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光明燈的種種
2026/02/2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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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喜劇泰斗豬哥亮説斯斯有兩種(感冒用斯斯,咳嗽用斯斯),點光明燈也是,點光明燈的第一種,在於自己內心的明心見性,如心經所説【無罣礙故,無有恐怖,遠離顛倒夢想】,如尼采所説【參悟因何,能奈任何】,尼采的所謂【能奈任何】就是敲不壞的意思,也就是金剛經裏的【金鋼】,點光明燈的第二種,是到寺廟捐助(委任)香油錢,到寺廟點光明燈的目的是期望平安、賜福(庇佑光明),一般相信,心誠則靈,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國家也是,因此我們嘗試探究【點光明燈】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委任關係的勞務契約(委請廟方工作人員幫忙點燈),還是單純奉獻香油錢的捐贈,如果是捐贈行為,那麼點燈行為人可以檢據申報減免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果是勞務供給的委任契約則涉及廟方營業稅的問題,目前稅法實務上引用【宗教勞務不課稅法理】免除廟方申報義務,這與廟方販賣實體香燭或宗教紀念品的一般營利行為不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白蘭代斯(Louis D.Brandeis,1856~1941)於1914年寫下的名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率的警察。】(註),就此來説點光明燈值得讚許,而所謂的陽光是自然的產物,所謂的燈光是人為的設置,十九世紀法國的維克多.雨果説【釋放無限光明的是人心,製造無邊黑暗的也是人心】,宗教信仰與利益交換是個困難的問題,稅法認為點光明燈不是捐贈行為而是勞務契約(涉及對價關係),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理解該到廟點光明燈的種種。
註:引自賴英照,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14,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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