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驚世妻飯菜下藥(硝酸鈉),哪算殺人未遂,哪需要羈押?
2010/08/01 20:50
瀏覽3,994
迴響0
推薦6
引用1

很多網友對於這個案例,可能看法會跟我不同。我再整理一下我的看法,就教大家:

一)我認為這僅是傷害罪而已:

她用味精般的東西來對其老公下藥,若非其所下的劑量已達到足以致死或對人體可造成重大不癒之危害,是不能構成殺人或重傷害的客觀要件(手段)的,只是有傷害罪嫌而已。

殺人罪是至少十年以上的重罪,殺人未遂也至少要判五年以上之徒刑,而傷害罪最高也不過被判三年徒刑,你覺得她的犯行,會嚴重到要判五年嗎?不需要用法律條文,用常理思考,你覺得她罪大惡極嗎?

二)她是連續犯或接續犯?

她下毒八十次?這是她自己招認的,還是檢警有查到積極證據?就算她自認有做八十次好了,這邊還有刑法廢除連續犯後的一罪一罰問題,需要思考。如果檢察官是以殺人罪起訴,那麼她每一次下毒,就是犯了一個殺人罪,八十次的殺人未遂罪,就會把她的刑度衝到殺人未遂的最高刑度,也就是無期徒刑。你覺得判她無期徒刑,合理嗎?

如果檢察官是用她每一次下毒並未達到致死劑量,但用八十次的總合劑量已達到致死劑量的觀點來起訴,那麼這是採取接續犯的觀念,全部算一罪,只算一次殺人未遂,沒錯。但是她的老公,很明顯的,到現在還是活得好好的呀?哪有致死或重傷害的危險曾經產生過呢?所以,我說檢察官用殺人未遂罪起訴她的這個說理,不管怎麼看,都還是不通的。

三)對她的羈押是違法又違憲的:

刑訴法明文規範對於被告加以羈押的要件,如下: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檢察官顯然是用刑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謂重罪羈押條款來羈押他的。關於羈押嫌犯的要件,其實依據我國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除〔犯罪嫌疑重大〕為共通要件(必要條件)外,除了1)防止被告逃亡,以及2)為了保全證據(防止串供)之外,還有一個3)所犯為重罪的特別要件(充分條件),這個〔犯罪嫌疑重大〕的共通條件具備後,只要再符合三個特別要件其中之一(有逃亡之虞,為了保全證據,所犯為重罪),依法就可裁定羈押。而另外一個針對[特定類型犯罪]之嫌疑人,其[嫌疑重大],且[有反覆施行同一犯罪之虞]者,也得聲請羈押的規定,則是規定在第101之1條,但不適用於本案例,所以不討論。

但有學者建議將來刑訴法這部份修法的方向,可以用某些實際案例發生的審查結果(就是實務上法院所為之判決)為範本。在某些案例裡,已經有法院是把〔犯罪嫌疑重大〕和〔所犯為重罪〕列為共通要件(必要條件)外,而把1)防止被告逃亡,以及2)為了保全證據(防止串供)列為特別要件(充分條件),除了兩個共通要件(犯罪嫌疑重大和所犯為重罪)要符合之外,聲請之個案還必須具備兩個特別要件其中之一(有逃亡之虞,為了保全證據),法院才會裁定羈押之聲請。其實,這也是比較符合人權保障精神與由法院來開庭確認檢察官所聲請之人身拘留、羈押行為之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的平衡做法,有其理由。不過,這樣的作法畢竟與現行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合,在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65號解釋前,法院就這樣做,並不是適法的裁判。

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已明文表示,該款(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但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被告犯罪嫌疑雖然重大,[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可能,法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此際羈押乃維持刑事司法 權有效行使最後必要手段,在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比例原則,符合大法官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第16條尚無違背。 

也就是說,大法官在該釋字第665號解釋透過合憲性解釋的手法,不宣告刑訴第101條第3款(重罪羈押)規定違憲而無效,而是藉由限縮該款條文的適用範圍,使其合憲。所以,大法官於該號解釋明文表示,被告犯罪嫌疑雖然重大,若無「相當理由」可認為被告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可能,法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則檢察官不應聲請予以羈押,法院更不應准許予以羈押,否則該准予羈押的聲請與裁定,就是違法又違憲。

你認為該案被告,這位婦人,檢察官及法院有「相當理由」可認為被告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可能嗎?沒有嘛,根本沒有嘛。


驚世妻飯菜下藥(硝酸鈉),哪算殺人未遂,哪需要羈押?

她的行為不值得鼓勵,但我非常同意報載沈崇廉律師對本案所表示之見解,即"張婦若無致丈夫於死地的主觀意識及事實,且僅造成丈夫拉肚子等輕微症狀,頂多構成屬於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她只是想讓他老公拉拉肚子,主觀上並沒有殺人犯意,其使用的又是常見的食品保鮮防腐劑"硝酸鈉",並不是農藥巴拉松,客觀上也沒有殺人之可能。

就算她誤認"硝酸鈉"可以致人於死,也是屬於刑法不罰的客觀不能犯(使用的是沒有致死可能的殺人手段),既然不能,就沒有既遂未遂的問題。所以,除非檢察官有查到她所添加的硝酸鈉劑量足以短期內致人於死或造成重傷害,根本沒有檢察官所起訴的殺人未遂成罪的可能。

總之,檢察官要查到明確事證,足以顯示張婦是為了爭奪財產而下手(檢察官怎麼可以全然聽信被害人的一面之辭),有主觀的殺人犯意,而且所下毒的毒物"硝酸納",其劑量要足以造成她丈夫的嚴重傷害或有致死之虞(客觀上之可能),才有可能構成其被起訴之殺人未遂罪嫌。

但我看遍好幾篇報導,我實在看不出來,並沒有啥事證可以證明張婦有殺人的主觀犯意呀?她一直強調只是想讓她老公拉拉肚子而已,並不想致他於死。況且,她也強調(表示她知道),硝酸鈉本來就是合法的食品保鮮防腐添加物,在市售的餅乾糖果裡都有。也就是說,她知道要長期大量食用硝酸鈉才有致癌之可能,而且醫學界尚未能確定其必定致癌,所以硝酸鈉的毒性被判定為很低,並非毒性較高的亞硝酸鈉。

那麼,檢察官有調查張婦所添加的劑量,有致人於死的危險嗎?檢察官僅以其所添加的硝酸鈉有致癌的可能,怎麼就能用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張婦呢?這樣的魯莽推論,若果真能夠成立,因為所有食品添加物都有致癌的危險,照這個邏輯來看,那麼所有市售食品的廠商都有殺人未遂的可能嘍,都應該被抓起來才是。不是這樣的嘛,犯罪的起訴,都先要看嫌犯的主觀犯意與客觀事證嘛。不然,我們要檢察官來幹什麼?就是要他把這些都弄清楚嘛,罪證不足就不要隨便亂起訴人家嘛。

還有,對於這個逃亡可能性極低,又無串供滅證之虞的婦人,所犯罪行又無再犯之可能(她只對老公下手而已),這個只會欺負不懂法律婦人的檢察官竟然會去聲請羈押,然後那個啥都不知道的法官竟然會核准羈押,這真是令人對於台灣司法實務只能搖頭,對於台灣檢察官與法官的品質低下,也只能嘆息不已!

希望能有律師伸出援手,幫幫這個倒楣被檢察官與法官魯莽羈押的婦人。

-----

硝酸鈉(sodium nitrate)

 ˙毒性較低,但嬰兒體內部分細菌可把硝酸鈉變亞硝酸鈉

 ˙每日可攝入量為222毫克

◎化學式:NaNO3
◎成分:硝酸和碳酸鈉反應而得的化學物
◎用途:
˙製造陶器琺瑯、硝酸及亞硝酸鈉、火柴之用
˙硫酸製造所用的催化劑
˙肉類醃製等
◎外觀與味道:無色,三角形或菱面體結晶,味道類似鹽,帶有極淡的苦味
◎危害:
˙食用:一般人誤食後傷害不大;少數人會因腸道細菌反應轉化為亞硝酸鈉,毒性較大,亞硝酸納在食物中若達14ppm(Parts Per Million,百萬分之一)恐出現嘔吐、心悸、血壓下降等急性中毒症狀;70ppm有致癌性危險

 怎下得了手?張姓女子涉嫌長期在丈夫飯菜添加致癌物,警方在張女住處起出一大罐硝酸鈉及塑膠罐等工具。(鮮明攝) 

致癌物質 : 硝酸鈉 ( Sodium nitrate )


兒子控父家暴 母毒夫遭收押 
2010/08/01 12:00 詹季燁 史恩銘 華視報導     地區:台中縣報導       
 
  昨天報導過,台中一名婦人,因為不滿先生、將大兒子趕出家門,竟然對先生下毒了八十次。這位婦人已經依殺人未遂遭到收押,而被趕出家門的大兒子,上午前往台中看守所探視媽媽,他說從小就被爸爸家暴已經十二年,沒喊過爸爸一聲,媽媽是迫於無奈,才會對爸爸下毒手。

  十八歲的黃姓大學生,上午連忙來到看守所,探視遭到收押的媽媽,腳步走得好快,又心急、又難過,沒想到媽媽會為了他,下毒企圖殺害爸爸。黃姓大學生說,自己從小身體不好,常常遭到爸爸毆打,去年被趕出家門,一年沒回家,他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寫著,只要我老子還活著,我永遠回不去,我也永遠不會回去,他的媽媽看了文章之後,決定下毒殺害丈夫。

  監視器拍下,黃媽媽彎腰從茶几下拿出一小瓶黃色液體,滴在先生泡茶的十幾個小茶杯裡,滴下的都是治癌的硝酸鈉,甚至炒菜時,拿著空盤子也滴入銷酸鈉讓丈夫吃。如今,黃媽媽依照殺人未遂遭到收押,黃姓大學生更要反控爸爸家暴,一家人長期缺乏溝通,最親的親人,變成傷害彼此最深的仇人。

----------

氣夫趕病兒 怨婦飯菜「毒」夫 下完毒飯菜分兩盤「只要你死」 長子遭逐出門 妻下毒全都錄
2010/7/31  台視新聞 葉嘉雯 報導 

夫妻感情不睦,太太下毒想害死先生!台中一名48歲的婦人,不滿有大男人主義的先生,把生重病的長子趕出家門,於是在飯菜中下毒,前後多達80次,想讓先生得到癌症,丈夫覺得奇怪,為何每次吃飯太太都只吃一點點,於是在家裡裝針孔,錄下太太在飯菜中下毒的畫面,報警抓人。 

監視器拍下,婦人拿著把瓶子內的不明液體,一滴又一滴的,滴進丈夫茶杯中,黃先生發覺妻子行為怪異,暗中蒐證,發現原來被自己的妻子下毒。 

黃先生說,妻子不只一次對他下毒,就連煮飯時,也偷偷在飯菜下毒,還刻意分成兩盤,不讓孩子吃到有毒的。 

夫妻倆人常常為了管教兒子發生爭吵,原來去年八月,長子被爸爸趕出家門,讓作媽媽的很心疼,竟然想出在丈夫的飯菜中下毒,而且四個多月來,多達八十幾次。 

丈夫用針孔錄下妻子的恐怖行為,報警抓人,警方也在廚房搜出了服用過多會致癌的銷酸鈉,母親愛子心切,為了兒子對丈夫下毒,但這樣的作法,不僅觸法也讓家庭關係越弄越糟。

----------

台中市張姓婦人因不滿黃姓丈夫長期對罹患先天性泌尿系統異常的大兒子家暴,甚至把他趕出家門,今年四月起暗中在丈夫飯菜裡摻入致癌物質硝酸鈉。丈夫連吃了三個多月,直到在妻子手機裡聽到她與兒子「我在他的菜裡下藥」的錄音,這才驚覺遭到下毒,暗中蒐證後向警方報案。

警方昨天帶回張女,並在家裡找到一大罐硝酸鈉及塑膠罐等工具。張女坦承在菜裡添加硝酸鈉,但否認是為了致丈夫於死,說到激動處甚至哭訴,丈夫不能了解兒子遭病魔折磨的苦痛,她這麼做就是為了讓丈夫也嘗嘗病痛的滋味。

警方調查,四十八歲的黃姓男子軍職退休,廿多年前在部隊認識同在軍中服務的張女(四十八歲),兩人結婚後育有兩個兒子,不過,現年十九歲的大兒子,出生即患有泌尿系統異常、腸沾黏等疾病,經常跑醫院、動手術。

張女說,或許是認為大兒子的病帶來麻煩,丈夫一直對他很仇視,動輒打罵,並經常揚言滿十八歲就要把他趕出家門。去年八月,兒子剛滿十八歲,丈夫果然就將兒子趕出去,她只好把兒子安置在親戚家裡。

張女說,她因長期遭受丈夫精神折磨,得了憂鬱症,但最後連看病的錢都沒有,為了報復,今年四月間到化工原料行買了一包 五公斤 裝的硝酸鈉,以水溶解後暗中滴在菜裡讓丈夫吃。張女為了不讓丈夫起疑,自己也照常吃飯,但只夾幾口上層的菜就說吃飽了。

後來,黃姓男子逐漸起疑,有一回檢查妻子的手機,發現有段妻子與大兒子對話的錄音,妻子提到「我在他的菜裡下毒」,黃男這才驚覺不對勁,在家中找到一大罐白色結晶狀物質,經送驗後證實是硝酸鈉,並以針孔攝影機拍到妻子連續十多天在菜裡下藥的畫面,前天向警方報案。

黃姓男子昨天以家務事為由不願接受採訪,但看得出來神情相當激憤;他向警方表示,妻子這種做法無異是對他慢性謀殺,堅持控告妻子殺人未遂。

張女到案後坦承在丈夫飯菜裡摻入硝酸鈉,但辯稱只是想讓受到教訓,並強調硝酸鈉是常見的食品添加物,市面上的餅干、果汁都有,而且她自己也有吃。警方昨晚訊後,依殺人未遂罪嫌將張女移送法辦。
*全案經警方偵訊後,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法辦後,張姓婦人則遭檢方聲請羈押獲准。


--------------------------------------------------------------------------------

「她實在太狠心」

黃男因偷聽到妻子與家人對話,驚覺妻子在他的茶水及飯菜中下藥,謀取撫卹金,本月初在家中裝監視器拍下妻子下毒畫面,將茶水和飯菜送驗發現竟含硝酸鈉,直呼:「她太狠心!」

警方昨前往夫妻住處搜索,查扣重約5公斤的硝酸鈉,及20多個小塑膠瓶裝的黃褐色液體,並將張婦及其次子帶回。張婦表示,丈夫孤僻古怪,在兒子都還念國小時,就讓他們看A片,還常無故發脾氣;長子身體不好多次動手術,「但他(丈夫) 居然拜託醫生不要救(長子)!」甚至將兒子趕出家門。

張婦對此感到悲憤,看電視得知塑膠袋有添加環境荷爾蒙「壬基酚」,進入體內可產生雌激素,於是將浸過塑膠袋的水拿給丈夫喝,「希望改變他大男人的性格。」但因無效作罷;之後又得知過量的硝酸鈉對人體有不良影響,到化工原料行買了一大罐,4月起每天微量摻在丈夫的茶水和飯菜中,為免丈夫起疑,她也一起吃「加料」飯菜,前後共放7、80次,但她會先將乾淨的飯菜盛起來給么子吃。

食硝酸鈉恐致癌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毒物科暨毒藥物諮詢檢驗中心主任洪東榮表示,一般人誤食硝酸鈉無大礙,少數人會因腸道細菌反應轉化為有致癌危險的亞硝酸鈉;至於成人食用壬基酚影響較小,但小孩有不孕的可能。

律師沈崇廉表示,張婦若無致丈夫於死地的主觀意識及事實,且僅造成丈夫拉肚子等輕微症狀,頂多構成屬於告訴乃論的傷害罪,但若有事證顯示她是為了爭奪財產而下手,且造成丈夫嚴重傷害,才構成殺人未遂罪嫌。律師廖虹羚則說,張婦若要獲減刑,需舉證因不堪精神之虐待才對丈夫下藥,但還要視法官的認定。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公共議題
自訂分類: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