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之種類
一、從經濟觀點考慮
企業合併之目的在於提高企業之獲利能力。由於所重視之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種類之合併。
(一)水平合併(horizontal integration)
水平合併又被稱為橫的合併,即為相同產業之企業合併。其優點在於:增加產品種類及對於市場能有更大之佔有率。如會計師事務所勤業與眾信之合併。
(二)垂直合併(vertical integration)
垂直合併又被稱為縱的合併,即為產業上游與下游之企業合併。其目的在於:更加接近原料來源、使原物料之品質及供應更加穩定、更加接近最終消費市場及更有效之市場通路規劃等。如鴻海集團合併日本面板廠夏普(Sharp)。
(三)週邊合併(circular integration)
週邊合併指與生產或銷售不同產品,但具有共同銷售市場之企業合併。如銀行業與證券業之合併。此類之合併由於合併後產品之多樣化,能為企業帶來獲利之成長。
(四)集團合併(又稱多角化經營strategy of diversification)
集團合併指與不同產業之企業合併,但通常會與企業之本業有所相關。此種合併能夠使集團經營之業務多樣化,使集團之經營風險降低。
二、常見之企業合併種類
(一)吸收合併(merger)(為台灣企業併購法之合併)
參與合併之兩家或兩家以上之公司,於合併後僅有一家公司存在,其餘公司皆全部消滅。由存續公司以支付現金及發行權益證券等方式,而使存續公司控制所有消滅公司之淨資產。如友達與廣輝之合併後,僅剩友達為存續公司。
(二)創設合併(consolidation)(為台灣企業併購法之合併)
參與合併之兩家或兩家以上之公司於合併後全數消滅,由合併後新成立之公司,以支付現金或發行權益證券等方式為對價,取得所有消滅公司之淨資產之控制。如會計師事務所勤業與眾信合併後,新成立之公司為勤業眾信。
(三)收購資產及營業(為台灣企業併購法之收購或被收購者之分割)
一公司以支付現金或發行權益證券等為對價,購買其他公司之全部或部分淨資產及營業項目,而不概括承受其他公司之權利義務。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仍為各自獨立之法律個體。如中國人壽以新臺幣壹億元受讓保誠人壽之主要營業項目。
(四)股權收購(stock acquisition)(為台灣企業併購法之收購)
一公司購買他公司超過50%流通在外具有表決權之股份,投資公司雖未必持有被投資公之100%股份,但於經濟實質上已控制被投資公司。此時母子公司之關係已形成,控制他公司之公司稱為母公司,而超過50%以上股份被母公司持有之公司為子公司。母子公司於法律上為獨立之個體,有個別之會計記錄。而根據會計「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之原則,母子公司需被視為單一之經濟個體(economic entity),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以表達整個經濟個體之財務狀況。
(五)共同出資成立新公司(joint control)
兩家或兩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出資成立新公司,並以支付現金、交付新設公司所需之資產或發行權益證券等為對價,取得新設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各公司於合併後皆為各自獨立存在之個體。
(六)無移轉對價之合併(business combination achieved without the transfer of consideration)
一公司未支付任何對價,而取得對於他公司之控制。如:一公司經由契約協議取得對於他公司之控制。
參考文獻
《高等會計學新論》第七版上冊 幸世間審定 林蕙真 劉嘉雯 著 証業出版 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