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53年台上字第2673號
2010/08/12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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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判解內容:
證人為不可替代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親戚或其它利害關係,其證言亦非不可採信。
實務見解認為,就算證人與當事人之間有任何的親屬或利害關係,其所陳述之證言,亦不影響其效力,在沒有虛偽的情況下,法院應該認定該證據方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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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判解內容:
證人為不可替代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親戚或其它利害關係,其證言亦非不可採信。
實務見解認為,就算證人與當事人之間有任何的親屬或利害關係,其所陳述之證言,亦不影響其效力,在沒有虛偽的情況下,法院應該認定該證據方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