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月阿扁因貪污罪嫌,經檢察官聲押獲准,後來聲請停止羈押,被駁回後提起抗告。高院認為偵查中「傳喚證人之必要」,並不等於「被告有串證之虞」,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嗣後阿扁因為起訴移審,上開裁定已無實益。
移審後,周占春法官兩度無保釋放,檢察官兩度抗告,高院兩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第一次,高院認為阿扁仍有串證之虞;第二次,高院認為三項羈押理由全數具備,並以嚴厲語氣指摘原審違反經驗法則,違背司法正義,甚且具體表明阿扁「並無不予羈押之理由」。此後地院依據分案規則,由蔡守訓法官併案審理而羈押阿扁。
上個星期,阿扁聲請撤銷羈押,被駁回後提起抗告,高院卻又認為地院所為裁定「理由不備」,違反論理法則,再度撤銷發回。
這些荒謬而無聊的司法程序,就是台灣社會的亂源。試問有哪個法治先進國家會像台灣高等「撤銷發回」法院一樣?什麼問題都沒有解決,只會撤銷發回。偵查中撤銷發回,審判中也撤銷發回;認為具有「逃亡」、「串證」、「重罪」等事由撤銷發回;認為「逃亡」、「串證」、「重罪」等理由不備,也撤銷發回。這是什麼高院?高在哪裡?高個X啦!
不論羈押、交保還是釋放,社會只是卑微的希望得到司法體系的「答案」,但是台灣高等「撤銷發回」法院卻用更多的「問題」來搪塞迴避,而且屢試不爽,樂此不疲!地院先後所為無保釋放和准許羈押的裁定,價值判斷南轅北轍,對於司法「可預測性」的傷害,毋庸贅言。但是地院的見解歧異,本來就應該由上級審統一見解。然而台灣高等「撤銷發回」法院一再勇於作文,怯於擔當,那要這些高院法官幹什麼?司法裁判就是「法律決斷」,不是學術研究,不是考古發掘,更不是作文比賽!如果裁定理由像「力霸案」的判決書一樣堂堂四千頁,難道就不會撤銷發回了嗎?
社會總是認為司法程序必然冗長拖延,三審定讞遙遙無期,但為什麼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能有效回應社會期待,只有台灣的司法積非成是,始終耽溺於「撤銷發回」的惡習?是誰縱容司法官僚推諉卸責,凌遲社會?不是別人,就是司法院自己。
八十八年的司法改革所揭櫫的「審判系統金字塔化」,希望藉由人事凍結而幫助裁判見解統一,避免社會無所適從。但是司法高官集體杯葛,使得改革前途險阻,困難重重。施啟揚院長欠缺司法資歷,連想都不敢想;翁岳生院長忌憚於既得利益,光說不練;賴英照院長則乾脆省得麻煩,連說都懶得說了!反正你是「最高」,他是「高等」;你當「庭長」,他當「院長」,大家明哲保身,分封賞爵,好官自為,不亦快哉!倒是周占春法官始終堅持昔日擔任人事處長的理想,不務虛名留守一審,如今卻因扁案而被藍營名嘴公審,真是不識時務,所為何來?
不過凡事有利有弊,值此失業率高漲之際,其實行政院可以考慮把「高院法官」列為擴大就業的項目之一,民眾只要學會「撤銷發回」,就夠資格當高院法官,不賴吧?高院法官自以為是拈花微笑,天機不語的菩薩,但在社會看來,根本就是喃喃自語,舞文弄墨的乩童。
為什麼台灣高等「撤銷發回」法院會有前後反覆,相互矛盾的法律見解?其原因究係「欠缺專業擔當之庸懦無能」,抑或「意圖迎合藍綠的政治考量」,或屬「長期因循苟且的官場陋習」?這個問題,乾脆就「撤銷發回」給高院,請他們自己去回答社會的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