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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有人會相信一個自然人說他能夠不經政府而提供COVID-19疫苗呢?又怎麼會說政府阻擋私人進行疫苗採購呢?這不是笨,而是壞!
2026/08/0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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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一次:
因為這些新研發的COVID-19疫苗,都沒有可能在施打前就取得藥證(約10年),所以需要各國政府核發EUA(緊急使用許可),豁免藥廠,使其不受任何民刑行政追責,由各國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設置基金,賠償因為COVID-19疫苗產生不良反應的接受疫苗注射者。
政府之間轉贈疫苗,也是一樣,都需要受贈的國家政府,對於該疫苗的生產藥廠出具EUA,那個提供疫苗的藥廠才會提供疫苗,或由出贈的國家轉交。
各國政府核發EUA,也不是藥廠說OK就核發的,因為這些疫苗畢竟是要注射進健康的各國人民的體內,所以必要的人體實驗數據與他國實際注射的結果數據,各國政府都要經過專家會議嚴格審查,通過後才會發出EUA核可的,年齡層也有嚴格的限制。
何況,現行法規明定不能進口中國血液製劑,那個藥效可疑未經合格人體實驗的科興疫苗,是根本不可能得到EUA的,吵也沒用(很可惜,應該修法然後核發EUA,讓那些愛打科興疫苗的,都去打至少四針)。
在這種情況下,怎麼會有人會相信一個自然人說他能夠不經政府而提供COVID-19疫苗呢?又怎麼會說政府阻擋私人進行疫苗採購呢?這不是笨,而是壞!
註:這邊還有一個細節,可以說明為什麼藥廠不會跟任何私人洽談,因為在申請EUA時,不像申請藥證時,該疫苗的第三期人體試驗(通常是訂5年為試驗期間)都做完了,試驗數據也都有分析報告了,藥廠手上有資料可以逕行提供。申請EUA時,藥廠還要另外花錢,請進行雙盲試驗驗證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出具初期試驗報告或中期試驗報告,這個花費不小,若不是確認由該國政府派出的代表來跟藥廠洽談的話,對於藥廠來說,與任何非政府代表的私人會談,根本就是浪費時間與白花錢,連會面都不必。
鄭娜利:
謝謝你幫忙解釋!

EUA的重要性在於各國政府機關替這些急就章的疫苗背書,否則萬一打完後出事,那藥廠與政府都會被告到死!
所以哪怕是從黑市交易拿到疫苗,它都不可能被合法使用!藍白這些畜牲們明知這些簡單道理卻偷換概念欺騙這些好騙難教的台灣傻鯛,真該死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藥害救濟基金(因藥物的罕見副作用而受害)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因注射疫苗的不良反應而受害),就是我國政府依法設置的,辦理服用藥物與注射疫苗之「無過失」社會補償救濟措施。政府核發EUA/藥證,就是由政府設置的這些基金,來承擔服用依醫療常規開立的藥物與接受依政府規定注射疫苗的受害者的補償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