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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選擇的法律和倫理
2010/12/3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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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署最近再度重申醫師若以胎兒性別為由協助孕婦做人工流產,將被視為違反醫師法,這項威脅並非新作,因為衛生署過去早已三申五令,並且分別在2000年、2006年發文規範醫院和醫師不能做遺傳診斷以外的性別鑑定,也不得應病人的要求進行性別鑑定。為了提高這項威脅的力道,醫事處科長周道君明確指出衛生署將朝修定法律,訂定「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流產等行為,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
 
   這項聲明其實多此一舉,宣示意義大過解決問題,因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早就已規定「醫師如果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將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衛生署應該做的是去了解台灣社會文化和醫療行為當中到底那些環節導致了性別失衡的情況,而非一廂情願的以為修了法就能改變。
 
    自然情況下,男女出生比為一百零三到一百零七比一百的範圍,但是台灣的出生男女比似乎偏高,大約是一一零比一百,而胎次越高時,男女比的差距也越大,到了第四胎就超過一二零比一百,數據顯示台灣有性別選擇的情況。雖然「環境荷爾蒙」,包括多氯聯苯、戴奧辛、農藥以及畜牧業常用的生長激素等污染也可能導致性比例失衡;但是一般推測社會文化的因素,也就是重男輕女的傳統才是導致台灣出生性比例失衡的主因。
 
    現代科技助長了孕婦早期鑑定性別的可行性,其中包括(一)牽涉試管嬰兒技術的著床前遺傳診斷(二)懷孕初期以母血內的游離胎兒細胞來進行細胞聚(酉每)鏈反應檢測(三) 絨毛膜取樣或羊水胎兒細胞的分析(四)超音波鑑定。由於台灣絨毛膜取樣曾經導致胎兒肢體缺陷已經是大多數婦產科醫師都清楚的知識,而抽羊水和超音波鑑定知道胎兒性別時週數已經太大,因此近十五年來,胎兒性別鑑定最常被使用的應該多半是第(一)和第(二)項技術。
 
  國健局在今年中曾經發函給出生性別比失衡居前25%的醫療院所及接生醫師,告知其接生性別比失衡之狀況,並且對於接生性別比例顯著的醫療機構及接生醫師,以及在網路宣稱提供性別鑑定者進行查察,但這些動作面仍嫌太廣,針對性不足。
 
  衛生署如果想降低台灣性別失衡的關鍵恐非修法,而是加強監督異常的醫療行為,例如藉由試管嬰兒科技誕生的性別來調查更可以知道那些不孕症醫師在做性別選擇的工作;而調查源頭那些擁有分子生物檢驗的單位或許更可以清楚那些醫師接受孕婦做母血胎兒性別鑑定的事。
 
  但這些都無法回應要性別鑑定的醫學倫理難題。美國未禁止性別鑑定,英國正考慮允許育有兩名以上性別相同子女的人,可以性別鑑定。
 
  衛生署應該避免膝跳反射,最好徵詢公眾的看法,雖然性別鑑定以受到傳統壓力居多,但臨床上有不少案例是發生在孕婦已經生了兩三個兒子,或者獨生女突然意外死亡之後,想要利用現代科技來得到一個女兒,而這種人性考量可以用生硬冷漠的法律一概禁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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