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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別再當「推事」
我國法官的名稱,是從「推事」更名。推事原意,意在職司審判者,能推敲各方事證,從中做出裁決。然而過去,因時常發生「推事」,未推敲事理,也因此成為高坐審判檯者,被抨擊推卸責任遭抨擊的代名詞。
雖說推事已更名法官,但近年來,每逢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對於涉案被告應否羈押的問題,往往成為一審檢辯相互攻擊的源頭。探究關鍵,就在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凡審判中案件被告羈押,一旦檢方不服羈押、抗告成功,高院都發回地院重裁,然後由原承審法官負責。
實務上,除非檢方能夠拿出新的具體事證,否則原本裁定不押的法官,不可能自己打自己嘴巴,推翻原先的認定,作出相反裁定。如此上上下下的結果,就造成懸而未決。過去的胡洪九案、最近的紅火案,都是如此,特別是紅火案被告的羈押,直到一審宣判前都未確定。
光一個羈押程序,一、二審就可來回多次,不單浪費訴訟資源,更讓被告應付訴訟之餘,還得分心是否會被羈押。陳水扁更裁案,若檢方再提出抗告,高院就不該推事了事,應如過去胡洪九第五次羈押抗告案一樣,勇於自為裁定,既可避免資源的浪費、社會成本的付出,更能展現上級審統一見解的魄力。
2008.12.28 02:10 am |
特偵組針對台北地院讓陳水扁無保開釋,提出二次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昨天加班閱卷,今天凌晨評議後認為抗告有理由,將全案發回更裁;台北地院最快今天傳訊陳水扁到庭,決定是否羈押他。
本月十二日起訴到台北地院審理的扁家四大弊案,原由審判長周占春的合議庭審理,台北地院依「後案併給前案」的原則,日前併給審理吳淑珍國務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高院將陳水扁羈押案發回北院更裁,將由蔡守訓的合議庭處理。
高院裁定書指出,根據檢方起訴書及證據清單,陳水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收賄及洗錢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串證之虞。
裁定書表示,原審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有違理論與經驗法則,且有違司法正義實現,依法不合,因此仍發回北院更裁,並要求「原審法院應本於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適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