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管得到郵寄選票嗎?
從麻州聯邦法院擋下川普郵政選務命令,談行政命令的憲法界線與「通案禁制令」的迷思
陳宜誠律師(Vincent Chen, Attorney-at-Law & Patent Agent)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Risetek Law & Patent Office)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重點摘要
- ▸發生什麼事:美國麻州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塔爾瓦尼(Indira Talwani)於 2026 年 8 月 11 日裁定,在全國範圍內暫時禁止美國郵政署執行川普總統第 14399 號行政命令第 3 節(郵寄選票限制措施),此時距 11 月 3 日期中選舉已不到 90 天。
- ▸核心理由:美國憲法選舉條款把聯邦選舉的管理權限交給「各州州議會」與「國會」——名單上沒有白宮。法院的原話是:「行政部門無權監管選舉。」
- ▸郵局不是總統的私人快遞:1970 年郵政重組法將美國郵政署定位為獨立機構,國會從未立法授權郵局管制郵寄投票;行政命令要郵局按名單決定誰能收到選票,與整套郵政法制正面牴觸。
- ▸最能說明問題的事實:川普政府從地方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始終拒絕為這道行政命令的合憲性辯護,只打「原告沒資格告」「時機還沒到」的程序牌。
- ▸卷內零證據:法院明白指出,全案卷證中沒有任何非公民藉郵寄投票舞弊的證據。
- ▸通案禁制令的迷思:最高法院 2025 年 Trump v. CASA 判決確實限制了「效力及於所有人」的通案禁制令,但明文留下完全救濟、集體訴訟、州原告三條路;本件係全國性會員組織之完全救濟,說法官「違抗最高法院」並不精確。
- ▸接下來:姊妹案(23 州提告)的緊急聲請已繫屬美國最高法院;筆者評估,這道行政命令在期中選舉前全面復活的機率很低,政府方勝算最高的一張牌只是把禁制令的「全國範圍」限縮。
壹、發生了什麼事
2026 年 3 月 31 日,川普總統簽署第 14399 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總統對聯邦行政部門發布的命令,效力不能牴觸憲法與國會立法),名稱是「確保聯邦選舉之公民身分查核與誠信」。其中第 3 節命令郵政總長(Postmaster General,美國郵政署的行政首長)啟動規則制定:郵寄選票的信封必須符合新的規格與條碼要求,各州必須向郵局提交「郵寄與缺席投票參與名單」,而名單上沒有的人,郵局不得為其投遞郵寄選票或缺席選票。
以「全美婦女選民聯盟」為首的八個無黨派投票權團體,於 4 月 2 日向麻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League of Women Voters of Massachusetts v. Trump 案),主張這道命令逾越總統權限、違反憲法。經過四個多月的攻防,塔爾瓦尼法官在 8 月 11 日作出 27 頁的裁定,核發暫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本案判決確定之前,先行禁止爭議措施上路的暫時性法院命令):禁止美國郵政署及其理事會執行行政命令第 3 節——包括拒絕投遞任何人的郵寄選票,也包括繼續推進相關的規則制定——效力涵蓋 2026 年 11 月 3 日及其之前的所有聯邦選舉。
部分中文報導聚焦於行政命令「要做什麼」,讀者容易誤以為這套郵寄選票限制已經或即將實施。實情恰恰相反:這道命令自始至終沒有真正上路過——先是 6 月間被本案的姊妹案(加州等 23 州及哥倫比亞特區提告)擋在 23 州門外,如今更被全國範圍凍結。要理解為什麼法院擋得這麼徹底,得回到美國憲法的權力分配。
貳、為什麼說「美國總統管不到選舉」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四項,一般稱為選舉條款(Elections Clause),規定聯邦選舉的「時間、地點與方式」由各州州議會定之,國會得以立法變更或另定規則。換句話說,辦選舉這件事,憲法給了兩把鑰匙:一把在各州(地方立法),一把在國會(聯邦立法)——白宮手上沒有鑰匙。美國最高法院 2026 年 6 月甫於 Watson v. Republican National Committee 案重申:聯邦選舉的權力「主要」屬於州議會、「最終」屬於國會(本文轉引自塔爾瓦尼法官裁定;該判決字號為 146 S.Ct. 2165)。
國會確實用過它那把鑰匙,而且方向與這道行政命令相反:1986 年的海外公民缺席投票法要求各州讓海外公民與軍人登記並缺席投票;1993 年的全國選民登記法要求各州開放郵寄登記;2002 年的協助美國投票法要求各州建置選民資料庫。半世紀以來,國會立法的主軸是擴大投票管道。至於郵寄投票本身,那是各州自己的決定——目前有 8 個州加上哥倫比亞特區全面郵寄投票,27 個州允許選民不附理由申請郵寄選票,13 個州要求附理由。塔爾瓦尼法官在裁定中逐州列出這些州法,用意很清楚:這片法律地景是州議會與國會合力形成的,沒有一磚一瓦來自總統。
所以法院的結論只有一句話:
原文:The executive branch has no authority to regulate elections.
中譯:行政部門無權監管選舉。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刻意避開了「總統能不能指揮郵局」這個更具爭議的問題(即所謂一元行政理論之爭)。裁定說:不管總統對下屬機關的指揮權有多大,這道命令的「內容」本身——由行政部門管制誰能郵寄投票——就是憲法所不允許的。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參、郵局不是總統的私人快遞
本案還有一層台灣讀者可能較陌生的背景:美國郵政署(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簡稱 USPS)在法律上不是總統府的下屬單位。1970 年的郵政重組法,正是為了讓郵政擺脫政治干預,將其改制為「行政部門內的獨立機構」:由 11 人理事會治理,總統提名 9 名理事須經參議院同意、且非有正當事由不得免職;郵政總長由理事會任命,而不是總統任命。
同一部法律課予郵局「普遍服務義務」——對全國每一個角落、每一個人送信。國會授權郵局做的事情列得很清楚:徵收土地、訂郵政規章、簽國際郵政協定等等,就是沒有「管理選舉郵件」這一項。行政命令要郵局比對名單、拒收不合規格的選票信封,等於要求郵局對特定郵件「選擇性拒送」——這不只是沒有授權,更直接牴觸普遍服務義務。這就是為什麼法官說:「國會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把管制郵寄投票的權限交給郵政署。」
肆、最能說明問題的事實:政府自己都不辯護
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看一方的底氣,要看它敢不敢碰實體問題。本案最耐人尋味之處,是塔爾瓦尼法官在裁定第一頁就點破的事實:在所有相關訴訟中——地方法院、上訴法院、一路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政府始終拒絕為行政命令的合憲性辯護,只主張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standing,指原告必須受有具體損害才有資格起訴)、或主張爭議尚未成熟(ripeness,指郵局還沒發布最終規則,法院不應提前審查)。
法官對此反將一軍:政府一方面高喊「選舉誠信」,另一方面,明明可以只針對 2026 年 11 月之後的選舉發布規則(法院早已表明不會阻止),也可以在姊妹案禁制令未涵蓋的 27 個州先行實施,卻兩樣都不做——這種行為模式,讓「選舉誠信」的說詞難以自圓其說。更關鍵的是,法官指出全案卷證中找不到任何一件非公民藉郵寄投票的證據;而另一邊,原告提出的大量證詞證明數以百萬計的選民——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偏鄉居民、海外僑民、外地就學的大學生——實際依賴郵寄投票行使選舉權。
天平的兩端,一端是零證據的「誠信疑慮」,一端是憲法保障的投票權加上選前 90 天的迫切時程。法官並援引美國最高法院在 Purcell v. Gonzalez 案揭示的原則——法院應避免在選舉前夕變更選舉規則——指出本件禁制令正是為了凍結現狀、防止行政部門在大選前夕製造混亂。裁定原文說,這道命令「正在造成混亂,並可能加劇亂象、侵蝕民眾對民主的信任」。
伍、通案禁制令的迷思——法官違抗最高法院了嗎?
有讀者會問:美國最高法院不是在 2025 年宣示過,聯邦法院無權發布「全國性禁制令」嗎?麻州法官這樣做,不就是公然違抗最高法院?
這是本案最容易被誤解的一環,值得說清楚。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 Trump v. CASA, Inc. 案(606 U.S. 831,巴瑞特大法官主筆,六比三)確實判認:通案禁制令(universal injunction,效力及於未參與訴訟之任何人的禁制令)可能逾越國會授予聯邦法院的衡平權限。用個比喻:法院開的救濟是一張藥單,原則上只能開給來看病的病人(原告),不能開給全國所有人。
但 CASA 判決同時明文留下三條路。第一,「完全救濟」原則——藥單的劑量,以治好眼前病人所必要者為度;如果病人的病遍及全身,藥效自然及於全身。第二,集體訴訟——經法院認證的全國性集體,仍可取得及於全體成員的禁制令。第三,州作為原告時是否需要更大範圍的救濟,最高法院明文留給下級法院判斷。
回到本案:原告是誰?全美婦女選民聯盟的會員遍布各州;亞太裔倡議團體 OCA 在 45 個州設有分會;Delta Sigma Theta 姊妹會在姊妹案禁制令未涵蓋的州當中就有 22 個州設有分會。要給這些「病人」完全救濟,藥效就必須及於全國——況且郵政系統是單一的全國性系統,技術上根本無法「只對部分州」拒送選票。這正是 CASA 框架下的完全救濟論證,而不是對 CASA 的違抗。
再看裁定本身的自我節制:時間上,效力僅及於 2026 年 11 月 3 日及之前的選舉(之後的請求,法院早在 6 月就以尚未成熟為由駁回);內容上,不禁止郵局發布非拘束性的選票信封指引;程序上,法官還特別註明——政府大可為 2026 年 11 月之後的選舉,在全部 50 州推動規則制定,本禁制令管不到那裡。姊妹案的處理更是嚴守 CASA 分際:6 月的判決僅將禁制令範圍限於 23 個原告州加哥倫比亞特區。
【表一】本案與姊妹案對照
| 項目 | 本案(婦女選民聯盟案) | 姊妹案(加州等 23 州案) |
|---|---|---|
| 原告 | 8 個全國性投票權團體 | 23 州+哥倫比亞特區 |
| 裁判 | 2026.8.11 暫時禁制令 | 2026.6.25 即決判決+禁制令 |
| 範圍 | 全國(原告會員遍布各州) | 僅原告 23 州+特區 |
| 時間 | 2026.11.3 及之前的選舉 | 同左 |
| 現況 | 政府可上訴 | 已繫屬最高法院待決 |
當然,公允地說,政府方在上訴中必然主張:以「會員遍布全國」為由取得全國效力,形同用團體訴訟繞過 CASA——CASA 判決中阿利托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正有此警告。這將是政府勝算最高的一張牌。但請注意,這張牌就算打贏,效果也只是把禁制令「限縮」回原告會員所及的範圍,而不是讓行政命令復活。
陸、接下來會怎樣
姊妹案的戰線已經拉到華府:政府與 12 個共和黨州的緊急聲請(案號 26A124、26A139)於 7 月底送進美國最高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23 州禁制令,目前尚未裁定。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則已在 7 月 25 日拒絕停止執行,並直言這道行政命令「指示聯邦官員以前所未有的程度介入各州的選舉行政」。
筆者的評估是:這道行政命令在 11 月期中選舉前全面實施的機率很低。理由前文已明——實體上,它撞上的是憲法選舉條款與郵政法制的雙重高牆,而政府連自己都不願為它的合憲性辯護;程序上,距選舉不到 90 天,各州選票申請期限陸續屆至,Purcell 原則此時反而站在「維持現狀」的一方,最高法院愈接近選舉愈不可能放行一套全新的選票管制系統。政府方比較實際的目標,是在禁制令的「範圍」上扳回一城;但即使全國範圍被限縮,23 州禁制令與各團體會員所及範圍的保護仍在,行政命令也難有實質施展空間。
這個案子對台灣讀者的意義,不在郵票與信封,而在憲政設計的基本功:權力有沒有來源,比權力用來做什麼更優先。美國法院不是在審查「查核公民身分好不好」,而是在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這件事憲法交給你做了嗎?答案是沒有,於是不論政策良窳,命令都站不住。這是權力分立最樸素、也最有力的運作方式。
免責聲明:本文係作者就特定司法判決所為之一般性法律資訊與評析,僅供讀者參考,不構成對任何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本文而成立委任關係。文中所涉美國憲法、選舉法及郵政法規定與訴訟程序,可能因法令修正、行政命令變更或後續司法發展而異動;個案情形各有不同,讀者如有實際法律需求,仍應就具體事實諮詢具相關執業資格之律師。
本文初稿之資料查證與編輯,借助 Claude(Anthropic)協助完成;全文論點、判斷與最終定稿由作者負責。
引用來源
- League of Women Voters of Massachusetts v. Trump, No. 1:26-cv-11549-IT (D. Mass. Aug. 11, 2026) 塔爾瓦尼法官 Memorandum & Order 裁定全文(27 頁,CourtListener 公開卷證庫)
- 同案卷宗(CourtListener docket,含歷次書狀與裁定)
- Trump v. CASA, Inc., 606 U.S. 831 (2025)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全文(官方網站)
- Watson v. Republican National Committee, 146 S.Ct. 2165 (2026)(本文轉引自塔爾瓦尼法官裁定所引,未及親查全文)
- Executive Order No. 14399, 91 Fed. Reg. 17125 (Mar. 31, 2026);USPS 規則制定預告 91 Fed. Reg. 32915 (June 2, 2026)
- Votebeat:Court again blocks Trumps mail-voting executive order for 2026 election(2026.8.12)
- Axios:Trumps mail-in voting restrictions blocked nationwide by federal judge(2026.8.11)
- The Hill:Judge blocks Trump mail-in ballot order nationwide(2026.8.11)
- 大紀元:法官擋川普郵寄選票令 相關中文報導(2026.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