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帥以仁老師講授「借鏡美國法學教育與美國公職律師」的相關議題的演講大綱,目前主管機關(考選部等)方面希望帥老師能夠協助推廣公職律師的理念,所以代老師放在這裡,敬請各位參考。
-----
美國法學教育、律師考試及政府律師簡介
演講者:帥以仁律師(美國加州)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在台灣民主法治成就斐然,但仍有一些不足的地方
l 法學教育著重國家考試、學生素質不足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的急速發展及國際化的大環境
l 立法、解釋法律及執行法律品質有待加強提升
l 民選官員、代表利用民粹,並易受民粹左右
l 政府官員「怕政黨輪替」、「怕圖利他人」、「怕觸法」;行政效率很難提升
中華民國在台灣民主法治成就斐然,但仍有一些不足的地方
l 政黨政治影響依法行政
l 人民對政府缺乏信心及信任感
l 族群關係容易受政黨政治操弄,社會國家發展(尤其是軟實力方面)不容易進步
l 國民的民主、法治的素養仍待提升
美國的法學教育
l 美國Law School(法學院)的申請人須具備學士學位 ﹝美國大學重視博雅教育 (Liberal Arts Education)﹞
l 實際申請人許多擁有大學各科系碩、博士學位及多年的工作經驗
l 錄取標準除根據申請人之在學成績及 LSAT(法學院入學統一考試 – 該考試的目的在測驗學生的語文及邏輯和思維能力是否適合讀法律 ) 成績外,亦考慮申請人的道德操守、工作經驗、服務人群的志向、及多元專業背景以符合當時社會的需要
美國法學教育的教學方法
l 所招收的學生對法學教育有極深的興趣,學習動機很強烈
l 學生積極主動地研習法學研究方法與法律知識
l 案例教學(Case Study)
l 蘇格拉底式的教學方法訓練學生法律思維及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
l 重視實務課程及課外實習
加州律師資格考試科目
l 公司、合夥及其他企業組織法
l 民事訴訟法
l 夫妻財產法
l 憲法
l 契約法
l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l 證據法
l 律師倫理
l 不動產法
l 損害賠償法
l 侵權行為法
加州律師考試試題方式與配分
l 200題全國統一選擇試題(35﹪)
l 法律問答題(跨科目試題)(39 ﹪)
l 實務(例)題—考題中所提供之適用法律條文及判例皆經改編以求對考生的公平性 (26﹪)
律師考試乃資格考試,沒有錄取名額之限制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的就業按照市場機制決定
美國的政府律師
l 包括:
l 聯邦政府(白宮及各行政部會機關、政府公司、獨立機關及軍事部門等)所僱用的政府律師
l 2011年3月份聯邦政府僱有115,000名與法律有關係職員,其中包括35,700名政府律師,如:司法部11,000人,國防部2,900人,商務部2,300人 ,其餘為法律助理及約聘律師。聯邦法院及國會所僱用政府律師人數相對較少
l 州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及州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的檢察官及律師
l 郡檢察長(District Attorney)及其所管轄的助理檢察官 (LA有1,056名助理檢察官)
l 郡律師辦公室(Office of the County Counsel)(LA有250名政府律師及100名約聘律師)
l 市政府律師辦公室( Office of the City Attorney)
美國政府律師的資格取得
l 具有律師資格
l 有良好的品格
l 僅極少數最高階政府律師或由總統、郡市首長提名經聯邦參議院、或郡市議會通過聘用之, 少數由人民選舉產生
l 其他政府律師之考選,由有需求之政府機關依法自行為之
l 申請人需具備招聘政府律師之機關所需之學經歷、及特殊才能並通過考試(極少數情形需要考試)及面試者
美國政府律師的工作內容
l 協助草擬法案
l 協助編寫新頒佈法律之施行細則
l 適用及執行法律及其施行細則時作解釋以求合憲、合法及合理
l 協助修改法律及其施行細則
l 提供政府首長及各級職員之法律諮詢工作,並提出法律意見書以供遵行 (加州司法部上網公佈該部自1986年起所做的法律意見書及目前待研究的法律諮詢請求內容)
l 參與各種重要會議,提供法律意見
l 參與重要契約談判及草擬各種契約
美國政府律師的工作內容
l 代表政府出庭訴訟
l 協助政府政策之擬訂
l 監督政府機關的行政作為是否符合實體及行政程序法規(依法行政),並有義務報告官員之違法行為
美國政府律師的專業性
l 高素質
l 本身能力、經驗及專長符合特定政府律師業務之需要
l 政府律師考試及甄選方式非常靈活,容易找到適當人選
政府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
l 政府律師必須遵守一般私人律師必須遵守的非常嚴格的律師職業道德,但政府律師還有以下特殊的職業道德要求:
(1)美國政府律師代表的是政府或政府機關,但 是促進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才是其考慮的重點
(2)法律對政府律師有比私人律師更高的道德要求,如:利益迴避原則(conflict of interest) 之特殊規定(如旋轉門條款),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 之特殊規定(如告發官員不法), 及律師拒絕証言的權利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之特殊規定 (如: a. 僅在政府能証明政府律師被允許拒絕證言將有清楚明確的公共利益時法官方會准此特權; 及 b. 在調查政府官員刑事犯罪時,政府或政府官員不得主張此權利。)
美國政府律師的獨立性
l 根據法律專業獨立思考
l 在協助草擬、解釋、執行法律時提供法律意見乃根據憲法及法律 之規定及精神以達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受黨派政治,民粹壓力,及政府首長意志之干涉
結語
l 中華民國政府律師制度的實施及成熟將能協助達成以下歷史性的成就:
1.立法、解釋法律、及依法行政的品質及效率大 幅度地提高
2. 政府的清廉度提升
3. 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度大幅度地增加
4.社會、經濟及文化各方面能穩定地成長發展
5.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民主法治達到成熟階段
6.台灣的民主法治及文化發展成就成為大陸學習的典範。不但兩岸相安無事,更能協助促進世界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