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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減半之自營工廠稅率,按月份比例計徵
2023/03/0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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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實務案例問題概述:

    針對居住於雄讚市薪興區五福路的火牛先生親自來本所詢問,其工廠已申請自營工廠之房屋稅其稅單課徵疑問一事。

    略以,…火牛先生所有的火牛金屬有限公司,民國109年4月中旬跟雄讚市政府買了一塊乙種工業工地,民國110年七月中旬亦完成建廠並核發使照,且當月業經雄讚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核准工廠登記。嗣後,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出申請,所轄之稅捐處亦於民國110年9月20日核准其自營工廠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申請。為何『火牛金屬』110年10月收到當年度之地價稅全部符合事業用地稅率,然而111年4月收到當年度之房屋稅之核准稅單,卻受核准11個月的房屋稅自營工廠減半徵收呢?而非核准10個月減半或全年度減半呢?基於工廠成本考量而提出詢問。

 

貳、地價稅特別稅率之適用及回覆:

一、  地價稅納稅之依據: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8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此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之意旨。

    課稅實務上,乃以8月31日為此稅納稅義務人之切算點,依此點之

土地登記簿資料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當年度課徵稅單的納稅義務人。上開規範源於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意旨。

   

二、  地價稅稅率適用之依據:

    由納稅義務人引伸而至之地價稅課徵稅率,乃自用住宅用地及事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保守看法為當年度之9月21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此乃土地稅法第41條之規定意旨。

 

三、  本詢問案於地價稅疑問之回覆:

    上規定於課稅實務上『火牛金屬』當年度9月20日申請核准之地價稅適用稅率,在當年度11月開徵時,即適用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稅率。因此,民國110年地價稅稅單即為全年事業用地稅率適用並課徵之。

 

參、房屋稅稅率之之適用及回覆:

一、房屋稅適用稅率之申請:

    房屋稅一年徵收一次,目前為每年5月1日開徵至5 月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課稅期間是前一年的7 月1 日起算至當年6 月30日止。房屋變更使用之申報義務,乃為自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有申報義務。此即房屋稅條例第7條後段規定之意旨。亦即,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負有稅捐變更申報之協力義務。該法律規範之反面解釋,本所認為,亦屬納稅義務人可享受稅捐權利之基準點。

 

二、房屋稅適用稅率之計徵:

    依據房屋稅第12條規定之旨趣,意即同一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稅原則上按當年適用稅率計徵之。惟遇有房屋變更時使用之情事時,均須按月比例分別計課,未滿一個月者則不計之。

 

三、詢本問案於房屋稅疑問之回覆:

    上規定於課稅實務上『火牛金屬』當年度1108月20日業經雄讚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為登記工廠。此乃實際使用變更日期』。本所基此釐清主管稅捐機關之自營工廠減半徵收依法核准點為何非『提出房屋使用變更申請日』或『當年度房屋課稅期間期使日』! 

    再者,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是前一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本案主管稅捐機關依據房屋稅法第七條規定,依據實際使用變更日期(民國110年8月20日)為核准為自營工廠當月份開始減半稅率,進而作出核課民國110年7月1日至110年7月30日之1個月『營業稅率』加上民國110年8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之11個月『營業減半稅率』,實屬合法之稅捐核課(行政處分)。

    再舉一假設為例來說明。假設『火牛金屬』當初受核准為登記工廠之日期落在(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且申請及核課日同為上開案例日期。本所認為,『火牛金屬』應無此疑問之提出了(即自營工廠減半稅率於7月份即受全年度核准適用)。

 

#房屋稅的每年課稅課稅期間

#房屋稅適用稅率之申請(土地稅法第7條之意旨)

#房屋稅之按月適用比例計徵(房屋稅法第12條之意旨)

#地價稅的每年課稅課稅期間

#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之申請(土地稅法第41條之意旨)

#地價稅之納稅基準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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