519
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的判決在這裡:

序號 裁判字號(檔案大小)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1
1000421
強盜等罪
2
920808
強盜等罪
3
900329
盜匪等罪再審聲請法官迴避
4
891027
盜匪等罪聲請再審
5
880923
盜匪等罪案件
6
850214
盜匪等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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