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書記官真正能脫離法官或檢察官的管控,如法律所規定的回復其公正第三人的「法庭紀錄」角色,則若當事人對於法官或檢察官於庭內的言行舉止有所質疑,錄事的筆錄就是現成的書證,而錄事也當然就是現成的人證,當事人可以隨時傳書記官來替自己作證,那麼檢察官的言行舉止,就不會、也不敢那麼誇張了。
這件實在再簡單不過的事情,所有的外國法庭,數百年來,從法庭速記到打字員都辦得到,連對岸大陸的法庭都辦得到,為什麼我們的法庭與偵查庭,就是辦不到?
如我在引用文章:對司法改革再進一言 中所說的,
「
13)書記官要全權負責法庭(檢察庭)之逐字記錄,成為筆錄或判決書:
書記官本來所擔任的職務就叫錄事,跟外國法庭之法庭記錄員一模一樣,就是在不干涉法庭(檢察庭)活動的前提下,忠實記錄法庭內當事人之一舉一動,而法官或檢察官也不能干涉其記錄。尤其是法官在法庭內所講出來的話,是拿著法律條文參考的,字字珠璣,法官當庭說出來話就是裁定,就是判決主文,而書記官(錄事)所記錄的,就是法庭筆錄,由書記官(錄事)負責保證其與法庭內所發生真實狀況吻合(不然,書記官會有瀆職、湮滅刑事證據罪等刑責),哪需要由當事人事後來簽名確認呢?(實務上,即使你發現不對,或筆錄不詳實,或違反當事人真意,當事人也只能簽名,因為法官╱檢察官早都退庭了!況且筆錄的正確性,是書記官的職責,怎麼會變成由被告來簽名確保呢?)也哪有檢察官╱法官上下其手,竄改筆錄或私自加話的空間呢?(大家還記得喜歡在筆錄裡作文的侯寬仁檢察官吧?)判決理由書(與我一直建議的,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由於必須引經據典,理由完備,記載詳盡,當然可以後補,但如果是簡易庭,就不需要補這個。
現在的中文打字速度,隨隨便便就能超過一分鐘一百字,打字比當事人講得還快,我就不明白,為什麼我國的書記官不能做出逐字的筆錄呢?現在,所有的法庭活動,當事人的陳述與詰問,都會被屢次出錯,打字其慢無比的書記官所拖累,必須停下來等書記官打完字,法官與檢察官還必須逐句緊盯或更正,當事人等他們兵荒馬亂搞定上一句答辯後,早忘了下面要講啥了。這真是荒唐無比的笑話!
法務部與司法院一定要去參觀一下香港的法庭實務,好不好?人家的法官很少講話,但一講出來,就是裁定,就是判決主文,都是當庭宣判,哪有事後竄改筆錄或施壓評議的空間。人家的法庭記錄,連當事人咳嗽、搖頭,皺眉等動作也都有忠實記錄,這才對嘛。各先進法治國家的法庭,也都是這樣做逐字法庭記錄的呀,而且大部分從法庭速記開始做起,都做了幾百年了。我實在看不出來,我們為什麼做不到?
還有,我國司法官特考的書記官考試,考的課程跟法官與律師其實並沒有不同,這是根本上的錯誤。書記官的職責就是錄事,普通科目只要考中英文(資格考),而專門科目考法律術語與打字(正確與速度),然後擇優錄取,平時考核,這就夠了。
」
筱蒨- SOS需要您的幫忙 2011/10/07 13:09 留言:
很難
我看過陳興邦對吳淑珍跟陳幸妤等扁家人的審理庭。
如果大家是你說完一句我再說一句,那書記官還可以紀錄,審判長面對四個被告,每個被告都還在狡猾抵賴,當中的針鋒相對言詞攻防實在不是書記官能夠快速把兩三個人的言語跟行為同時看到紀錄下來的。
尤其是陳興邦對陳敏薰的那場法庭攻防,更是拍案叫絕,如果書記官要快速把審判長不斷重複加強的問話打字出來,根本沒有辦法多雙眼睛去看陳敏薰的表情跟回應,還有音調間的遲疑和被套出話來後的插嘴。
很多時間點都是大家一起同時出現爭執場面的,不是那麼照順序你說完一句,再換我說。所以要書記官有三頭六臂,那是太苛求他們了,再快的快手也無法打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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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0-07 13:38 回覆:
詰問是「有序」的詢答,法庭的紀錄,要安靜的坐在一旁紀錄,讓人幾乎忘了他的存在,當然不可以干擾審判的進行。
全程錄影、錄音,當然要併行,不可廢除。
我是真的覺得,書記官這個有法定獨立權責的職位被他們自己做小了,又妨礙真實的發現,甚至變成竄改筆錄的共犯。令人搖頭。
其實是辦得到的,妳真的該看看香港的法庭實況,他們是英美法制,等於是用中文(夾雜英文與廣東話)進行的,LA Law般的法庭辯論、演說與快速攻防。
那才叫法庭,唯有法庭對程序正義的堅持,才會有民眾對判決達成實質正義的信賴。
從你對於扁案法庭實況的描述,我們也可以看到一些很本質上蠻嚴重的問題,關係訴訟程序之所謂「正當程序」與「彈劾主義」的落實。
法官職司聽審,扮演的是審判中之「裁判」角色,依彈劾主義,審判權的發動者應是審判者之外的第三人,通常是扮演控訴方之檢察官(或自訴人之律師)。而被告方的律師,則擔任防禦者的角色,與控訴方進行言詞辯論與證據攻防,說服法官,產生心證,以發現真實。
若審判長介入詰問程序(雖其詰問乃依法所許,但法條目的,是給被告再一次澄清前未說明清楚事項的機會,不是讓審判長來擔任控訴方以詰問被告的),甚至直接與被告進行言詞攻防,則會落入「糾問主義」的巢臼,就是為人所詬病的包青天式的審問犯人法,「若再不吐實,就推出去斬了」。
法官若自己跳進場子打架,就是裁判自己上場擔任控訴方,與檢察官一起聯手攻擊被告。這會產生幾個問題,一,這個違反了法官職司聽審的原則,二,這樣會搶了檢察官的位子,三,此行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四,這樣的「武器不對等」,你說哪個被告經過法官與檢察官這樣的聯手攻擊後,會對於法官後來下的判決書,會感到服氣?
再來,除非審判長,主持訴訟程序不當,否則,言詞辯論的程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誰問誰,怎麼問,誰要答,詰問順序與對象,提異議,下裁定等,法律都有明文的規定,是不可能讓當事人在法庭上七嘴八舌,大家一起講話的。
至於,法庭打字紀錄員,是由法庭速記員轉化而來的,他們用的打字機是特別的設計,沒有聲音,而且沒有後退鍵,就是不能塗改,打完後,是一整捲紙與碳帶(筆錄的原本),都是不能竄改的,打了什麼就是什麼,有證據能力。而且,他們都是抬頭緊叮法庭活動而打字的,除了法官(職權或應當事人請求)詢問紀錄員,原先證人或被告所述為何時,才會參考其紀錄內容,回答所記內容為何。他們打的字,早期很像速記的字,只有受過訓合格的人,才看得懂,他們庭後,要另騰數份法庭筆錄(正本)給當事人與法官。現在可能進步了,直接打出的就是英文字來,然後用複印本給各造。他們真的這樣做了數百年,十五世紀就有這個職位。像孤雛淚裡的主角,就是做這個法庭紀錄,薪水很高,才翻身的。香港,印度,新加坡的法庭,都是這樣幹。
尤其是香港,自從它回歸大陸後,法庭現全部由英文改為用中文來進行訴訟程序,也毫無問題,從沒聽過法庭紀錄有出過什麼錯,或者法官需要打斷被告的答辯或證人的證詞,或要求被告答辯時不要說太快,一句講完就要停下來,不然書記官記不了,或者法官與檢察官,或當事人需要在庭上不斷的緊叮電腦螢幕,以隨時更正書記官所記載的錯誤百出的筆錄。
真的,這樣的法庭,真的不敢太公開,最好不要開放給外國人參觀,不然外國人都會當場笑死,他們的家屬都來申請國賠,那可怎麼辦?
陳長文律師與我所見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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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建國百年 司改從小處做起
2011-10-10 中國時報 【陳長文】
報載許添財立委質疑法院書記官打字太慢,不但影響他的思緒,而且錯誤百出;書記官甚至於聽檢察官指揮記什麼、不記什麼,而不是依許添財所說的內容做紀錄,因此要求司法院舉行電腦打字比賽,列為法院院長績效,列席官員聞此無不臉色大變,沒人笑得出來。筆者見此,感受到的並非立委的強勢,而是感慨法院長期以來「漠視使用者」的行政辦事態度,終至有人丟出了第一顆石頭。
刑事訴訟法除規定訊問被告及準備程序,書記官應當場製作筆錄,並由被告簽名確認外,審判筆錄並無必須當場製作完成的要求。世界各國的法院都很重視紀錄的完整與正確,為求「真實呈現審理原貌」及「監督檢察官/法官訴訟指揮活動」,無人不希望於審理結束時筆錄當下即繕打完成。然而電腦中文打字由於同音字過多以及鍵盤的設計,即時繕打正確的文字,技術上確實相當困難;缺乏同步和有效率的紀錄,往往影響審判的進行,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在陳述時,還得緊盯螢幕,注意打字是否正確,耗費時間更正筆錄。「書記官,是長遠的長,不是經常的常…」、「證人你剛剛說估什麼款?多少錢?書記官,不對不對,少打一個○…」,庭訊過程可能將近一半時間耗費在處理筆錄上,不僅打斷當事人的思緒及陳述、拖累訴訟程序的進行,法官/檢察官也難投注心力來思考問題、檢視證據、或觀察證人的神態。經過法官/檢察官指揮過的筆錄,更未必如實反映實況,這些都可能影響審判的正確性。筆錄製作牽制整個法庭活動,雖然法院曾引進追音輸入法,助益卻十分有限,仔細想想,法院沒追上的究竟是「人的話」,抑或「科技」?
司法院指出,目前書記官平均每分鐘電腦中文打字可打一二○~一五○字,這與人講話平均每分鐘二○○~二二○字的落差相當大。司法院幾年前曾試辦法庭錄音委外轉譯,並為書記官規劃法庭筆錄能力專業訓練,期可提高筆錄製作速度,然而從許立委的質詢便可知道其成效顯然不彰。
事實上,先進國早已將筆錄製作視為一種專業,例如日本的高等法院設有「速記士」,美國法院速記員將庭上所有對話即席記錄已長達幾十年,即使大陸法院聘僱速錄員使用中文速錄機執行庭審記錄工作也已是多年的事。反觀我國,筆錄製作雖電腦化,但未「速記化」;礙於打字速度,開庭時間冗長,案件審理進度卻甚緩慢,甚至由法官/檢察官口述予書記官記錄,筆錄用以真實呈現法庭原貌與監督法官/檢察官活動的本旨盡失。當事人訴訟纏身已萬般無奈,遇此情況,豈能對法院產生認信賴?事實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已經從大陸引進專業的中文速錄法,對仲裁的進行甚有助益。
法庭是人民不得已必須面對的場景、必然充滿緊張的場合。除了民事或可約定以仲裁解決爭議外,訴訟程序都在法院進行,法院可以說是主持「獨門業務」。正因如此,法院更應盡力提高其行政品質與效率。目前法院閱卷未e化,仍須辯護人逐頁翻閱影印、法庭未全面多媒體化、網站公告判決主文仍未能即時等等,無不顯示法院行政環境的友善度、對於新穎科技的關心度,多有待提升。司法行政措施與民眾切身相關,司法改革上,如不注重親民、效能的提昇,司法改革口號縱再響亮,民眾仍難有感。
建國百年此刻,筆者建議,司法改革無妨從小處著手,期待司法院/法務部能基於使用者立場來建構行政庶務之整體流程,並且善用科技工具。於筆錄製作方面,建議思考調整書記官的工作分配,儘速引進速記專業人員,將法庭筆錄分工出去,並帶動學校培訓速記人才。在科技不斷翻新的民國百年,誰說法院的筆錄還是追不上你我說話的速度?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