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夫拒簽字群醫束手 孕婦胎兒雙亡
今天我在課堂裡提到的”夫拒簽字,群醫束手,最後孕婦胎兒雙亡”,在大陸發生的真實案例,相關報導附在後面,給大家參考。 而我的評論在最後面。
夫拒簽字群醫束手 孕婦胎兒雙亡
更新日期:2007/11/26 04:18
北京朝陽醫院分院近日發生一起人倫悲劇,湖南籍男子蕭志軍因拒簽妻子李麗雲的剖腹產手術同意書,醫院裡卅多名醫護人員在勸說無效且搶救不及下,眼睜睜看著懷孕九個月的李麗雲死亡,一屍兩命。
綜合「新京報」等媒體報導,本月廿一日下午罹患嚴重肺炎的李麗雲日前被丈夫蕭志軍送到北京市朝陽醫院就診,由於李麗雲的病情危急,必須立即剖腹取出胎兒,但蕭志軍拒絕簽署手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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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目睹年僅廿二歲的產婦在生死線上掙紮,最後死亡,我們感到無奈和非常遺憾」。北京市朝陽醫院分院副院長趙立強談起這件悲劇激動地表示,自己從醫廿多年來從未見過這樣的事。
他指出,這名孕婦送到醫院時,已經非常危險,必須馬上進行剖腹手術。面對身無分文的孕婦,醫院決定免費入院治療,而其丈夫竟然拒絕在醫院的剖腹手術通知單上簽字。
在場的卅多名醫生和護士反覆地對蕭志軍講述孕婦的狀況和必須進行手術的理由,還有人哭著在求蕭志軍趕快簽字,但蕭志軍始終不簽署手術通知單。醫院裡許多病人及家屬也看不下去,加入勸說行列,一名住院病人甚至表示,如果蕭志軍簽字,立即給他一萬元人民幣。
蕭志軍不理會旁人勸說,一再堅持他的妻子只是感冒,把感冒治好了後,她就自己會生了。
最後,他在手術通知單上寫下,「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後果自負」。
蕭志軍這種異於常人的舉動,令醫護人員一度懷疑他有精神異常,緊急調來神經科主任並通知警方前來協助。結果,蕭志軍面對鑑定均正常。
趙立強表示,「按照法律規定,醫護人員在治療前,必須先取得病人和家屬的同意,如果病人或家屬拒絕,醫護人員無權進行治療」。由於這件案例情況特殊,醫院上報北京市衛生系統的各級領導請示,得到的指示是─「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
在不能違法動手術下,醫院只能以呼吸器與心臟按摩進行常規救治,期間李麗雲還心臟停止跳動四次,直到當晚七點廿分這名孕婦終因搶救不及去世,一屍兩命,許多女醫師還當場大哭。
蕭志軍自稱,二年前在湖南救了跳橋輕生的李麗雲,隨後兩人即在一起生活,並未登記結婚。一個多月前兩人到北京,在一家餐廳當洗碗工。
本則新聞由聯合新聞網提供
北京朝陽醫院披露“丈夫拒簽手術”事件全過程
2007/11/26
11月24日晚9時,北京市朝陽醫院緊急約見媒體記者,本部醫院和京西分院的院長、書記以及產科主任全部到場,介紹事件過程,並表明了醫院的態度立場。
在場的媒體記者得到了一份名為“孕婦的生死3小時”的事件介紹。詳細記述了孕婦李麗雲從11月21日16時門診到19時25分呼吸、心跳停止的全過程----
朝陽醫院京西分院主管醫療的副院長趙立強回憶,16時20分,醫院向患者丈夫肖志軍徵求是否手術,他說:“我愛人就是感冒,吃一點感冒藥就好了。”並說,“不能做手術,做了剖腹手術將來就不能生第二胎了。”
趙立強向媒體展示了署名肖志軍的“拒絕剖腹手術生孩子,後果自負”的手術通知單,落款時間是2007年11月21日 16時30分。
趙立強介紹,在李麗雲神智尚清醒的時候,醫院醫生曾經徵求她的意見,是否同意做剖腹產手術?她搖頭,並手指肖志軍,示意聽從肖志軍意見。
趙立強說,由於無人能證明肖志軍與李麗雲的關係,於是撥打110,警察到來證實了二人是合法夫妻的事實,並緊急請該院神經科醫生確認肖志軍精神正常。擔心病人無錢醫治,醫院啟動了高危孕產婦綠色通道,讓患者免費入院。
17時,情況急轉直下,患者血氧驟降為52%,麻醉科主任實施氣管插管輔助呼吸,再次向肖志軍交代病情,他仍拒絕手術。當時有其他患者表示願意捐款資助,有人提出,如果答應手術,就給肖志軍1萬元。
醫院緊急上報北京市衛生系統的各級領導,得到的指示為: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
18時24分,彩超顯示胎死宮內。
19時25分,患者最終呼吸、循環衰竭,心跳停止,搶救無效死亡。
朝陽醫院京西分院醫務處副主任劉寶玉說,病人不是一個普通的孕婦,伴有呼吸衰竭、腎功能衰竭,不做手術必死無疑。做手術也是一個高風險的手術,比普通剖腹產手術風險大百倍。如果肖志軍簽了字,做這個手術的醫生也要擔很大風險。
朝陽醫院法律顧問胡文中律師說,這些在全國來說都是一個特例,國家賦予了患者和家屬充分的權利,但患者家屬拒絕治療,目前的法律無法繞過這一點。
“即便患者簽字,醫院也會為手術負責。手術執行同意書不是醫院免責的盾牌,如果有了糾紛,通過鑒定還是能夠起訴醫院的。”趙立強說,“我們只不過是讓患者擁有知情權和決定權。”
男不簽同意書釀悲劇 死者母失控
更新日期:2007/11/25
13:12
死者母親:「我可憐的女兒。」
婦人在醫院裡嚎啕大哭,她懷孕9個月的女兒,因為同居人不肯簽下手術同意書,無法即時動手術而枉死,這一屍兩命的慘劇,讓婦人再也控制不住情緒。
死者母親:「你還在說什麼,就是因為你不簽字,就是因為你不簽字!」死者同居人:「我在想醫生怎麼謀殺她,我想這個問題。」死者母親:「醫生怎麼會謀殺她,怎麼會殺她,你在放屁啊!」
這是一起發生在北京的人倫悲劇,一名即將臨盆的婦人,因為急病被送進醫院,醫生判定要立刻手術,不料這名自稱是女子丈夫的男子,不願簽同意書,導致錯失搶救時機,女子與腹中胎兒雙亡。
事發後,震動社會,成了媒體焦點,現在又發現這名男子可能根本就不是病患的丈夫。記者:「有正式結婚嗎?」死者同居人:「還沒結婚證。」記者:「還沒領結婚證?」死者母親:「對。」
除了男子不斷推託,企圖規避責任之外,醫院沒有通知到直系親屬,恐怕也有疏失。北京醫院人員:「他說是她(死者)老公,任何人不會懷疑,我們都通過警察來找(直系親屬)。」
男子、醫院、警察,每個環節都有可疑之處,最終造成一屍兩命的慘劇。現在,北京的衛生部門已經介入,要調查個水落石出。
本則新聞由TVBS提供 2007/11/25
“李母應向‘女婿’索賠”
前日,死者的母親李小娥寫了一份起訴“女婿”肖志軍和朝陽醫院京西院區的起訴書,希望狀告不簽字導致女兒死亡的“女婿”。
對此,昨天,衛生法學專家孫東東教授稱,此事是因為“丈夫”肖志軍的個性偏執造成的極端案例,最終只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孫東東建議李母,應該對拒絕簽字導致女兒死亡的肖志軍採取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即狀告肖志軍過失殺人,民事訴訟要求肖志軍對女兒造成的傷害進行賠償。
此外,孫東東認為,李母無理由起訴醫院,面對如此極端的案例,任何國家的法規、條例都無法避免,醫院和醫生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孫東東介紹,對於急重症患者的手術和搶救,國外醫療領域的法規,更加嚴格要求患者親屬的知情同意。(記者 魏銘言)
肖志軍再次遭岳父母暴打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7年11月27日 10:32 北京晨報
《丈夫拒絕簽字 產婦母子雙亡》‧追蹤
昨天中午,肖志軍在展龍賓館哭訴自己不想活了。就在幾個小時前,肖志軍剛剛遭到自己“岳父”“岳母”的一頓暴打。由於此事的影響,已有律師起草了《關於請求對〈醫院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修改的建議》,並送往國務院。
●最新現場
肖志軍被追打二十幾米
昨天中午,記者在李麗雲父母暫住的展龍賓館內見到了肖志軍,他癱坐在樓道內,大聲嚎哭,邊哭邊說自己不想活了。記者觀察發現,肖志軍的臉上又多了幾處紅腫的傷痕。就在幾個小時前,肖志軍在賓館內見到了李麗雲的父母。李氏夫婦見到肖志軍後,忍不住再次動了手。在場的媒體記者稱,肖志軍被追打出20幾米,隨後又被打回房間。肖志軍向李麗雲的父母講述兩人相識經過時,李父又要動手,幸虧被旁邊的人及時拉住。
據瞭解,昨天上午,已經與李氏夫婦簽訂了代理協議的北京恆方永圓律師事務所已著手展開調查取証工作。而李氏夫婦表示,目前也不會拒絕與醫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採取訴訟措施。此前,在醫院召開的第二次新聞發布會上,醫院法律顧問胡文中已明確表示,如果肖志軍或李麗雲父母起訴醫院,醫院會積極應訴,但胡文中稱,希望當事人不要走這個彎路。
●律師上書
生命權高於堅守制度
日前,北京市扶公律師事務所的趙廷凱、張浩然律師聯名起草了一份《關於請求對〈醫院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修改的建議》,前日以掛號信的形式送往國務院。
兩位律師認為,救死扶傷是全世界醫療機構普遍遵守的宗旨,在生命和“簽字”兩者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該選擇生命而不應該是“簽字”。此外,以家屬或關係人是否簽字來決定是否進行手術隱患極大,家屬心態各異且認知能力、判斷能力、醫學知識未必正確。患者到了醫院,在生死攸關的時刻,決定其生命的應該是醫師的醫術。而且,將醫患關係簡單地一律按合同關係來對待不符合醫療行業的特點。
明確細則給醫師松綁
張浩然律師表示,目前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夠詳細,應該明確相關細則。比如規定了“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卻沒有在法律上規定“家屬”和“關係人”如何界定。比如規定“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卻沒有規定哪些情況屬於“其他特殊情況”。建議處理緊急情況時,應既保障患者的知情和選擇權,也賦予醫療機構在無法取得相關人員同意的情況下,有按照醫療機構認為正確的治療方案實施搶救的權利和義務,此方案如符合現行醫學科學的要求,不承擔法律責任。
晨報記者 王歧豐 劉玨欣
丈夫拒簽字致產婦死亡續:死者家屬欲起訴醫院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7年11月26日 23:02 新京報
昨日,在石景山一賓館內,死者李麗雲的父親告訴記者從不和女兒談起家裏經濟條件差,說著流下了眼淚。本報記者 韓萌 攝
本報訊 (記者劉澤寧)昨日中午,因男友拒簽字手術而難產死亡的李麗雲之父李旭光抵京。在六裏橋長途汽車站,李麗雲父母見面。李旭光表示,他一定要將醫院告上法庭,追究醫院見死不救的責任。隨後,李父與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簽訂《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代理合同》,委託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盡快對醫院與肖志軍提起訴訟。
李麗雲父親抵京遭妻拳打
昨日中午12時30分左右,李旭光乘坐長途汽車抵達北京六裏橋長途汽車站。見到從湖南邵陽剛到北京的李旭光,李麗雲母親上前給了他一拳,同時哭訴女兒死得如何悲慘。李旭光帶著哭腔告訴她說:“只有醫院能救我女兒,肖志軍不是醫生,醫院是見死不救。我一定要將醫院告上法庭。”李旭光說,他們眼睜睜看著他的女兒死掉而無動於衷。雖然女兒是個普通打工女,但她享有生命的權利。救死扶傷本應是醫生第一天職,醫院卻見死不救,“他們要對我女兒的死負責任”。
李旭光不會認“女婿”
昨天一天,肖志軍未在醫院露面。提起肖志軍,李旭光否認見過這位“女婿”,甚至在女兒出事前都不知道他們已生活在一起。李麗雲出事前一天晚上,肖志軍致電李旭光告知其女李麗雲身亡消息,起初肖志軍未敢透露身份,後來無法隱瞞方說出實情。此前,肖志軍曾對媒體稱,他今後會代李麗雲孝敬其父母。對此,李旭光稱,永遠不會認這個“女婿”,並且會起訴他。
昨日下午4點30分左右,李麗雲父母來到朝陽醫院京西院區太平間,看了李麗雲屍體。李麗雲母親伏在女兒屍體上大哭,後被李旭光和醫院保安攙扶,前往醫院辦公室。
多位律師願提供法律援助
昨日下午3點左右,北京扶公律師事務所和恆方永圓律師事務所等律師趕來,表示願意為李旭光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幫助其起訴事發醫院和肖志軍,要求民事賠償。
北京扶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廷凱說,為最大限度地為家屬爭取權益,他主張盡量與醫院協商解決此事,必要時再通過司法途徑。
北京市恆方永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良斌說,他準備以醫療侵害為由就此事向法院起訴,將醫院與肖志軍一並告上法庭。“我們不能保証這個官司肯定能贏,肯定會給李的父母帶來實際上的物質賠償,我們期望通過這個極端案例,來推動我國醫療制度的完善。”
與代理律師簽訂合同
昨日下午6點左右,李麗雲父母同意王良斌為其代理律師,並在《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代理合同》上簽字。王良斌表示,他會馬上展開調查取証,待條件成熟,將會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該民事爭議。
李旭光稱無需屍檢
在事發醫院4樓的辦公室內,朝陽醫院的相關負責人以及當日主治醫生向李麗雲父母介紹了當日救治過程。10餘媒體記者在門外等候。
當時雙方交談聲音很大,記者在門外可聽到談話內容。李旭光詢問醫生,當時李麗雲需要怎樣的救治?醫生稱,需要立即做剖腹產手術,但肖志軍最後在手術同意書上簽了“拒絕手術,後果自負”。
李旭光表示,醫院明知李麗雲必須做剖腹產手術,卻沒有立即實施,這說明醫院首先想到的不是救死扶傷,而是免責。他覺得,醫院對李麗雲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隨後,醫院拿出“屍檢單”,告知李麗雲父母,如果對李麗雲的死存有疑義,可申請屍檢。李旭光稱,不需要屍檢,死亡過程清楚,因為醫院延誤了治療時間。
男子拒簽致孕婦死亡續:死者雙親起訴衛生局
http://news.QQ.com 2007年12月25日01:17 北京晨報
晨報訊(記者 武新) 昨天,“拒簽致孕婦死亡事件”有了新進展,死者李麗雲的父母向衛生部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後,又以市衛生局“不作為”向宣武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截至記者發稿時,宣武區法院尚未受理訴訟。
昨天上午,李麗雲的父母和律師王良斌向衛生部遞交了一份行政復議申請書和一份聽證申請。王律師告訴記者,他們此前向北京市衛生局遞交了申請,但是對方沒有予以答復,死者家屬才提出這次復議,請求衛生部撤銷市衛生局之前對“拒簽事件”所作的調查報告以及“不簽字、不手術”的決定。同時,死者家屬還請求衛生部另行在全國範圍內成立專家組,重新調查李麗雲的死因,對李麗雲的屍體進行屍檢。
王律師說,鑒於李麗雲的死因一直存疑,而市衛生局又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涉嫌濫用職權和越權執法,繼續處理該事勢必會喪失中立性、公正性,所以,死者家屬更相信衛生部最終能夠做出客觀而公正的結論。
隨後,李麗雲的父母和律師王良斌又一起來到宣武區法院,對北京市衛生局提起行政訴訟。王律師對記者說,他們發現朝陽醫院京西分院提供的李麗雲病例中包含8名人員的簽名,可是,這些人員都沒有行醫資格,涉嫌非法行醫,死者家屬請求法院責令市衛生局對此進行查處。死者家屬並沒有單獨起訴朝陽醫院京西分院,而是將該醫院列為這起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關於聽證申請,王良斌律師解釋說,他們要求衛生部召開聽證會對此案進行調查,類似於“公開開庭”,這樣公眾就可以參加聽證會,此案的調查就可以接受公眾監督,有利於查明事實真相。李麗雲的父母目前仍在北京,他們在等待著衛生部和法院的消息。
肖志軍拒簽致孕婦死亡案將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2008年12月05日 16:48:13 來源:中國法院網
今天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肖志軍”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組織死者李麗雲父母和北京朝陽醫院再次進行談話。
針對此前朝陽醫院申請的醫療事故鑒定,朝陽區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辦公室做出回復表示:“不再對此病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此,法院下一步將依據李麗雲父母的申請對醫療
過錯進行司法鑒定。上午,法官首先向雙方告知了朝陽區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辦公室於12月2日對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做出的回復。記者注意到,回復中這樣表述,“因北京市衛生局已於2007年11月25日組織了市級孕產婦死亡專家評審並做出了幾點意見(見市衛生局就孕婦李麗雲死亡事件的調查通報),故我會不再對此病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記者瞭解到,北京市衛生局此前做出的《調查通報》給出的意見表示:經專家一致認為,患者死因為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腫、呼吸功能衰竭,由於患者未能及時就診,雖經搶救,死亡不可避免。這一悲劇引發的教訓是,有病應及時就醫。對朝陽醫學會的回復,李麗雲父母一方表示“認可”。朝陽醫院盡管對回復持有一定的異議,但也表示接受。對于該回復,法官表示朝陽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辦公室做出的回復不是鑒定結論,但該回復已經使醫療事故鑒定無法繼續進行,因此下一步將進行司法鑒定。上午,法院組織雙方選擇司法鑒定機構,但由於雙方就鑒定機構的選擇不能協商一致,因此法院表示將依據法定程序報北京市高院以隨機搖號的方式來確定最終的鑒定機構。法官表示,該案下一步的進展將取決於鑒定的情況。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已懷孕9個月的李麗雲因呼吸困難被“丈夫”肖志軍送到朝陽醫院京西分院治療。醫院建議做剖宮產手術,肖志軍拒絕簽字。當晚,因未得到家屬簽字無法進行手術,李麗雲和腹中的孩子雙雙身亡。
其後,李麗雲父母將朝陽醫院和肖志軍一並訴至法院,索賠121.8萬餘元。但由於一直找不到肖志軍的下落,為了保證案件順利進行,李旭光夫婦又撤銷了對肖志軍的起訴,朝陽醫院成為該案的惟一被告。該案於今年2月正式在北京朝陽法院立案。
案件審理中,李麗雲父母和朝陽醫院共同選擇了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李麗雲的死亡原因、胎兒是否足月以及李麗雲腹內有無毒物進行鑒定。3月11日,該鑒定中心受理了鑒定,並於4月底出具了法醫學鑒定,鑒定結論為“李麗雲妊娠晚期患雙側彌漫性支氣管炎合並小葉性肺炎,繼發重度肺水腫、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最終出現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法醫學推斷胎兒胎齡在36周左右;李麗雲體內未檢出毒鼠強毒物成分”。
該鑒定結論作出後,因李麗雲父母對鑒定結果存有異議,法官遂組織雙方當事人到鑒定機構收看了屍體解剖的錄像。與此同時,法官即告知並多次勸說原告早日將患者屍體火化,一方面免除每天高額的停屍費負擔,另一方面也讓死者早日入土為安。同時,考慮到李麗雲父母經濟困難的情況,法官做工作讓朝陽醫院墊付了部分停屍費。
死亡原因查明後,案件審理即需要針對朝陽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其診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以便確定院方對患者死亡結果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責任的比例。對此,出於對醫學會的不信任,李麗雲父母堅持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而朝陽醫院則堅持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據介紹,依據現行規定,當雙方對此意見不一致時,應首先進行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果如不構成醫療事故,患者一方可以再行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的醫療過錯鑒定。其間,李麗雲父母及朝陽醫院均堅持自己的鑒定申請,互不妥協,在多次協調無效的情況下,法院依據現行規定,決定先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政協委員呼籲:"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做法應廢止
2007年11月26日 10:35:24 來源:人民政協報
因為丈夫死不簽字,在救死扶傷的醫院裏,竟發生了孕婦和胎兒雙雙死亡的悲劇。這個本來可以避免的悲劇,讓人們再次對醫院目前通行的患方家屬必須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後,醫生才可施行外科手術的做法產生質疑。
據瞭解,這樣的做法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目的是防範越來越多的醫患糾紛。2002年8月,國家衛生部出臺了一份《關於病歷書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其中核準了統一的帶格式化性質的“手術同意書”。
其實,早在今年5月28日,本刊就曾刊登過江蘇省政協常委孫觀懋撰寫的《建議廢止患方家屬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的做法》一文。孫觀懋常委在文章中指出:實踐中,患者及其家屬普遍是在極不情願的情況下簽下這份“手術同意書”的。他們認為,這是醫院試圖通過患方家屬簽字的方式,將醫療風險轉嫁到缺乏醫學知識和醫療能力的患方身上。一旦產生醫療事故,“手術同意書”就為醫方推卸責任留下退路。這樣,就時常出現患者及家屬不願簽字,醫生因此不動手術,因而延誤治療的嚴重事件發生。即使患方家屬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也在心理上加重了醫患之間的對立與不信任,從而加重了醫患矛盾。
孫觀懋常委還瞭解到,在許多西方國家,手術前並沒有什麼“簽字儀式”。德國的醫生在手術前會向患者或其家屬詳細告知病症及治療方案,但最後簽字的是醫生而不是患方。他們的理念是:我是醫生,我的職責讓我對手術和治療負責。
孫觀懋常委為此呼籲:廢止手術前要求患方家屬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的一貫做法。
今天,當編者痛心地看到因為衛生係統嚴守這一規定而釀成的慘劇後,特將孫觀懋常委的建議在此重提,藉此期望有關方面認真反思一下這個“規定”是否合理,從制度上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
法學教授解疑孕婦死亡事件:家屬涉嫌間接殺人
http://news.QQ.com 2007年11月29日09:56 健康時報 趙安平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1日4點左右,在北京打工的肖志軍帶著已有9個多月身孕的妻子李麗雲來到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療感冒。醫生經過診斷,發現肺炎已經導致產婦的心肺功能嚴重下降,必須馬上進行剖腹產。起先李麗雲不同意手術,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後,無法自主表達。此時,肖志軍拒絕簽署手術單。醫院已經免費讓孕婦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簽字。並拒絕相告李麗雲其他親屬的聯繫方式。在請示了主管部門後,醫生只能動用藥物急救,不敢“違法”進行剖腹產手術。21日晚上7點20分,22歲的孕婦因為嚴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日前發生在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的孕婦丈夫拒絕手術簽字,導致患者死亡事件,引發了又一輪的網絡大討論,一部分網友提出這樣的問題:制度重要還是生命重要?既然醫生明白手術的重要性,在患者家屬拒絕簽字,而患者本人昏迷無法表達的情況下,醫生應該採取果斷措施,先救人要緊。還有人說,醫生堅持患者家屬不簽字就不手術,是為了保護自己,逃避責任,是一種缺乏責任心的表現。
就此,記者採訪了衛生部專家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東東先生。
強制醫療權力不能濫用
孫東東說,這件事既不能反映法律的缺失,也說明不了醫院和醫生有什麼責任。僅北京朝陽醫院一天就要做80多台手術,絕大多數患者和家屬都能夠簽署手術同意書,保證醫療的順利進行。這件事情其實並沒有代表意義,只是非常極端,所以才這麼引人注目。
孫東東說,可以設想一下,如果醫院把孕婦的丈夫控制起來,強行給孕婦手術的話,醫院不但由於未經同意在患者身上動刀子,涉嫌故意傷害罪,而且涉嫌非法拘禁,實際上,醫院也沒有這個能力和權力。
孫東東說,在醫療管理法規中,關於緊急救治的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如病人無錢、無陪伴、無身份證明。由於情況緊急,在非規範的醫療狀態下,為了搶救患者的生命,醫生應該先行救治。比如孕婦在火車上生孩子,中學生踢足球把脾臟踢破了,這時候,醫院和醫生應該緊急救治,不能等患者家屬同意,不能等患者交押金。
作為醫生,救死扶傷是職業要求,明知手術對這個患者生命的重要性,卻因為規定而束手無策,那麼,到底是生命珍貴還是規矩重要?
孫東東說,當然是生命珍貴了。但是,人們對一件事情議論的時候,往往是站在道德的超制高點上來說的,不知大家想過沒有:醫生的強制醫療權力如果不受約束的話,極有可能因氾濫而造成對生命的濫殺,比如,可以以治療為藉口,把不同觀點的人關進精神病院,進行迫害。這在歷史上是有過的先例的,希特勒對猶太人和殘疾人的滅絕就是打著治療和淨化人種的幌子進行的。
知情選擇權,是二戰後被重視起來的一項重要人權,每個人有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孫東東說,患者或家屬簽署手術同意書不是醫生要規避責任,而是為患者負責。這裏面包括三個內容的告知:病情、措施和風險,然後請患者和家屬選擇。這是醫生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為了保護患者的權益所規定的必要規則。
在知情選擇權裏面,患者的選擇是第一位的,如果患者做不了選擇如昏迷、未成年等,就要由患者家屬來選擇。或者患者患的是癌症等絕症,出於醫療的需要,要實施保護性醫療,這也要先徵求家屬的意見:要不要對患者如實相告?要不要對患者實施手術?請有決定權的家屬來決定。孫東東說,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權益,避免過度醫療或缺陷治療。
孕婦家屬涉嫌間接殺人
如果患者是一個人來到醫院的,起先不同意手術,昏迷後醫院又聯繫不到患者的親屬,這就符合緊急救治的條件了,醫生可以根據病情決定是否需要手術。也就是說,在這件事情上,這個所謂的丈夫,成了對妻子進行救治的障礙。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患者主動放棄治療,或者患者家屬要求放棄治療的情況屢見不鮮。一位70歲的老人,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後,已經上了手術臺,又堅決地下來,明確表示不做手術,不然,自己活不了幾天,還要給孩子們增加經濟負擔。最後,苦勸不聽,只好尊重患者的選擇。這種選擇從道義上講是很高尚的。從根本上說,不管做出的選擇是不是高尚,這都是患者或家屬的權利,醫院和醫生必須尊重。
孫東東說,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的領導和醫生,是在窮盡了現有的各種合法的救濟手段都無效後,最終孕婦不幸去世了。這是一個令人非常遺憾和痛心的事情。在這個事件中,孕婦的丈夫應當受到譴責和法律的追究。
孫東東認為,孕婦的家屬在明知不手術會產生生命危險的情況下,堅持不同意手術,導致了不幸結果的發生,這是間接殺人。
規則保護的是大多數人
孫東東認為,孕婦死亡事件反映出我們這個社會和醫療層面上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從社會保障機制的角度講,這兩口子離開各自的家鄉在外漂了這麼多年,既沒有享受到城市的醫療保障,又無法回到老家農村參與到“新農合”的體系之內,處在一種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困難情形下,這種境遇不但值得同情,更應該得到改變。
讓他們能有更多的救濟手段,不會把費用問題放到很重要的甚至是首位來考慮。
不會在聽了醫生講述手術的種種風險後,去做這樣的權衡:手術是九死一生,與其手術失敗人財兩空不如人空。
孫東東說,規則保護的是大多數。如果不講規則,憑感情、憑覺悟行事的話,整個社會就會亂套的。在規則之外行事,後果只能自己承擔。
美國體育明星辛普森的妻子在家中被殺死亡,大量的線索和證據表明,辛普森是兇手。但是警察在取證的時候,違反了規定的程序。在法庭上,違法程序獲取的關鍵性證據不被陪審團采信,辛普森被判無罪。
對這一判決結果的調查顯示:80%的美國人認為辛普森是兇手。同時,80%的人認為法庭的無罪判決是正確的。
健康時報記者 趙安平
人大教授張鳴:丈夫和醫院雙方都不應被譴責
http://news.QQ.com 2007年11月29日08:50 中國網
不是不信任醫院的醫術而是不信任醫院的人格
近日,在“第三屆南方農村報‧農村發展論壇”上,人大教授張鳴認為“丈夫不簽字致孕婦死亡”事件中,打工丈夫與醫院雙方都不應被譴責,造成這個事情的悲劇主要是因為農民太貧困,長期遭受強勢集團剝奪,對醫院已經失去了信心。
張鳴:你不能去譴責醫院,也不能去譴責農民工。因為他背後有一種深深地對醫院的不信任。農民工堅持認為你這就是小病大治,對於農民來說,這是他們遇到最常見的事。他極度貧困,所以就不願意花這種錢。作為弱勢群體,農民一直被強勢集團剝奪。醫療談不上是強勢或者說是什麼集團了,但實際上對農民剝奪是非常厲害的。就是說,最容易被欺負的就是農民了,往往得病治不好,還花了不少錢。作為弱勢群體,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了最大侵害。
記者:為什麼說不能責怪醫院呢?
張鳴:我是說在這件事上,不能責怪醫院。朝陽醫院還是做得不錯的。他並不是因為你沒有錢就拒絕手術,但醫院的規定非常嚴格。你讓醫院突破這種規定是很難的,因為醫院也要負責任啊。
記者:造成這個悲劇的原因是什麼呢?
張鳴:農民長期處於弱勢群體狀態,他窮得身上只有三十塊錢,而他們又對醫院長期的不信任。悲劇的原因是農民不僅太窮了,而且地位太低,在很多商業關係中,不光是醫療,他都是絕對的受害者。他不信任醫院,不是不信任醫院的醫術而是不信任醫院的人格。
看完以上這些報導,我們可以發現這裡有兩個病患(孕婦及胎兒),都不能自己為意思表示,全要靠醫生的專業判斷才能有生存下去的機會,完全符合緊急救護的情狀,所以我認為醫生在其照護範圍內有兩個生命利益需要秉持其專業判斷與考量,做對其最佳的處置,絕對不可以僅因其手術同意書未簽,或被病患家屬加註不同意手術的意見,或者未預繳手術費用等等行政考量,就可以不予病患有效救助的道理。 生命無價,醫師的社會責任與基本使命本來就是救助病患,這種緊急救護的情狀裡,醫師應該只管自己的專業技能與醫院的醫療設備是否足以救助病患,為其利益做最佳的考量與處置,其他的考慮都屬多餘,哪管行政措施是否完備,更不該管其家屬的非專業意見或顯然不合常理的要求。即使醫生是違法救助(這真是不可思議的大陸法律規定!),也有”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緊急避難”,”得病人默示之承諾”等等阻卻違法事由可以主張,怕什麼,就是去救!醫生怎麼可以袖手放任一屍二命的慘劇發生! 再來,我們來探討這些大陸醫生明知可救助而不救助的刑法責任。我認為大陸的主治醫師與其上級衛生單位,若照台灣刑法、醫療法、醫師法等相關規定來判斷,那是絕對有疏失的,並非上述大陸法學教授所宣稱的那麼無辜。再思考一下,我們可以馬上想到幾個刑法問題: 1. 病患本身(或家屬或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尤其是不合常理的拒絕特定救護行為,醫生是否應該乖乖聽從? 2. 若全照病患(或家屬或代理人)的表示而為服務,醫生是否符合醫療專業與倫理規範? 3. 代理人明顯不符本人最佳利益的意思表示,應否拘束醫生的救治行動? 4. 主治醫師保證人地位的有無?那些袖手不予有效救助的醫生,有無不作為的殺人故意? 5. 誰是不能為意思表示之病患的合法代理人?如何判斷?一張結婚登記證,能讓實質的丈夫所簽的同意書,變成廢紙嗎? 6. 緊急救護是否需要病患或代理人的同意?為什麼一定要病患及家屬的同意?急診室裡對於病患進行的緊急救護,不是都採”推測的同意”(病患會到醫院來,必然是同意並希望獲得有效救治;病患若能自為意思表示,必然會同意且希望醫生能夠立即進行以其專業判斷最有效的救治手段)嗎? 7. 家屬在同意書上的加註意見,對於負責救治醫師,能有多大的拘束力? 8. 一般醫院裏,病人家屬簽字表格的內容是什麼?萬一出了人命,醫院就能概不負責嗎? 9. 胎兒無法為意思表示,必然用推測的同意(胎兒必然同意救助),侵入母親身體以取出胎兒亦屬必然,母親亦無法為意思表示,也可用推測的同意(否則不只危害胎兒,也會危及母親自身的生命安全),這時還需要他人的同意才能進行緊急手術嗎? 10. 所謂”推測的同意”的法律效力有多強?可否抵禦,甚至推翻患者家屬明示之反對救助之意思表示? 11. 若病患本人不能為意思表示,代理人的同意是否為必要?為什麼?若有,其免除的,是誰的什麼責任? 12. 綜觀其客觀情狀,代理人並不為本人的最佳利益而為(或不為)意思表示,可否剝奪其代理權(監護權)? 13. 到底什麼是病患的最佳利益?誰來決定?生命權,是否當然比思想權,例如言論自由,宗教信仰高? 14. 醫病關係真的只是有”法定強制締約”條件的”服務契約”關係嗎? 15. 命令主治醫師,若不簽同意書就不准救治的上級,有無殺人的未必故意(明知結果的發生,而抱持著無所謂的態度)? 16. 假若不簽而動手術,大陸醫師所負的責任(懲罰)是什麼? 17. 上級領導的不作為殺人命令,下級醫生應否遵從? 台灣實務上也曾發生有病人自斷手腕,要求急診室醫生止血包紮但不要接回手掌,以得到傷殘保險給付,來應付討債集團的案例,醫生應否照做?還用問嗎,這事當然不能做,醫師做了就是詐欺共犯了。 還有,在大陸也發生過由主治醫師代簽同意書而救活病患的類同案例(也附在下面),那個案例裡的主治醫生所簽的同意書所發生的法律效力是什麼?好像這個簽字,是非常形式化的要求。假若如此,上述案例裡的醫生或其他旁觀者,可以代簽嗎?會發生什麼效力?不簽就動手術,又會怎麼樣? 醫師、醫院、衛生局,最應該被究責!而不是那個無知,不敢信任醫院的民工。 我認為,醫師已經收治孕婦,具有保證人地位,所以主治醫師聽命不救,就是不作為的殺人罪。命令其不救的衛生局領導,就是間接故意殺人罪。這是一級謀殺,故意不作為的殺人罪。 這些案例,類同另一個迷信禱告可治病而導致親兒重病身亡的真實案例。一個迷信禱告可治病,送醫會喪命,而堅持拒絕為兒子延醫救治,專心禱告的父親,因其有自信有效的積極救治行為而被判無罪,而那個不斷勸說其夫讓其延醫救治,但無任何積極治療作為,任其子病重死亡,而違反照護義務的母親被判有罪一樣,他們都讓人對罪與罰,生與死,有個思考的全新視野。 丈夫拒簽字手術 主治醫生代簽救下母子 (2008/02/08 22:12)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去年曾經發生過丈夫不願為難產的妻子簽署開刀同意書,導致妻子難產死亡,近日大陸浙江省又出現類似的狀況,不過這次結局有所不同,醫生自己簽下同意書,救回孕婦與腹中小孩一命。 根據大陸媒體報導,在浙江德清縣人民醫院,產婦周發芝生命垂危,醫生決定搶救,但患者丈夫胡水平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不過,為了避免憾事再度發生,這一次,醫院做出決定,由兩名主治醫生聯合簽字手術,產婦順利產下一名男嬰,母子平安。 原本周發芝在醫院接受剖腹產,兩小時後出現彌漫性血管內出血。因為周發芝此前有流產經歷,子宮受過創傷。醫院認為,必須進行切除手術,否則極易死亡。不過丈夫無論如何就是不簽約,隨著時間流失,病人狀況非常緊急。 即便內科、外科、血液科、婦產科的主任醫生以及湖州市婦保醫院一張姓副院長等都在一起勸說丈夫胡水平,不過他仍不肯簽字。最後該醫院的常務副院長、搶救小組組長徐同珊決定,家屬不簽字,主治醫生聯合簽,而衛生局副局長王法弟趕到現場,支持這個決定,最後也順利挽回妻子與胎兒的性命。 鴨子~ 說: 我第一個念頭就是這些醫生絕對有責 醫生有絕對的專業,以及職業上應給予其立即救助,因此醫生的罪責,比那個不簽同意書的同居人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