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到一位在加拿大的醫生朋友轉 e-mail 給我一封信,是「 國際學者專家憂慮台灣司法倒退的一封公開信」
信內容大概是:
「以下來自美國、歐洲及澳洲,具名於下的學者、作家們,
自然,台灣是有貪污的狀況,但這樣的狀況,在國、
我們並認為,檢察官們以下的作法模式有嚴重的缺陷:
與此同時,
……。
我們不願見到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就這樣被毀壞。
署名的是二十個國外各大學的教授或專家,其中還有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
參見: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08/11/06/2003427918
http://www.taiwanus.net/news/news/2008/200811121509261942.htm
最近看到許多政治人物紛紛被收押,陳水扁、陳明文、蘇治芬縣長在絕食。有人叫好,有人痛罵司法。這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
被告被起訴沒有什麼,但是收押有一定的嚴格要件,是關係被告人權的大事,而一下子被收押了那麼多人,而且「恰巧」都是綠營的人,難怪連外國學者專家都關切。
這讓我想起一年多前,一位律師朋友問我:「你看過從高院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子,最高法院經實質判決,而不是程序判決,只有三個月就完成的嗎?」
我想一下,說:「沒有。」這一、二十年來,在經驗中辦過的上訴最高法院的案子,有時要三年才可以判決下來,如果半年內就下來,一定是程序判決,沒有就實質案情或見解作論斷。
她說:「怎麼沒有?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案就是。」
我當時不以為意,也沒有特別注意,想這是巧合。
最近她又問:「你見過從犯罪到地檢署起訴,只有七、八天時間的案子嗎?」
我說:「這怎麼可能?」一、二十年前,地檢署有四個月的辦案期限,當時即使案子進行得較快,由警察移送到地檢署起訴,沒有兩個月也很難完成。到後來,比較複雜的案子,地檢署往往要拖到一、兩年。我還經辦過地檢署三年還沒有結案的案例。
她說:「怎麼沒有,台南市議員王定宇為了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的案子就是。」這倒是非常奇特。
她又問:「你見過最近幾年集會遊行妨害秩序罪,被告求刑一年兩個月的例子嗎?」
我搖搖頭。我知道她是在說王定宇的案子,的確是有點奇怪。我上了司法院的網站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打台北地院、高雄地院、台灣高院三個法院,查詢違反集會遊行法的案子,只發現台北地方法院,有兩個案子,一個是在中正紀念堂抗議衝突、一個是在美國在台協會抗議衝突,兩件集會遊行衝突的案子,被告分別被處拘役四十天和三十天,離一年兩個月有期徒刑實在差距很遠。而紅衫軍在兩年前的國慶,使國家慶典騰笑國際,民主蒙羞,經歷兩年,施明德等人雖被移送,不知檢察官問案或起訴沒有,到現在一點影子都沒有。然而王定宇案七、八天就被起訴,真希望台灣每一個司法案子,都這麼有效率,使每一個被害人都像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的人權那樣被迅速保護。
這位律師又接著問:「你遇到過沒有經過傳喚就拘提、覊押的案子嗎?」
我知道她又在講蘇治芬了。地檢署沒有傳喚就拘提的案子,可能有,那主要是沒有固定的住居所,但蘇治芬哪是沒有固定的住居所呢?
早在今年五月,報紙登載:
國民黨立委江連福賄選案台中地院判無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1/today-t1.htm
理由是用錄音或錄影蒐証賄選,錄音或錄影光碟不能作為証據(以後不知怎麼「抓賄選」蒐証)。
在上個月又看到一則新聞:
罪證不足 劉炳偉當庭獲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16/today-p4.htm
報導中說:「檢方認為,劉炳偉為了順利幫前議員黃忠信爭取一銀貸款案,提供自己所開的面額五千萬元支票二張,合計一億元,打電話給一銀總經理之後,順利幫黃忠信爭取到四億八千萬元貸款,其中一億元並直接匯入劉炳偉個人及人頭戶。檢方據此認定劉炳偉涉嫌圖利,聲請羈押。不過,合議庭法官認為,劉炳偉坦承有打電話給一銀總經理,但承辦的一銀行員沒有人指證有感受到壓力,不能以通過電話就認定圖利,駁回檢方羈押聲請。」
管得到第一銀行預算的台灣省議會議長打給一銀總經理關說貸款,一銀竟然不感到有「壓力」,這是法院合議庭的「心証」。這比對蘇治芬、陳明文的心証,恐怕是天地之差吧。不知柏台大人的看法如何?
此外,再看看 前立委羅福助涉及背信、超貸案,檢察官偵查終結將羅福助等三十多人起訴,羅福助被依背信、超貸、圖利等十項罪名,具體合併求刑三十年,一審判四年,高院二審改判三年九個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羅福助無罪。
見: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135386
看來,司法的伸縮性太大了,不要說外行人看不懂,連許多行內人都充滿了迷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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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星期六上一班研究所課,班上一位現任檢察官,我問他怎麼會有這些狀況?他說他平常埋頭辦案,很少見到檢察長,不感覺辦案有上級壓力。他覺得這些衝過頭的檢察官,也有可能是英雄主義想出風頭,也可能是準備下來當律師需要知名度,也可能是自己的政治傾向。反正他不太贊成有上級的干預。
也許他不是在大法院的檢察署,對台北或高雄這種大檢察署生態不一定了解,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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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樓. 魯直2009/02/21 14:03
- 7樓. 魯直2008/11/29 11:25紅衫軍案與王定宇案的效率至少相差兩年
原來紅衫軍妨害秩序罪,現在才開始審理,已經事隔兩年多了,也不知什麼時候該起訴,比起張銘清案從事發到起訴只有八天,給人感覺是天地之差。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129/4/1aa68.html
- 6樓.2008/11/21 11:57不公平
法律一直離我很遙遠.一直來以為對我最貼近的法規就是: 明明沒大不了的內容,漫畫封面卻貼了很礙眼的18禁.
可最近看新聞深覺我們的法律怎麼這樣訂.
我也不知這樣對不對?
全世界是否都這樣運作?
可是這些被押的人不都還無罪嗎?
新聞卻一直說他們關入監獄與受行人一樣.然後天天在新聞上看大官在宴客.
卻又要百姓節能減碳.節約過日.
像總統要王健民簽名卻連多買一顆新的球給王健民簽名都不願意.也許守法在民主國家是美德.
可是守法不等於道德.
一大堆的不公平是要靠道德良心判斷撫平.
唉!
台北縣長的辦公室主任麥安懷被起訴,其情節不是比蘇治芬還嚴重嗎?如果周錫瑋是綠營的,他的命運與陳明文、蘇治芬大約相同吧。
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為南科案,被押了五十九天,後來被判無罪,誰來賠償他的損失呢?
魯直 於 2008/11/24 07:59回覆 - 5樓. 夜風樓主2008/11/19 23:59貪污
刑法上貪污罪的要件是公務員 如不是公務員就是要有一個公務員 其他是共同正犯
民進黨執政八年 除台北市外 中央簡任官幾忽都是陳水扁任命的 當然辦起來好向都是民進黨 國民黨執政時辦的多是國民黨 這是執政者的必然
馬英九的案子很特別 沒有一個公務員會因合法的小額收據太多 就去找一張不合法的收據來貼說是省事 其時收據多找個工友貼就是了 豈有放棄合法就非法的道理
其他機關如有這種事上一級主管一定是共同正犯 因上一級不可能不知道 上級如教待替侍衛買早餐 看不到收據報漲會主動問 看到自己沒交待就出現的發票 沒有不問之理 章不是隨便蓋的 而此案從檢查官到幾審法官都相信 公務員會捨合法就非法 且上級不知 好像法官不是公務員
檢方偵辦本案,共比對三千七百餘張發票,清查馬英九銀行帳戶共八百四十五筆資金進出,發現馬公款私用,甚至還用特別費支付女兒在美國的刷卡消費五十萬餘元,及家中水電費等。核銷費用的發票包括購買女用內衣及神奇寶貝皮卡丘玩偶、維骨力藥品,購買怡佳香水化妝品也花費六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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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馬總統剛被起訴時的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14/today-t1.htm
魯直 於 2008/11/24 08:02回覆 - 4樓. Ywen2008/11/19 12:39很痛心
就如王建瑄說得,先辦前朝,這句話根本就不公正。而他還是監察院長。
先辦前朝是那條法律?院長的話,可以超越憲法和監察法嗎?誰來調查王建瑄的濫權?
很多檢察官聲清收押犯人,後來被判無罪,到底是法官、檢察官那個人有錯,監委應調查。
魯直 於 2008/11/24 08:08回覆 - 3樓. 子建2008/11/19 09:00廁所裏的花瓶
司法如果只能用成廁所裏的花瓶 -- 無法獨立,而淪為政府的御用工具,那還談什麼"法治"與"民主"? 乾脆改成帝制,不是更名符其實? - 2樓. B2008/11/19 03:54台灣的共業,人民得睜大眼睛細心多方觀察。。。
閱了羅福助的案子,判決到最後竟然無罪?! 這太令人震驚了。司法不中立,大概只有以不斷的“政黨輪替”招,才有機會將貪腐結構逐步去除。然而遺憾的是連民進黨執政,也無魄力查辦重大刑案,而且本身腐的速度竟快得令大眾眼睛“脫窗”!台灣長久以來的官商勾結惡習,真是可怕!
旅人世界 & B's 心眼 -
遊賞世間美的人、事、物...究境一探,是否真的"物以類聚"?不要相信那個政客或政黨多清廉,選舉花錢越多的政黨或政客越不清廉。
問題是要有公正的制度使所有不清廉的政客受到處罰,而不是選擇性辦案,以打擊對手來証明自己的清廉。
魯直 於 2008/11/19 12:11回覆 - 1樓. 魯直2008/11/18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