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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密協定的行為,是會被抓去坐牢的!
2013/08/3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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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對於專利產品,進行逆向工程研究,以破解其專利技術,是完全合法的行為,也是被各國專利法鼓勵的行為,才能藉由關鍵技術資料的快速傳播與密集研究,加速技術的發展與科學文明的進步,造福社會大眾。專利侵權行為在世界各國也都除罪化了,專利侵權行為人僅有民事損賠責任,專利權人只能自己請律師提告對方,來打民事訴訟以解決紛爭。

而且,只要研究相關專利的說明書,就可以知道專利技術的所有內容,同業就可以據以實施,否則他人就可以舉發該專利不能據以實施而無效。因此,下述報導的內容可能有誤,他人並不必取得杜邦的專利產品,應該就能研究其技術與據以實施(製造)才對。他人若需取得杜邦的產品,才能進行研究,破解其技術,杜邦應該是用營業秘密來保護,而且跟買主(包括華映)訂約,要求其保守秘密與不許將其轉交他人才是。

將市售產品交給他人,是完全無罪的行為,但將依約僅供自己使用的商品/原料,交給他人使用或研究,即例如華映提供自己採購之杜邦秘密配方產品給他人研究,以利其破解其技術保護,好製造同級產品,成為該產品的第二供應商,讓華映自己則可以選擇轉單,或有籌碼與該專利商品供應商杜邦談判降價,這樣原本單純的民事違約行為,就有可能因為違反現行營業秘密法,而有刑事責任!

以前這樣的行為,僅有民事賠償責任,但新修正的營業秘密法,加了刑事責任,這樣的行為是會被抓去牢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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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

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

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

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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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認為,像華映這樣單純違反保密約定(NDA),蠻常見的,是各國商場上常見的行為,好像應該僅有民事損賠責任才比較對。不過,現行法規規定是如此,要行為人坐牢與處以罰金,大家就只能乖乖遵從。

總之,現在這樣的違約洩密行為,會在台灣會啟動檢調聯合行動,可以動用公權力來進行搜索、扣押、拘提,甚至關廠停業,且除三倍的損害賠償外,還會坐牢與付出高額罰金!大家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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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

    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

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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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營業秘密的保護,與商標/著作權的保護一樣,力度是很大的,是有刑事責任的,各位企業主與從業人員,請都要小心注意!



破解杜邦專利 面板廠華映遭搜索

上市面板廠華映遭美商杜邦跨海提告,指華映涉嫌違反商業機密,擅自將面板光阻解溶液交給下游廠商分析研發其中的專利技術,意圖在台灣大量生產,再以低價賣回給華映或銷往大陸牟利。

檢調昨天依妨害商業秘密罪,兵分七路搜索華映、下游廠商鴻揚公司等七處地點,約談華映採購部兩名高層人員及專員林佑勳、鴻揚負責人胡振華到案,漏夜偵訊。據了解,胡振華的胞兄也被檢調列為約談對象,但因他目前不在台灣,檢調將擇日再約談,全案不排除向華映高層發展。

專攻中小尺寸面板的華映,以生產高階產品聞名,包括3C產品、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車用面板等;由於面板需求量大,華映每年要向美商杜邦公司(全球最大化學企業)採購面板光阻溶解液。

據查,面板光阻溶解液是杜邦公司的專利技術,台灣許多面板廠每年都要向杜邦採購,金額高達七百七十萬美元。華映是杜邦的老客戶,雙方簽約採購長達五年,今年四月華映疑不滿杜邦將面板光阻溶解液價格調高(每公噸調漲新台幣六萬元),涉嫌意圖破解關鍵技術,委由台灣廠商自行生產。

檢調追查,華映涉嫌違反保密條款,私下將面板光阻溶解液交給鴻揚公司分析研發,若能成功開發產品,未來華映將以低價向鴻揚採購,不必再受制杜邦公司。鴻揚除了打算將面板光阻溶解液低價賣給華映,也看準大陸面板商需求龐大,計畫將產品銷給大陸業者,希望能「一魚兩吃」。

杜邦公司獲悉後認為華映涉及侵權,月前跨海來台提告。

【記者江碩涵/台北報導】華映昨天深夜表示,目前無法做出任何回應,公司法務律師已有相關因應,等事情較明朗後會再說明。

【2013/08/30 聯合報】



全文網址: 破解杜邦專利 面板廠華映遭搜索 | 利字當頭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8130876.shtml#ixzz2dPvoYq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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