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富過三代的規劃》
2020/01/1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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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的沿革:
信託源自英國百年產業的財產管理制度,原生於於英美法系的制度在我們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實務上可處理一些目前贈與、繼承與商業財產管理及利益上的一些問題,且我國於信託法、信託相關稅法與信託業法之規定,均趨於成熟後,實有其獨特的功效並為未來財產管理的趨勢。
2. 信託可處理的問題:
⑴贈與後仍可掌握贈與財產。
⑵生前遺產繼承規劃與掌握。
⑶可僅以不動產孳息照顧特定親友
⑷信託管理不動產。
2. 可由銀行擔任受託人:
目前大多數銀行均有成立信託部,可藉由銀行擔任不動產受託人,並按信託契約將租金提撥與特定人。
3. 並可由親友或專業人士擔任信託監察人:
並可透信託契約約定特定專業人士或親友來監督銀行事務之處理狀態。
4. 不動產信託的合法節稅:
信託財產於委託人、受託人之移轉屬於不課徵持有稅,並有多項稅賦優惠設施。
5.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權益:
委託人可透過信託契約的約定,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來掌握信託財產。
6. 富過三代的規劃:
信託財產可藉由信託契約之指令,除使銀行扮演著管理人的角色外,並可讓銀行依信託約定聘請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專業人士,對於信託的不動產為獲利式之經營與部分買賣獲利,使信託財產的以百年經營,又可照顧委託人想要照顧的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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