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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寇斯定理?
2008/10/09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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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斯定理,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寇斯(Ronald H. Coase)命名。 其核心思想是交易成本。
「假若一間工廠,因生產而污染了鄰居, 政府應不應該對工廠加以約束, 以抽稅或其他辦法使工廠減少污染呢?」
寇斯是在考慮無線電廣播頻率時發展出寇斯定理的。
以上的情況,只有在沒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才成立,
寇斯定理是自由經濟,自我協商,私法自治的本質原理,是避免政府不當干預的源由,也是立法/行政/公共政策最佳化的基本原理:(所以當交易成本最低時,商業組織的活動是最有效率的,假如談判成本為零,所達成的協議,也是最佳的解決方案。把這些讓商業活動最有效率的交易規則,即代表所有參與者的私益最大化之協商結果(共識),頒訂成預設的商事法規,可以節省與各個構成員談判花費,還有節省交易成本。
因此,整個商事法規的立法目的就是在用假想的協商過程,扮演各個構成員的角色,謀求此一最佳解,訂出一些預設的商業規範,設法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包括代理成本,監督成本,機會成本,順從成本,以求商業活動的最有效率化,社會整體獲利的最大化。)
再多說幾句好了,自由經濟主義置基於理性主義,人人都能夠也願意盡全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能夠理智談判/交易,而達到社會整體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境地。這也是最小干預主義,最小政府主義,而寇斯定理代表此自由放任主義,在後來當然有其他學者對其加以批判或修正,不是意外,不過他可忠實的反應此說之精華,不能被輕易抹煞。
後來之有限理性主義對其做出修正,承認人類決策模式中具有非理性的部分,交易成本在現實社會中不可能為零,例如固執(明知山有虎,偏往虎山行)、怠惰(我不要工作)、理想(我不喜歡獲利)、不合作(我就是不喜歡跟某類人一起生活或獲利)、錯誤資訊(認知錯誤),倉卒決定(資訊不足或過多,導致無法運用或理解),以及決策人本身之錯誤(決策錯誤),還有,一一談判以達成所有構成員都能不滿意但能接受的談判從未發生過,而由某人替他人構想來進行假設性談判,本身就產生代理成本。
所以,如前所述,體認人類理性的不完善性,在構成員談判地位不平等時,在某些資源的分配對於每個社會組成員至為重要時,在社會成本(公益損失)過大等狀況時,也就是經濟學者所說之在[市場失靈]或有[市場失靈之虞]時,我們必須對於私法自治原則必須做一調整,這時社會規範(慣例、習慣、法規等)的制定過程,就需要公權力(政府)的介入,制定某些強行法規(非任意法規),對於這些部份,則不能再任由構成員自由選擇/談判任意法規,在追求最適法規(最佳效率)的過程中,不要忘了社會公義。這也是歐美現在商事法規之通說,以任意法規為原則(私法自治),而以強行法規為例外(社會公義)。
另外,各國之無線廣播電台的發射功率管制與頻譜分配,一向是政府管制與進行重要且有限資源的重點,也是寇斯發現此以經濟學重要定理的緣由。不過,物理學家很早就觀察到,波與波相衝突時,其實並不會互相抵消或破壞,而是不相干擾(各位往平靜水面投二石子,觀察其激起之漣漪,兩者碰撞時,各個漣漪有無衰減,就可知道了,其實兩個漣漪仍是繼續互不相干擾的往外擴散傳播),這是光(包括無線電波)的粒子、波動二元性中,波動性的體現。換言之,波與波相撞,兩者並不交換能量,所以本質上互不干擾。(而在交會時,波動幅度的加乘與相減,會產生干涉與共振的現象,波動能量對於受體產生的個別集散現象。)
所以,多個無線廣播電台,共用一個頻譜,在科技進步,用了智慧型的檢波設備(對於攜帶特定空間/時間/or both編碼波動的某頻率無線電波才會解碼,而不是像以往的非智慧型接受器,將該頻道的所有波動都接收/解碼)後,其實並不必再分配頻譜,因為無線電波頻譜已不再是稀有或必須分配的重要資源。例如,台灣所有的大哥大業者,都是在900M Hz/1800M Hz這兩個無線載波頻道上經營業務,利用對於在其上傳播的封包,計費資訊、時間與空間編碼/解碼方式的不同,甚至同一業者也可經營2G/3G等不同業務,互不干擾。
反而,無線電台(包括大哥大等通信業者)的設立與管理,經營模式的建立,反市場獨佔(反拖拉斯)、消除不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等經濟性公平的議題,才是經濟性立法與政府介入(核發經營執照與立法管理)的目的。
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政府不要,也不需要介入。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則構成員可以自由協商,可自主達到最佳紛爭解決方案。而法規範的訂定目的,也就是要降低交易成本。詳述如下:
- 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污染者與被污染者可透過協商談判,來達成協議
,解決外部性問題,而達到資源最有效率的使用。 - 寇斯認為不論財產權歸屬任何一方,私人協議可使資源有效利用。
- 財產權擁有使用,租賃或銷售財產的權利。並禁止他人干擾所有人行
使權力。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中由羅伯特·D.庫特對"寇斯定理" 的解釋。他寫道:"從強調交易成本解釋的角度說, 寇斯定理可以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於零,法定權利(即產權) 的初始配置並不影響效率。"
(二) 寇斯 (Ronald H. Coase)
1.生平
1.生平
寇斯(Ronald H. Coase)
寇斯是家中唯一獨子,雖然父母的教育程度不高,
在求學路途上,當年純粹因為不喜歡數學而沒有繼續攻讀科學學位,
像寇斯這樣未受到制式思考訓練的人,在遇到經濟問題時,
2.對後世造成的影響
「他的文獻對經濟史的研究增加了新推動力,一門新的科學—
他的兩篇著名論文,其一是1937年發表的《廠商的本質》,
從寇斯的經濟學者之路來看,他認為現今的經濟學家過度使用數學,
因此,寇斯1991年摘下諾貝爾經濟學獎桂冠,
其六,弗利曼雖然辯才無礙,但也勇於屈服於真理,此由「 寇斯定理」的論辯會最能突顯。話說寇斯(R.Coase, 一九九一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這位經濟學界的優雅隱士, 在一九五九年寫了一篇〈傳播委員會〉的論文,寄給《 法律與經濟學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主編艾隆.達瑞克特(Aaron Director,弗利曼夫人蘿絲的二哥, 法律經濟學創始者之一)雖驚為「天」文, 但當時芝加哥大學的眾多經濟學高手都說寇斯的論點錯了。 艾隆將所有的反對觀點向寇斯轉達,寇斯堅持己見。 這樣書信來往好幾次,最後,艾隆要求文章發表之後, 寇斯要讓反對者親自表達觀點。
六零年春天的一個晚上,艾隆邀請了弗利曼、史蒂格勒、哈勃格( A. Harberger,福利經濟學的首要人物)、貝利(M. Bailey,理論高手)、嘉素(R. Kessel,五、六十年代的經濟學天才,醫學經濟大創始人)、 麥祺(J. McGee,專利權理論的重要人物)、路易斯(G. Lewis,勞工經濟的首要人物)、敏斯(L. Mints,理論高手),加上艾隆及寇斯, 經濟學的討論從來沒有那樣多的高手雲集。
這是經濟學歷史上最有名的辯論聚會。辯論是在艾隆的家裏舉行, 飯後大家坐下來,寇斯問:「假若一間工廠,因生產而污染了鄰居, 政府應不應該對工廠加以約束, 以抽稅或其他辦法使工廠減少污染呢?」 所有在座的人都同意政府要干預──但寇斯說:「錯了!」 跟著而來的爭論長達三個小時,結果是寇斯屹立不倒。
多年以後,當時的在場者各有不同的觀感。史蒂格勒說:「 那天沒有用錄音機,是日後經濟史上的一個大損失。爭論到半途, 密爾頓(弗利曼)突然站起來,舌戰如開槍亂掃,槍彈橫飛之後, 所有的人都倒下來,仍然站著的就只有寇斯一個人。」嘉素說:「 經過那一個晚上後, 我知道寇斯是本世紀對經濟制度認識得最深入的人。」麥祺說:「 當夜是英國的光榮。一個英國人單槍匹馬, 戰勝了整個芝加哥經濟學派。當夜闌人靜,我們離開艾隆的家時, 互相對望,難以置信地自言自語說:我們剛才是為歷史作證。」
寇斯本人呢?他說:「當夜我堅持己見, 因為怎樣也不曾想到我可能會錯,但眼見那麼多高手反對, 我就不敢肯定了。到弗利曼半途殺出,他的分析清楚絕倫, 我才知道自己大可安枕無憂了。」(以上敘述引自張五常《憑闌集》 )
有一次,弗利曼在機場巧遇一位教授, 這位教授本要到一家大學演講批判寇斯的說法, 但在與弗利曼短暫同機受教後,竟立即將講題作一百八十度的轉變, 改成如何了解寇斯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