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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受遺贈取得房地,新舊制之釐清
2020/06/24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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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合一稅之課徵對象: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下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行,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二、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遺贈取得可適用舊制情形:

惟考量受遺贈人取得房地之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乃將遺贈人取得時點納入考量。個人出售房地時,如遺贈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得例外僅課徵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下稱舊制),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納稅義務人如自行計算後,認為選擇適用新制課徵房地合一稅較為有利,亦得於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

遺贈人(阿姨)80年1月取得房地,受遺贈人(陳小姐)105年3月因受遺贈(地政登記取得原因為「遺贈」)取得該房地,108年10月出售該房地應適用舊制,僅就該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109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陳小姐如自行計算後,認為選擇適用新制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較為有利,亦得於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三、申報注意事項:

新舊制課稅方式不同,若應依舊制課稅,必須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在每年5月報稅時,併入綜合所得額課稅;若採用新制,則必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

資料來源: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be0a39ab116c4ac586f934ef9f2cae66?cntId=c224d16a60d94ae9953589081b25e22c#gsc.ta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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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 研究生

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聯合總會 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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