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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夫妻贈與對於房地合一稅影響之提醒
2022/08/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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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問題案例概述:

    蜜蜂先生與蜜蜂太太於民國107年2月結婚,蜜蜂先生於民國107年1月訂婚時,將其於民國106年月2月用自己的名義以600萬元價格買的3房公寓贈與給當時有婚約的蜜蜂太太。蜜蜂太太跟蜜蜂先生因換屋需求於民國111年5月,透過某房屋仲介將該房地以700萬出售。

    買賣完成後,蜜蜂太太自行至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主張蜜蜂先生當初以600萬為取得成本經概算約須繳納20萬稅額時,卻被幫忙確認的官員告知,蜜蜂太太是於婚前被贈與,屬於贈與取得,而非夫妻贈與取得,須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為其取得成本共計180萬,經概算約須繳納104萬稅額,此問題的誤解點為何?

貳、問題案例之提醒:

一、 自然人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認定』之說明:

    現行『取得成本』之認定,分為出價取得、贈與取得、繼承取得、配偶出價取得後之贈與、配偶受贈後之贈與,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與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為認定之基準。本問題乃為『贈與取得』與『配偶出價後贈與』之取得成本認定上誤解而致。

    再者,依現行法令縱使蜜蜂太太本案為夫妻贈與案件之『配偶出價取得後之贈與行為申報移轉』,仍須符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始能適用『配偶第一次相互贈與前,該交易房屋及土地成交總價額』,併陳敘明之。

二、 自然人房地合一稅之提醒:

    隨著網路資訊與民眾學經歷之高等化,屬於資產利得性質的所得稅房地產課徵部分(俗稱:房地合一稅),目前採取之申報機制為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申報方式,故本所建議一般民眾若無事前做好租稅規劃,各轄區國稅局均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可提供諮詢,或諮詢民眾自身熟悉之會計師、記帳士、地政士,以免陷入錯失合法節稅之稅捐權利。

 

小編:高雄代書、高雄地政士、前鎮代書、小港代書、鳳山代書、苓雅代書、前金代書、鹽埕代書、旗津代書、三民代書、大寮代書、仁武代書、林園代書、鳥松代書、鼓山代書、左營代書、楠梓代書

 

高雄高代書--芳鄰代書地政士事務所

資料來源: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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