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訴訟裁判費 進書記官口袋
2009/05/04 12:44
瀏覽711
迴響0
推薦1
引用0

2009/05/04 04:09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一位在南投地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當事人,在繳納裁判費用後南投地院遲遲未開庭審理,經多方追查才發現,所繳納的裁判費用遭南投地院書記官林國榮侵吞。目前林某已遭公懲會撤職,台中高分院審理之後,依貪污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當事人陳情 林國榮自首

  判決書指出,林國榮擔任南投地院簡易庭記錄科書記官,負責協助法官處理審判事項,2005年間,一位訴訟當事人在繳納民事訴訟案件裁判費14千多元後,竟然遲遲未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之後他發現法院根本沒有收到這筆裁判費用。

   這位當事人相當不滿,就直接找上南投地院陳情,而負責處理訴訟費用的林國榮察覺已經有人找上門來,就向法院政風室自首犯行,表示他是利用職務之便,將3位民眾所繳納的訴訟費用匯票總共2萬多元,兌換成現金並已經花用殆盡。

書記官遭撤職 還錢判緩刑

  南投地院將林某移送地檢署偵辦,依貪污罪提起公訴,而林國榮也在2007年退還2萬多元,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21月、褫奪公權2年。但二審法官認為林某為自首,且侵吞金額不高,事後又遭到公懲會撤職,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緩刑

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所以只要緩刑期滿

在該期間內你都沒故意犯任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的話

就等於你沒被判刑過

也就沒有前科了

找工作上與一般人沒什麼差別

不會影響工作.

  懂法可以玩法,法院判自己人果然不同。此案主角當然可以復職,繼續回到法院掌管小百姓的生殺大權。以此判決文向公懲會提起復職申請,公懲會將會依照此判決讓其復職。

   如果此案換作發生在小百姓身上,法官會如此輕判嗎?幹!狗娘養的政腐自己養出一堆法律人渣。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社會萬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