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耗的股東結構(第三集)
2013/05/3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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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V.S.50%的股東結構需要下列三個前提任一項存在才能對公司有實際的助益,否則內耗於人事紛爭,公司營運停擺,進而兩敗俱傷甚至同歸於盡是可以預見的。
1. 兩大股東雙方彼此默契十足,互相信任對方的程度需有如劉關張桃園三結義,彼此間毫無猜疑,任一方的任何作為都會從良好的動機去解讀。
2. 股東雙方間需要建立一個決策機制:
(1)一個詳細且周延的書面協議(章程及合資契約):例如明確且周延的核決權限表以及董事會與股東會開會之會議辦法等(該辦法中應特別明訂不得無故缺席各項會議)。
(2)設置一個獨立的董事,該董事須由雙方所信任之人擔任,做為雙方爭議不下或者紛爭之調停人甚至最後仲裁人。
3. 股東雙方皆是理性且妥協性相關高之人,更重要的是需要品德優良,「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奉為人生處事圭臬,能夠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接納彼此的意見,盡速找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折衷方案。
50% V.S.50%的股東結構就如同男女雙方結合共組家庭,一個和諧的家庭需要男女雙方有如楊過與小龍女般的彼此完全信任的情誼(第一個前提),或者男女雙方於婚前應該要明確的約法三章(訂定婚前契約),最好先找好一婚姻諮詢顧問或者是諮商師(第二個前提)。若兩者皆缺乏,則男女雙方應該彼此皆能存異求同,以家庭和諧為優先考量,互相體諒(第三個前提),若三者皆缺乏,男女雙方惡言相向互相抵制直至婚姻破裂產生一個破碎的家庭。(待續,下一篇將敘述雙方這四年來的恩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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