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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2010/02/0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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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共有五種平等權。

男女平等,但事實上,對於比較弱勢的婦女族群,設有特定的保障名額,看似優惠婦女,其實不然,因為男女原本生來就不平等,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甚至一般職場上,所以反而保障名額是將原本的差距縮小,盡量提供平等對待。

宗教平等,所謂政教分離,亦不優惠特定宗教,也不限制特定宗教。

種族平等,各種族一律平等,但針對原住民或特定偏遠地區設有優惠制度,包含考試或其它,原住民亦屬較弱勢的族群,長期受不平等待遇,因此,若要各種族皆平等,勢必要改善原本的「機會」,所以針對原住民向來都有特定優惠。

階級平等,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我國的法律並無針對特定人士或高官予以不同的對待(當然總統及特定人士在特定場所開會除外),任何犯罪,都用同一個「天平」論罪科刑。

黨派平等,各黨派依照不同得票比例,取得席次,用席次多寡的影響力參政,不特定優惠特定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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