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草案於
第七條中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未逾三年者(第ㄧ項至第三項)完全需必修時數,與現制(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認定要點)根本無法接軌,建議比照現制改以24積分(必修14積分)之比例原則修訂之,以免徒惹非議,且似有鼓勵已領得執業執照持續執業者,於本辦法施行後首次申請更新執照藥師可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逾五年後再提出換照申請之意,再者,兩規定對於必選修課程的範疇已有顯著差異,要求全數必修似不合理;因為如此,既可節省換照費用,修習繼續教育方式又與現制完全接軌。若非如此,建議加入「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藥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第十一條藥師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重新申請登記,得免檢具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文件,其換領之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原有效期間。並未列出藥師逾執業執照有效期間處理方式,建議加入「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並依本辦法檢具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第二項參加醫藥院校、醫藥學會、公會或協會年會,具審稿機制之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篇論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每篇壁報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五點。其中「具審稿機制之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建議改為:具審稿機制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此外,所謂審稿機制是否需要明確定義?
第十六條第五項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或醫藥學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小時)積分一點。僅占總積分13.9%,遠低於其他醫事人員對此部分的積分占例。建議將網路繼續教育、醫藥學雜誌通訊課程者獨立列計,各自最高20點,若此可提高占總積分達27.8%。
可參考去年各醫事人員相關辦法內容,如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十六條第六項建議加入其它類論文,以鼓勵藥師積極投稿,如其它類論文者減半計算之。
第十六條內建議新增: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5點,以鼓勵藥師進修學位。此內容於其他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辦法亦可見。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是衛生署為全國醫事人員規劃設計的,凡經衛署認可審查之藥學團體不應自外或執意各自發展積分管理系統,或受藥學團體間曠日廢時的合作協商、以及人事更迭、政亡人息等影響,致全國藥師權益受損,凡藥師者皆可於本系統查詢各繼續教育課程訊息,整合不同審查之藥學團體所上傳之積分認定。故建議相關新增內容如下:
機關(構)辦理藥師繼續教育課程之積點認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於活動舉辦日之三十日前(以線上系統申請時間為憑),檢具下列文件,向衛署委託之機構提出申請:
1. 登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提出團體積分申請,並填妥各項申請資料。
2. 以系統電子附加檔方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學術研討會議程表或繼續教育課程表)。
3.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時,應發給出席證明。活動結束後三十天內,開課單位須上網登錄學員名單,並將簽到單影本以郵寄方式,送請衛署委託之機構備查。
4.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時,衛署委託之機構得派員抽查,發現有違規之情事,除對該主辦機關(構)予以警告外,並報請衛署處理。
最後配合個人參加國內外繼續教育課程申請積點認定者,建議增列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 藥師繼續教育個人積點審定申請表。
2. 擔任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研討會授課者,應提供課程名稱、辦理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等相關資料。
3. 參加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研討會者,應提供舉辦機關(構)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4. 於國內外口頭、海報發表相關學術報告者,應提供活動名稱、辦理單位、報告主題、時間、地點及方式等相關資料。
5.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學術雜誌發表醫藥相關文章者,應提供抽印本。
6. 進修研究所藥師相關學分課程者,應提供學分證明。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草案終於在藥師法修正後近兩年的時間公布,在草案中我們欣見草擬者的用心與創新,但為使之臻於完善,願以參考其他醫事人員現行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謀截長補短,拋磚引玉以激發全國藥師對此與自身權益息息相關之辦法付出更多關心與積極回應。
引用文章醫護人員 也需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