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台中捷運土地被徵收者爭取適用巿價補償新法令
2011/12/1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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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查居住五法三讀過關。其中「土地徵收條例市價補償法律修正案」攸關土地被徵收者的權益。我在立法院審查表決該案時,提出附帶決議並獲通過。附帶決議內容為:「台中捷運土地徵收案,雖已完成公告徵收法律程序,但尚未發放補償費,因此仍適用市價補償之新法令。」此一附帶決議十分不容易,為立法院為單一徵收個案解套之罕見立法案例。很高興我能成功為台中捷運土地被徵收民眾爭取到最實際、最有利的權益。
由於台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土地徵收公告法律程序,本月十七日將完成,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即使「「土地徵收條例」市價補償新法律通過,因總統頒佈新法律尚須一段時日,故台中捷運土地徵收案仍不適用。為爭取被徵收地主之權益,盧秀燕於是在「土地徵收條例法律修正案」通過時,提出附帶決議,指名台中捷運可例外處理。
原本台中巿政府對立法院和行政院提出的說帖,是希望新修正的「土地徵收條例」能溯及既往,但此建議違反立法慣例,而未獲兩院採納。我知道此事後,於是致電內政部長江宜樺和地政司長蕭輔導,希望改提附帶決議,解決台中捷運徵收案與新「土地徵收條例」因時間差而無法採用巿價補償規定。此一附帶決議並獲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之支持。該附帶決議隨「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在本月13日晚間11時於立法院通過。
我提案之附帶決議文字內容如下:「臺中巿政府辦理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工程,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後,臺中市政府業已公告徵收,惟尚未發放補償費,徜若土地徵收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針對上開被徵收土地,應適用修正後以巿價補償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