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經説【苟不教,性乃遷】,説明人們行為的極具可朔性。
自來儒家傳承德治的理念,認為人性本善,凡人均有教化的可能,即如論語所説【⋯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然而每當我們從媒體得知某法官説原應判處死刑的窮兇惡極之徒有【教化可能】的時候,普羅大眾內心素樸的法律情感總是波濤洶湧,強悍者握緊拳頭,溫和者肝腸寸斷。
相對我們的德治理念,西方外來的法治觀念,非但不主張人性本善,反而相信人性有共同的不堪,例如美國的麥迪遜(1751~1836)就説【人非天使所以要有政府來管理,而政府的管理者也不是天使,所以要有權力的制衡。】即法治觀念是建立在對人性的不信任,即純就人性的事物本質來説是有相當程度的不完美,英國著有格列佛遊記聞名的斯維伏特(1667~1745)更有傳神、露骨的寓言諷刺(註1)。
心理學行為主義流派普遍認為,人行為的可朔性或如我們三字經的【苟不教性乃遷】,更有主張【教育萬能説】(註2)或【教育樂觀主義】(註3),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一條也説【為達監獄行刑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之能力,特制定本法。】教育刑制度實施數十年的成效如何?是重複犯案還是改過遷善,大家心知肚明。
【狗不叫,性乃遷】是就狗的自然天性(事物本質)來説,狗天生就要叫(吠),否則狗的天性就改變了(註3),關於生物的自然天性,有一則寓言故事可以做為輔助説明,傳説有一隻毒蠍子要渡河,但毒蠍子它不會游泳,於是拜託青蛙背它過河,青蛙説我背你過河,你的毒針會不會要了我的性命,毒蠍説你是我的恩人我怎麼可能忘恩負義,過河後毒蠍的毒針就刺進了青蛙的身體,青蛙於臨死前氣弱游絲的責問毒蠍説,你不是説我是你的恩人怎麼在我的背後下毒手,毒蠍冷冷的回應説【我姓毒名蠍,我毒蠍天生的《事物本質》就是刺人。】
日前(元月16日)民進黨賴清德政府的法務部長簽署、執行死刑令,槍斃一人,市井小民大多肯定,少數的所謂人權團體,則堅持ㄧ貫的抗議態度。
還有很多定讞的死刑犯仍留待獄間待命執行,假設審判程序沒有問題,那麼是要採取德治的教化可能,還是法治的事物本質,答案留給大家,也想起自己曾説(註4)。
註1:英國的鳩納三.斯維伏特(1667~1745)所著【格列佛遊記】中提及,有一次來到【馬國】,【⋯然而這個國家有一種牙彿的醜陋野獸《人》,深受岐視。乃因這種野獸《狡猾、壞心眼、不老實、偏執》,《卑鄙、驕傲、下流、殘忍》,即使把五十隻份的食物丟給五隻牙彿,他們也是常常爭吵著想要全部占為己有。尤其牙彿喜愛光耀石,只要有光耀石的地方,就有他們的爭吵。牙彿群有位頭目,頭目的旁邊有隨從,隨從是以有權來威嚇其他牙彿作為幫頭目舔沾屁股的回報。⋯】摘錄自【人性觀與法哲學】長尾龍一著,陳才崑.黃源盛譯註,商鼎,1997,頁91。
註2:教育萬能説
註3:教育的樂觀主義
註4:狗不叫性乃遷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24888420
註5:【未曾遭遇,説仁慈無益;不經痛哭,談廢死無力。】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81455293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 2樓. 安歐門2025/01/19 11:16
人性善惡參半,個人天生潛藏比例不同罷了,
善須揚之,惡必懲之,人類社會的必要法則,
廢死聯盟的偏執虛偽,堪稱人性悲哀,
「殺人者死」最為明確簡單,當然必須仔細審判,
一旦判定,若不執行,該管官員全部瀆職。
歡迎安歐門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人性善惡參半,個人天生潛藏比例不同罷了,
善須揚之,惡必懲之,人類社會的必要法則。】
格主言之有物,兼及道義責任論及社會防衛,
敬表贊同。
廢死聯盟的看法仍屬極少數的意見,
與絕大數的民意相左,僅存而不論。
【《殺人者死》最為明確簡單,⋯若不執行,
該管官員全部凟職。】語重心長,敬表佩服。
法治國原理,依法行政,
孟子説【⋯徒法不能自行。】
阿丙0.6 於 2025/01/19 11:49回覆 - 1樓. 知風草聯合網2025/01/19 10:03
殺人者是否能教化?
必先了解殺人者的動機和犯案後的行為表現?否則,基於心理和事實面,實難以教化,殺一個和殺百個、千個有何區別?依法殺人致死者,死,該死,必死。
假若廢死支持者其至親家人發生此悲慘事件,該如何面對?躲起來還是要求法院判兇手判死刑?還是給兇手一個機會?悔改還是繼續犯案?
歡迎知風草聯合網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格主分析有理,主觀的惡性及客觀的實害兼及,敬表贊同。
對於廢死支持者部分,業如格主所述,也稍補充自己先前
的發文,
即【未曾遭遇,説仁慈無益;不經痛哭,談廢死無益。】
阿丙0.6 於 2025/01/19 10:2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