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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超微電腦(SMCI)高階主管涉嫌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轉運AI伺服器至中國案——美國及臺灣法制下之刑事與行政責任全面分析
2026/03/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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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事實摘要

美國司法部(DOJ)於2026年3月19日宣布,紐約南區聯邦法院解封一份起訴書,指控三名被告涉嫌共謀將搭載NVIDIA先進AI GPU之高效能電腦伺服器,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規轉運至中國。

姓名

國籍

SMCI職稱

年齡

現況

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

美國公民

共同創辦人、董事、業務發展資深副總裁

71歲

已於加州逮捕

張瑞滄(Ruei-Tsang "Steven" Chang)

臺灣公民

台灣區總經理(Regional General Manager)

53歲

在逃(fugitive

孫廷偉(Ting-Wei "Willy" Sun)

臺灣公民

第三方仲介人(broker/fixer)

44歲

已逮捕

 

犯罪手法:被告指示東南亞公司(Company-1)以自用名義向SMCI採購搭載受管制GPU之伺服器,於美國組裝後運至SMCI台灣廠區,再轉送東南亞;Company-1隨即將伺服器重新包裝為無標記箱體,轉運至中國。2024至2025年間共採購約25億美元伺服器,僅2025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即有約5.1億美元被違法轉運。為規避稽核,被告於倉庫擺放數千台「假伺服器」,並以吹風機更換序號貼紙以應付檢查。

貳、美國聯邦法制下之刑事責任分析

一、個人被告之起訴罪名與法定刑度

罪名

法律依據

最高自由刑

最高罰金

1

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

50 U.S.C. § 4819

20

US$1,000,000/每一違反行為

2

共謀自美國走私貨物

18 U.S.C. § 554

5年

依情節定之

3

共謀詐欺美國

18 U.S.C. § 371

5年

US$250,000

 

三項罪名合計法定最高刑度為30年有期徒刑。此外,被告尚可能面臨犯罪所得之沒收(forfeiture)。美國聯邦量刑係由法官依《聯邦量刑指引》綜合犯罪情節裁定。鑒於涉案金額高達25億美元,實際量刑可預見將相當嚴重。

二、SMCI公司之法律責任

(一)目前之訴訟地位——暫時未被起訴,但後續風險極高

依SMCI於2026年3月19日發布之聲明,SMCI本身目前未被列為被告。公司已對兩名涉案員工採取行政留職停薪處分,並終止與承包商孫廷偉之合作關係。公司聲明涉案行為係「違反公司政策及合規控制」。

惟須嚴正指出:「目前未被起訴」絕不等於「日後不會被起訴」。美國司法實務上,檢察官常採「由下而上」(bottom-up)之策略,先起訴個人被告,再視調查進展決定是否對公司提起刑事訴追。以中國中興通訊案為例,美國檢察官亦係歷經多年調查,始對公司本身提起刑事起訴並處以鉅額罰金。

(二)SMCI公司後續被起訴之可能性分析——紅旗原則

依美國出口管制執法實務中之「紅旗原則」(Red Flag Principle),出口商若已知悉或理應知悉交易存在可疑跡象(red flags),卻未採取合理查核措施即放行交易,即可能被認定為「故意無視」(willful blindness)而構成違法。本案存在以下重大紅旗,使SMCI公司辯稱「僅兩人涉案、公司不知情」之說法極難成立:

紅旗一:交易規模之不合理性。Company-1在2024至2025年間向SMCI採購高達25億美元之伺服器。一家東南亞公司突然出現如此鉅額之訂單,公司之業務、財務及稽核部門不可能毫無警覺。

紅旗二:最終用途之疑問。需要如此龐大AI運算能力之應用場景極為有限,SMCI之合規團隊理應就Company-1之實際業務需求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確認其是否具備消化如此大量AI伺服器之合理業務場景。

紅旗三:稽核機制之形式化。據起訴書,涉及數百億台幣之交易,整個SMCI跨國公司竟僅有涉案之兩名主管親自造訪過Company-1,其他稽核人員均未實地查核。此一事實強烈暗示公司內控機制存在系統性失靈,而非單純個人犯罪。

紅旗四:僅兩人知情之不合理性。每筆訂單必有負責之業務人員、物流協調人員、財務對帳人員及合規審查人員。張瑞滄身為台灣區總經理,不可能親自處理每一筆訂單之全部細節。公司聲稱「僅兩名員工涉案」之說法,在如此龐大之交易規模下,不具說服力。

綜上,本所研判SMCI公司本身後續被追加起訴或被要求簽署延期起訴協議(DPA)或不起訴協議(NPA)之可能性極高。若最終被列入實體清單(Entity List),以SMCI作為美國公司之身分,其結果將是災難性的——無法使用銀行服務、無法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實質上等同破產

(三)SMCI美國總部其他涉案人員之刑責風險

上述紅旗分析同時指向SMCI美國總部端之其他人員。25億美元之交易流程必然經過美國總部之多個部門,以下人員均面臨被美國檢察官追加起訴之風險:

1. 業務部門(Sales):Company-1之客戶關係管理、訂單核准流程及業績歸屬,必有美國總部之業務主管參與。若業務主管為追求業績而對明顯之紅旗視而不見,依「故意無視」(willful blindness)原則,可能構成ECRA共謀罪之共犯。

2. 財務部門(Finance):25億美元之應收帳款管理、信用額度核准、款項收付及財務報表編製,財務部門不可能不注意到來自單一東南亞客戶之異常鉅額交易。若財務主管未就異常交易提出質疑或進行強化審查,亦可能被認定具有刑事責任。

3. 法遵與合規部門(Compliance):SMCI作為上市公司,依法應設有出口管制合規機制。合規部門就Company-1之盡職調查(KYC/KYB)是否流於形式?是否曾對25億美元之異常交易發出內部警示?若合規部門明知異常卻未採取行動,或故意放水以配合業務目標,其責任最為重大。

4. 內部稽核部門(Internal Audit):起訴書揭示,涉及數百億台幣之交易,SMCI之稽核人員竟從未實地查核Company-1之實際營運狀況。稽核機制之形式化,究係個人疏失抑或系統性縱容,將是檢察官調查之重點。

美國聯邦檢察官依18 U.S.C. § 371(共謀詐欺美國)及ECRA § 4819之共謀條款,得對上述任何「知情或可得而知」之人員提起刑事訴追。歷史經驗顯示,在此類重大出口管制案件中,檢察官通常會在首波起訴後持續擴大調查範圍,逐步追加起訴更多涉案人員。

(四)公司面臨之行政責任風險

即使未被刑事起訴,SMCI仍面臨嚴峻之行政責任風險:

1. 出口特權之撤銷(Denial of Export Privileges):依50 U.S.C. § 4819(e),商務部得撤銷與被定罪人有關聯之任何許可證或出口授權,並得禁止被定罪人出口最長10年。此權限亦得擴及至與被定罪人有「關聯、所有權、控制、職務責任或其他貿易往來關係」之人。由於廖益賢係SMCI共同創辦人兼董事,商務部極有可能對SMCI本身採取出口特權限制措施。對一家以AI伺服器為核心業務之公司而言,此舉將具毀滅性影響。

2. 行政罰鍰:依ECRA民事罰則,每一違反行為最高可處US$374,474或交易金額兩倍之罰鍰,取其高者。以25億美元之涉案金額計算,潛在罰鍰金額極為驚人。

3. BIS行政調查: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可對SMCI啟動獨立行政調查,審查公司內部合規機制之有效性,並可能要求公司簽署和解令(consent agreement)或採取額外合規措施。

(五)公司面臨之其他法律風險

SMCI尚可能面臨:證券集體訴訟(securities class action)、SEC調查(關於是否就出口管制風險為充分揭露)、以及喪失政府合約資格等風險。SMCI盤後股價已下跌逾11%,反映市場對其法律風險之嚴重評估。

[略。。。]

陸、結論與建議 

第一,本案揭露臺灣出口管制制度之根本性漏洞。就本案事實——將搭載 NVIDIA 先進AI GPU 之伺服器經臺灣轉運至中國——在臺灣法制下,完全無法課以任何刑事責任:貿易法§27 不適用(中國非管制地區)、國安法§8 構成要件障礙極大(NVIDIA 技術非我國營業秘密)、偽造文書罪不成立(台灣端出口文件無不實)、洗錢罪不成立(無前置犯罪)。唯一之法律後果為貿易法§27-2 之行政罰鍰,最高新臺幣 300 萬元(約 10 萬美元),對比25 億美元涉案金額,比例不到十萬分之四。此一「馬英九漏洞」源自 2012 年時任國貿局長卓士昭為配合 ECFA 服貿、貨貿協商所為之法規命令修正。

第二,國際比較更凸顯臺灣之異常:美國最高 20 年、日本最高 10 年、法國最高 15 年,而臺灣——全球半導體製造核心——對違法輸出高階晶片至中國竟然零刑事責任。此不僅使臺灣成為國際民主供應鏈之潛在安全破口,更可能影響正在進行之美國 301 條款對台貿易調查及臺美供應鏈合作談判。
第三,SMCI 公司雖目前未被美國起訴,但依紅旗原則分析,25 億美元之交易規模下公司辯稱「僅兩人涉案」不具說服力。SMCI 美國總部之業務、財務、法遵及稽核部門均面臨被追加起訴之風險。若最終被列入實體清單,SMCI 面臨之結果將是破產。
第四,在逃臺籍嫌犯張瑞滄面臨美國通緝令、INTERPOL 紅色通報等多重風險,但在臺灣法律下幾乎不面臨任何刑事責任——此一結論本身即為制度漏洞之最直觀例證。SMCI 台灣辦公室其他涉案人員之臺灣法律風險同樣趨近於零,其真正的法律風險反而來自美國法之域外管轄。
第五,本所強烈建議行政院儘速修正「管制地區」公告,將中國(含香港、澳門)納入 SHTC 管制地區。此為最直接有效之修法途徑,僅需修正法規命令即可。一旦修正,貿易法§27 之刑事罰則(最高 5 年)即可適用於對中出口管制違規,偽造文書及洗錢罪之前置犯罪要件亦可迎刃而解,臺灣之出口管制嚇阻力將從「零」躍升為有實質意義之刑事制裁。
第六,在現行制度漏洞尚未修補之前,所有在臺營運且涉及 AI 出口管制品項之企業應特別注意:即使臺灣法律無法課以刑責,美國法之域外管轄效力仍然適用——任何人(不論國籍)若「導致」受 EAR 管轄之物品違規出口,即構成美國聯邦犯罪,最高 20 年有期徒刑。企業應全面檢視出口合規內控機制,強化「紅旗辨識」能力,杜絕「故意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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