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於技職教育月刊)
廖柏森
壹、前言
台灣近年來經濟一蹶不振,搶救失業風潮大興,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去考張專業證照以增加就業的競爭力。媒體也宣稱證照時代已經來臨,上班族只要努力考上幾張證照,不僅現有的工作安全無虞,甚至可以轉換跑道,尋求待遇福利更佳的工作環境。可是目前在我們的大專技職院校裡,許多專業系所儘管長年來培養大量的專才,但畢業後卻往往面臨就業市場窄化,而且又無證照以資證明其專業技能,只能讓業者憑藉主觀印象和運氣來甄用良莠不齊的人才,自然其專業形象就難以建立,薪資水準也無法提升,翻譯系所的畢業生就是其中最顯著的例子。
事實上,台灣在戮力追求國際化的過程中,翻譯專業人才將扮演重要推手,未來無論是政府部門、跨國企業、國際會議或大眾媒體都需要大量專業譯者,為因應市場需求與確保譯者品質,目前國內實急需建立翻譯證照制度。因此本文旨在拋磚引玉,透過討論翻譯證照之重要性和證照制度之規劃,期能提倡國內研究並建立翻譯證照制度,促進翻譯人才的專業發展,進而推動台灣順利與國際社會接軌。
貳、翻譯證照之重要性
台灣的翻譯系所數量隨著教育部廣設大專院校的政策而於短短幾年內暴增,目前已有四所翻譯研究所(師大、輔仁、長榮、彰師大),四個翻譯學系(長榮、立德管院、屏商技院、文藻),其它應用外語系以翻譯為學程的更是所在多有(如台北大學等),由於翻譯訓練著重實務技能,大部份的翻譯系所都是設置於技職體系的大專院校內。然而台灣的翻譯系所數量與全美國幅員之廣大、工商業之興盛,才只有一所提供翻譯碩士學位的學術機構(Monterey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相較,台灣翻譯系所的密度之高實是世所罕見。筆者身為翻譯的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者,當然是樂見技職教育界投入如此眾多資源來培育譯事的新血,但也憂心學校施教品質的良窳和市場的胃納是否足以吸收這些人才。若是畢業生將面臨出路難覓的窘境,各技職院校應該嚴肅思考如何來輔導學生取得翻譯專業知能的證明。
通常傑出的翻譯人才同時也會擁有優異的外語能力,但精通外語的人士卻不見得就能勝任翻譯的工作,他還需具備優秀的母語能力和兩種語言訊息轉換的能力。只是平心而論,要跨入一般性雙語轉換的翻譯技術門檻並不高,導致許多人誤認為只要精通兩種語言即可擔任翻譯工作。但實際上要從事具專業品質的譯事,卻非經紮實的技能訓練和理論啟發不為功,此時就迫切需要建立一個篩選認證的機制,一方面汰劣擇優、肯定優秀的翻譯人才,提高其專業自信和社會形象;另一方面也提供業者遴選翻譯人員的參考,並據以提供合理的薪資待遇。一般而言,建立專業證照制度可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提升專業人員對自我能力的肯定、有助專業目標的達成、和促進專業的發展(楊振昇,民89)。
目前醫師、律師、建築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士都必須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通過國家考試拿到執照才能執業,內政部的勞工委員會也依據職業訓練法辦理廚師、美容師等證照考試而發給技術士證。以翻譯此種專業技能而言,若不建立證照制度,就難保各方品質不一的翻譯人員不會自毀長城,讓社會充斥粗製濫造的翻譯作品,徒然陷翻譯行業於谷底。譬如現行電影、電視節目英文字幕的翻譯水準就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而許多銷售排行榜上的外文翻譯書籍也常見譯者以流暢的中文來掩蓋其錯譯的情事,長期以往,不僅譯者難以提升其專業形象,甚至會失去閱聽大眾的信任。
參、翻譯證照制度之分析
在探討翻譯證照之前,有必要先對證照一詞加以說明。引用葉連祺(民90)對證書、執照、及證照之分類方式(如表1),可知證書(certificate)係指通過考試或審查後由專業組織所頒發證明具備某專門知能或資格的文件;執照(license)多屬檢覈從事某專業的基本必需性知能,由政府權責部門所頒授的一項證明,無執照即不能執業;而證照一般而言是指在職業領域內通過技能檢定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如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和第三十三條:「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表1: 證書、執照和證照之區分
文件 | 名稱 | 證書(Certificate) | 執照(License) | 證照 |
文件功能 | 專業知能證明,非執業必備 | 執業許可 | 專業知能證明,與執業有關,可/必須換發執照 | |
核發單位 | 專業團體 | 政府機關 | 政府機關 | |
知能等級 | 專業最高素養,無上限 | 執業最低基本素養,有下限 | 執業基本素養 | |
方法 | 名稱 | 檢定/檢覈 | 核照 | 技能檢定 |
檢驗目的 | 評鑑領域專業知能,維護專業權威 | 確保執業最低知能,維護公眾權益 | 評鑑執業基本知能,維護公眾權益 | |
辦理單位 | 專業團體 | 政府機關 | 政府機關 | |
辦理性質 | 多自願參加 | 強迫參加 | 自願或強迫參加 |
註:取自葉連褀(民90)
目前若要推動翻譯證照制度,以證書形式由民間團體辦理恐怕缺乏公信力,不易為市場接受,過去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曾推行「翻譯師資格證書」但卻無疾而終可為殷鑑。而以執照形式依法經國家考試及格始能執業,在目前充斥低薪資低門檻的翻譯工作環境亦是窒礙難行,許多規模較小之翻譯社可能因此被迫停業。較為可行之道是先由政府機關如國立編譯館或學術專業團體如台灣翻譯學學會等具公信力之機構辦理翻譯技能檢定以及證照之核發與管理,或是內政部的勞委會亦可在現有證照制度中加入翻譯此一職類。亦即先就大學院校翻譯和應用外語系所畢業學生或甚至一般民眾的翻譯能力(translation proficiency)檢定開始做起,提供證明其翻譯技能的證照,亦能增添其就業上之競爭力。
而未來視業界接受程度和國家發展所需,特定重要翻譯業務例如民間公證人資格、法院通譯或法律公證文件涉及外文書驗證等問題,可考慮提升至國家考試位階,譯者須通過執照考試方能執業。當然這部份仍需尋求正式的法源依據,明確規範譯者的執業範圍和資歷條件等;相對地,通過執照資格考試的譯者也能享有較佳的工作報酬和保障。過去法務部曾草擬翻譯師法草案,希冀建立翻譯師制度就是個值得努力的方向,可惜後來陷於停頓擱置的狀態。
目前國立編譯館正與學者專家合作研擬建立翻譯證照制,未來將以工作屬性不同區分為筆譯和口譯證照。初步規劃中,筆譯和口譯證照又將各分為初級和高級兩級認證,初級檢定包括一般文件筆譯或逐步口譯,而高級檢定則屬技術文件筆譯或同步口譯。這在國內尚屬首創的翻譯證照考試在定位上應屬能力檢定的性質,但相關詳細資訊尚在研議當中。
而援引澳洲國家翻譯者暨傳譯者認証局(The National Accreditation Authority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 NAATI)的認證制度為例 (Manual for candidates, 2002),證照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實作、或審查經歷證件等方式。譯者取得認證的途徑有三: (1)通過該局所舉辦的檢定考試,(2)修畢該局所認可的翻譯課程,(3)提出相關學經歷證件申請認證。在證照的分級上,NAATI採四級制,分別為一般譯員、專業翻譯師、高級翻譯師和資深翻譯師。目前澳洲的政府機構和多數私人企業在聘用口筆譯人員時,都要求至少要具備專業翻譯師的資格。NAATI是澳洲政府設立的專業口譯及筆譯資格認證機構,擁有其資格認證,可以通行執業於全球的英語系國家。我國若要落實翻譯認證工作,不妨可以借鏡NAATI的相關制度。
肆、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