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令規定
現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查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當時立法理由係為加強公司管理,促進商業會計上軌道,特規定資本額在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於送交主管機關查核前,應先經會計師簽證,以期正確。
此外,經濟部901212商第09002262150號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筆者曾於2014.06.03向經濟部商業司電話詢問有關實收資本額的定義,該司人員回覆表示係以每年度決算書表中資產負債表所載”股本”會計科目之金額為判斷依據,並不包括性質上屬於資本投入之溢價發行所產生的資本公積。(經濟部的公務人員態度非常親切,也非常耐心,在此併敘,以資讚賞與感謝。)
實務上規避的作法
有鑑於每年度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對於達到資本額標準的公司是一筆必要支出,所以在實務上常見以下三種做法以規避公司法的要求:方法一是設立初期實收資本額控制在三千萬以下。方法二是設立初期以較低之股本投入,其餘以向股東借入款項方式投入。方法三是設立數家公司分散實收資本額。
上述三種方式或屬光明正大的作法。然而本文要提出實務上另外常見的作法:公司溢價發行設立,是一種規避痕跡明顯的作法,筆者認為此項做法似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舉例 甲乙兩人擬各出資1,500萬元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共創事業,為了閃躲上述年度財務報表需會計師簽證之法令要求,遂而聽從他人建議,公司登記股本為每股面額10元,發行30萬股,甲乙以每股100元溢價投入資本。公司設立完成後,公司的股本為300萬元(30萬股*10元),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為2,700萬元(3,000萬-300萬)。如此一來,該公司年度之財務報表就無需經會計師簽證進而節省一筆費用。(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