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決再次顯示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無罪)的規定,不是如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不是解釋文)末段畫蛇添足未受請求自行敘述的,謂其僅適用於第310條毀謗罪,而是立法者特別規定於刑法分則以保障言論自由,具有憲法高度的阻卻違法事由,不僅適用於整個刑法的妨礙名譽章節法條,當然包括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與妨礙信用罪等(林山田與林東茂師皆採此說,實務見解也是如此),而且也能阻卻民事妨礙名譽侵害人格權行為的違法性,而無須負侵權損賠責任(王澤鑑與孫森焱師皆曾為文闡述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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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應考量事發當時,翁女以違反陳女意願的方式跟拍,陳女為回應其挑釁,罵對方「肖仔」,此在主觀上是否有散布於眾意圖?已屬有疑,但應視為基於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應屬不罰。』
沒錯,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其中第一項第一款的「因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不罰」的規定,就是這樣用的。
同時,這判決再次表明,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如其立法理由與歷程所示,應可以適用於刑法妨害名譽章節中各罪,包括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可以阻卻違法。
而並不是如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注意:這不是有既判力,法官必須遵從的解釋文)末段所述的,認為善意言論僅適用於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這是我看到的,眾多持此見解的判決中的又一案例。
對了,大家可能會問,怒罵對方「肖仔」、「搶人家老公」及「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語,為什麼檢方只起訴「肖子」部分,涉及公然侮辱罪?這應該是因為「搶人家老公」及「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語,有真偽內涵,為誹謗罪的規範範圍,但是因為所述為真,而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言論不罰規定的適用,所以無罪(檢察官也不起訴)。
http://www.nownews.com/n/2014/09/13/141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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