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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建議獲採納-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2010/01/09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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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藥師繼續教育的變革,自2007年藥師節特刊中便以「藥師執照定期換 繼續教育將變革」為題先「預報」,同年三月藥師法修訂,確認藥師繼續教育將同所有醫事人員般配合定期換照而須「量身訂做繼續教育辦法,2008/12/26草案於衛署網站公布,曾應學會邀請提供拙見;衛生署2009/12/31以衛署藥字第0980302525號令發布施行,喜見多項建議獲採納,甚至「加碼」! (詳見表列) 

其中辦法中明定「辦理機構應於辦理繼續教育後日內,檢具學員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並發給積點證明文件。」更是確立藥師應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的適法性,是我多年努力與最樂見的部分,該系統是衛生署為全國醫事人員規劃設計的,除具有整合不同審查之藥學團體所上傳之積分認定外,該系統亦具有定期備份、個人下載EXCELPDF檔等功能,讓藥師整理個人繼續教育積分更便利與放心。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與草案相關建議對照表:

針對草案內容建議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未逾三年者(第ㄧ項至第三項)完全需必修時數,與現制(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認定要點)根本無法接軌,建議比照現制改以24積分(必修14積分)之比例原則修訂之,以免徒惹非議,且似有鼓勵已領得執業執照持續執業者,於本辦法施行後首次申請更新執照藥師可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逾五年後再提出換照申請之意,再者,兩規定對於必選修課程的範疇已有顯著差異,要求全數必修似不合理;因為如此,既可節省換照費用,修習繼續教育方式又與現制完全接軌。若非如此,建議加入「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藥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本辦法施行日前領有執照,且其後連續執業或雖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未達一個月者,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化繁為簡)

前項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以再行執業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

執照之效期自前二項起算日起六年,地方主管機關應載明於執照上。

參加醫藥院校、醫藥學會、公會或協會年會,具審稿機制之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篇論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每篇壁報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五點。其中「具審稿機制之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建議改為:具審稿機制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此外,所謂審稿機制是否需要明確定義?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具審稿機制之年會、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以二點計;發表口頭論文第一作者每篇以三點計、壁報論文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每篇分別以三點、一點計;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人員,每次以十點計。(加碼)

第十六條第五項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或醫藥學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小時)積分一點。僅占總積分13.9%,遠低於其他醫事人員對此部分的積分占例。建議將網路繼續教育、醫藥學雜誌通訊課程者獨立列計各自最高20,若此可提高占總積分達27.8%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小時)以一點計。

六、參加藥事、藥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小時)以二點計。

繼續教育之積點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面授、實習課程者,不得低於繼續教育總積點數百分之六十,屬其他各款者,任一單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加碼)

建議加入其它類論文,以鼓勵藥師積極投稿,如其它類論文者減半計算之

 

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點數減半

建議新增: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5,以鼓勵藥師進修學位。此內容於其他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辦法亦可見。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以五點計。

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時,應發給出席證明。活動結束後三十天內,開課單位須上網登錄學員名單,並將簽到單影本以郵寄方式,送請衛署委託之機構備查。

辦理機構應於辦理繼續教育後日內,檢具學員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並發給積點證明文件。(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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