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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寇斯定理?
2008/10/09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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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斯定理,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寇斯(Ronald H. Coase)命名。其核心思想是交易成本。

「假若一間工廠,因生產而污染了鄰居,政府應不應該對工廠加以約束,以抽稅或其他辦法使工廠減少污染呢?」

寇斯是在考慮無線電廣播頻率時發展出寇斯定理的。兩家廣播電臺假如在同一個頻段廣播,便可能互相干擾,而管理者則必須將各個頻段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分配給不同的廣播電臺,從而消除電臺之間的干擾。寇斯的定理認為,只要對頻率的產權界定清楚,那麼無論頻率在初始階段如何分配,市場最終都會達到最有效率的狀態。過程如下:在兩家存在爭議的電臺之間,從爭議頻段中可以獲得更大利益的電臺甲假如對該頻段沒有產權,他也有足夠的誘因向另一家電臺乙購買或租用該頻段的使用權,因為甲為了拿到頻段而願意付出的金額必定大於乙為了放棄頻段而願意接受的金額。因此,頻段的初始分配會影響到兩家電臺的盈虧狀況,卻改變不了頻段達到最有效率的分配狀態的必然結果。

以上的情況,只有在沒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才成立,而在交易成本存在的情況下,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交易中便會出現阻礙。比如在以上的例子當中,甲為了拿到頻段而願意出的金額當中,有一部分必須作為甲乙雙方的交易成本(如談判費、訴訟費等)被扣除,餘下的數量或許就不足乙為了放棄頻段而願意接受的金額,甲可能就爭取不到對該頻段的使用權,市場就無法達到最有效率的狀況。因此,在分配產權時,分配者應該儘量減低有可能出現的交易成本,使市場參與者能夠進行交易,這樣市場才能夠達到有效率的最終狀態。

寇斯定理是自由經濟,自我協商,私法自治的本質原理,是避免政府不當干預的源由,也是立法/行政/公共政策最佳化的基本原理:(所以當交易成本最低時,商業組織的活動是最有效率的,假如談判成本為零,所達成的協議,也是最佳的解決方案。把這些讓商業活動最有效率的交易規則,即代表所有參與者的私益最大化之協商結果(共識),頒訂成預設的商事法規,可以節省與各個構成員談判花費,還有節省交易成本。

因此,整個商事法規的立法目的就是在用假想的協商過程,扮演各個構成員的角色,謀求此一最佳解,訂出一些預設的商業規範,設法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包括代理成本,監督成本,機會成本,順從成本,以求商業活動的最有效率化,社會整體獲利的最大化。)

再多說幾句好了,自由經濟主義置基於理性主義,人人都能夠也願意盡全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能夠理智談判/交易,而達到社會整體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境地。這也是最小干預主義,最小政府主義,而寇斯定理代表此自由放任主義,在後來當然有其他學者對其加以批判或修正,不是意外,不過他可忠實的反應此說之精華,不能被輕易抹煞。

後來之有限理性主義對其做出修正,承認人類決策模式中具有非理性的部分,交易成本在現實社會中不可能為零,例如固執(明知山有虎,偏往虎山行)、怠惰(我不要工作)、理想(我不喜歡獲利)、不合作(我就是不喜歡跟某類人一起生活或獲利)、錯誤資訊(認知錯誤),倉卒決定(資訊不足或過多,導致無法運用或理解),以及決策人本身之錯誤(決策錯誤),還有,一一談判以達成所有構成員都能不滿意但能接受的談判從未發生過,而由某人替他人構想來進行假設性談判,本身就產生代理成本。

所以,如前所述,體認人類理性的不完善性,在構成員談判地位不平等時,在某些資源的分配對於每個社會組成員至為重要時,在社會成本(公益損失)過大等狀況時,也就是經濟學者所說之在[市場失靈]或有[市場失靈之虞]時,我們必須對於私法自治原則必須做一調整,這時社會規範(慣例、習慣、法規等)的制定過程,就需要公權力(政府)的介入,制定某些強行法規(非任意法規),對於這些部份,則不能再任由構成員自由選擇/談判任意法規,在追求最適法規(最佳效率)的過程中,不要忘了社會公義。這也是歐美現在商事法規之通說,以任意法規為原則(私法自治),而以強行法規為例外(社會公義)。

另外,各國之無線廣播電台的發射功率管制與頻譜分配,一向是政府管制與進行重要且有限資源的重點,也是寇斯發現此以經濟學重要定理的緣由。不過,物理學家很早就觀察到,波與波相衝突時,其實並不會互相抵消或破壞,而是不相干擾(各位往平靜水面投二石子,觀察其激起之漣漪,兩者碰撞時,各個漣漪有無衰減,就可知道了,其實兩個漣漪仍是繼續互不相干擾的往外擴散傳播),這是光(包括無線電波)的粒子、波動二元性中,波動性的體現。換言之,波與波相撞,兩者並不交換能量,所以本質上互不干擾。(而在交會時,波動幅度的加乘與相減,會產生干涉與共振的現象,波動能量對於受體產生的個別集散現象。)

所以,多個無線廣播電台,共用一個頻譜,在科技進步,用了智慧型的檢波設備(對於攜帶特定空間/時間/or both編碼波動的某頻率無線電波才會解碼,而不是像以往的非智慧型接受器,將該頻道的所有波動都接收/解碼)後,其實並不必再分配頻譜,因為無線電波頻譜已不再是稀有或必須分配的重要資源。例如,台灣所有的大哥大業者,都是在900M Hz/1800M Hz這兩個無線載波頻道上經營業務,利用對於在其上傳播的封包,計費資訊、時間與空間編碼/解碼方式的不同,甚至同一業者也可經營2G/3G等不同業務,互不干擾。

反而,無線電台(包括大哥大等通信業者)的設立與管理,經營模式的建立,反市場獨佔(反拖拉斯)、消除不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等經濟性公平的議題,才是經濟性立法與政府介入(核發經營執照與立法管理)的目的。

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政府不要,也不需要介入。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則構成員可以自由協商,可自主達到最佳紛爭解決方案。而法規範的訂定目的,也就是要降低交易成本。詳述如下:
  1. 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污染者與被污染者可透過協商談判,來達成協議,解決外部性問題,而達到資源最有效率的使用。  
  2. 寇斯認為不論財產權歸屬任何一方,私人協議可使資源有效利用。 
  3. 財產權擁有使用,租賃或銷售財產的權利。並禁止他人干擾所有人行使權力。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中由羅伯特·D.庫特對"寇斯定理"的解釋。他寫道:"從強調交易成本解釋的角度說,寇斯定理可以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於零,法定權利(即產權)的初始配置並不影響效率。"


(二) 寇斯 (Ronald H. Coase)

1.生平

寇斯(Ronald H. Coase)
於1910年12月29日出生於英格蘭的米德賽克斯(Middlesex)郡。1932年取得倫敦經濟學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學士學位。曾在1964年至82年擔任著名的《法律經濟學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主編,於1991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寇斯是家中唯一獨子,雖然父母的教育程度不高,
但卻教導他人類最基本的道德原則—誠實與真誠。而這也是科學的原則—真實或客觀,這對於任何人來說都是意義重大的。這也讓他明白,在經濟學的路上,目標是要理解經濟體系的運作,要掌握真理,而非一味地支持特定的立場。在批評別人的時候,應互換立場設想,以避免產生誤解。

在求學路途上,當年純粹因為不喜歡數學而沒有繼續攻讀科學學位,
商科已是當時在中學唯一的選擇,因此也就陰錯陽差的走上經濟學者這條路。1929年10月,進入倫敦經濟學院之後,在那裡他遇到了對他有重要影響的老師—阿諾德‧普蘭特(Arnold Plant)。選修產業組的寇斯雖未正式選讀經濟課程,但在參加普蘭特的研討課程之後,給了他莫大的啟示。可以說是普蘭特引領他進入了經濟學的大門。

像寇斯這樣未受到制式思考訓練的人,在遇到經濟問題時,
可以用另ㄧ種面向去思考。這樣的自由度使他處理問題時更有開創的空間。

2.對後世造成的影響

「他的文獻對經濟史的研究增加了新推動力,一門新的科學—
法律經濟學 ,在經濟學與法學的交叉地帶應運而生。」。這是瑞典皇家科學院對他在學術貢獻上的評價。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獎人—寇斯的主要貢獻在於,揭示了「交易價值」在經濟組織結構的產權和功能中的重要性。

  他的兩篇著名論文,其一是1937年發表的《廠商的本質》,
該文討論了產業企業存在的原因及其擴展規模的界限問題,他使用了「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來予以解釋。另一篇則是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該文重新研究
交易成本為零時,合約行為的特徵,並論證在產權明確的前提下,市場交易即使出現社會成本亦同樣有效。史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將寇斯的這一思想命名為「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 

從寇斯的經濟學者之路來看,他認為現今的經濟學家過度使用數學,
並把這股潮流稱為「黑板經濟學」,故在研究經濟問題時不能一直鑽研於數學工具中,過度依賴數學會造成偏離主題。因此,寇斯深信我們不應該去研究不符合現實生活情況的假想問題。我們應從真實世界中的經濟問題下手,最迫切的工作是去了解經濟體系如何運作。至於數理分析工具,僅當它有助於達成上述主要目標時,才值得費心。這也貫徹寇斯在演講稿中所敘述的精神,「我依慣的目標是要理解經濟體系的運作,要掌握真理,而非ㄧ昧地支持特定的立場。」。其勇於發掘經濟體實際運作的精神,大幅改善大眾對經濟體系運作的認識。這也代表了正確的觀念,遲早還是會為人接受。

因此,寇斯1991年摘下諾貝爾經濟學獎桂冠,
再度喚醒了經濟學界對人文社會的關懷與體會。





其六,弗利曼雖然辯才無礙,但也勇於屈服於真理,此由「寇斯定理」的論辯會最能突顯。話說寇斯(R.Coase,一九九一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這位經濟學界的優雅隱士,在一九五九年寫了一篇〈傳播委員會〉的論文,寄給《法律與經濟學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主編艾隆.達瑞克特(Aaron Director,弗利曼夫人蘿絲的二哥,法律經濟學創始者之一)雖驚為「天」文,但當時芝加哥大學的眾多經濟學高手都說寇斯的論點錯了。艾隆將所有的反對觀點向寇斯轉達,寇斯堅持己見。這樣書信來往好幾次,最後,艾隆要求文章發表之後,寇斯要讓反對者親自表達觀點。

六零年春天的一個晚上,艾隆邀請了弗利曼、史蒂格勒、哈勃格(A. Harberger,福利經濟學的首要人物)、貝利(M. Bailey,理論高手)、嘉素(R. Kessel,五、六十年代的經濟學天才,醫學經濟大創始人)、麥祺(J. McGee,專利權理論的重要人物)、路易斯(G. Lewis,勞工經濟的首要人物)、敏斯(L. Mints,理論高手),加上艾隆及寇斯,經濟學的討論從來沒有那樣多的高手雲集。

這是經濟學歷史上最有名的辯論聚會。辯論是在艾隆的家裏舉行,飯後大家坐下來,寇斯問:「假若一間工廠,因生產而污染了鄰居,政府應不應該對工廠加以約束,以抽稅或其他辦法使工廠減少污染呢?」所有在座的人都同意政府要干預──但寇斯說:「錯了!」跟著而來的爭論長達三個小時,結果是寇斯屹立不倒。

多年以後,當時的在場者各有不同的觀感。史蒂格勒說:「那天沒有用錄音機,是日後經濟史上的一個大損失。爭論到半途,密爾頓(弗利曼)突然站起來,舌戰如開槍亂掃,槍彈橫飛之後,所有的人都倒下來,仍然站著的就只有寇斯一個人。」嘉素說:「經過那一個晚上後,我知道寇斯是本世紀對經濟制度認識得最深入的人。」麥祺說:「當夜是英國的光榮。一個英國人單槍匹馬,戰勝了整個芝加哥經濟學派。當夜闌人靜,我們離開艾隆的家時,互相對望,難以置信地自言自語說:我們剛才是為歷史作證。」

寇斯本人呢?他說:「當夜我堅持己見,因為怎樣也不曾想到我可能會錯,但眼見那麼多高手反對,我就不敢肯定了。到弗利曼半途殺出,他的分析清楚絕倫,我才知道自己大可安枕無憂了。」(以上敘述引自張五常《憑闌集》

有一次,弗利曼在機場巧遇一位教授,這位教授本要到一家大學演講批判寇斯的說法,但在與弗利曼短暫同機受教後,竟立即將講題作一百八十度的轉變,改成如何了解寇斯定理。



今天商事法課程裡,老師教寇斯定理,舉locomotive為例的數字演示:(英文)

 

http://www.sjsu.edu/faculty/watkins/coasetheorem.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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