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會之的悲劇人生
徐會之(1900年—1951年11月18日),原名徐亨,號容庵,
黃埔軍校第一期畢業,曾任川鄂湘黔邊區綏靖公署政治部中將副主任,
漢口市市長[1]。1950年3月由中共派遣自香港赴台從事情報工作,
1950年5月中共台灣省工委書記蔡孝乾變節後徐會之向黃埔同學
袁守謙自首,最後仍於1951年11月18日被槍決於台北馬場町刑場。[2]
生平
早年
黃州高小、中學堂畢業,1917年就讀湖北省立甲種工業學校,1920年
憤於五四運動而肄業投身學生軍,一年後不願居愚民政策之下而返鄉,
1921年考入中法高等學校,1922年因參與五一運動被開除學籍,
1923年孫文越飛宣言後國民黨政策聯俄容共,1924年由中共黨組織武漢區
負責人包惠僧推薦報考黃埔軍校第一期,編學生第一隊,1924年六月加入
中國共產黨,黃埔一期畢業後任黃埔軍校教導團第三營連隊黨代表。
國民革命軍第一軍成立後任該軍第1師第1團第1連黨代表。1925年
任國民革命軍第二軍騎兵第一旅參謀長。參與東征[3],1927年4月12日
國民黨清黨,徐會之和周恩來等中共黨員被迫離開部隊,被中共派往京津
從事地下工作。1926年7月國民革命軍北伐,徐會之任屬於李宗仁部新桂系的
國民革命軍第十五軍政治部科長,1927年升任該軍第2師政治部主任。
1928年二次北伐,桂系控制了華北。1928年任天津特別市公安局特務大隊長。
1928年4月,國民黨左派鄧演達提出《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政治主張》
與徐會之、余灑度、韓浚等在上海發起成立「黃埔革命同學會」反蔣,
徐會之任宣傳科長。1928年底徐會之在天津成立「黃埔革命同學會華北分會」
任會長,舉行記者會公開揭露蔣介石破壞國共合作背叛孫中山的「罪行」。
1931年8月,鄧演達、徐會之、余灑度、陳烈、韓浚等二十餘人遭抓捕,
雖宋慶齡積極營救,鄧演達仍遭秘密處決,其餘二十餘黃埔革命同學會成員都獲得「自新」[3]
政戰幹將
投蔣後,同為黃埔一期同學多獲得職掌軍權,但徐會之卻沒有得到兵權,
1932年9月徐會之擔任第五十六師政訓處長,自此常長期從事政戰工作,
與賀衷寒、曾擴情、袁守謙為國民革命軍主要政戰「四大幹將」。[4]
1933年任軍委會政訓科長,後改派到安徽任黨政處長兼河南省經扶縣
(今新縣)縣長。1935年調任安慶、蕪湖市公安局長。西安事變後,
調任西安行營政訓處長。
對日抗戰
1937年七七事變,徐會之赴廬山參加暑期訓練團並擔任第五大隊教導員,
撰寫《民眾訓練須知》一書作為全民抗戰總動員綱領性文件。不久接任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保定行營政訓處任處長。保定淪陷後,
1938年5月保定行營改為武漢行營,仍任政訓處長兼政治總隊總隊長。
兼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第一廳第一處少將處長。
親共的徐會之原本即是孫中山聯俄容共派的黨員,在漢口掩護
抗日第五戰區成立後,武漢行營政訓處改為第五戰區政治部,任政治部副主任,
主持政治部工作並參加武漢外圍會戰。1938年12月調任川鄂湘黔邊區綏靖公署
政治部中將主任,1939年10月,調任桂林行營政治部副主任,旋即升任
抗日第四戰區政治部中將主任。1940年8月兼任第四戰區特別黨部書記長。
1940年赴重慶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第二廳廳長。
1941年任抗日第五戰區政治部主任兼第五戰區特別黨部書記長。
1942年任湖北第五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員兼襄樊保安司令。
1943年任湖北省政府委員兼鄂北行署主任。[6][7]兼戰時青年訓練團鄂豫分團主任,
第二次國共內戰
1945年抗戰勝利後,1945年9月12日由國民政府行政院任命為漢口市市長,
對於戰後的漢口快速恢復秩序做出了貢獻,並擔任三青團中央幹事。
1947年7月,黨團合一,被選為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
1947年,漢口改制為特別市,繼任特別市市長。
1949年李宗仁代理總統,由於舊日從屬關係,徐會之擔任總統府參事處
上將參事。1949年5月漢口即解放。1949年12月留居重慶。
赴台自首後遭處決
1950年1月作為中共交通員的朱諶之遭逮捕後,中共失去在台情報網,
中共急需交通員傳遞情報及命令。
1950年3月徐會之從香港進入台灣,設法接觸同鄉保安司令彭孟緝
與省主席吳國楨,並有意策反二人。
6月國防部情報資料組對其立案偵辦。原擬判5年徒刑,總統蔣介石不滿徐會之3月
抵台並未自首要求重審,後改判15年徒刑。1951年11月13日台灣國防部黃杰的
公文報送,總統蔣介石批示「應即槍決可也」。
1951年11月18日槍決於台北馬場町刑場。[2]
據台灣官方資料,1949年11月共產黨接收重慶後,由程維黃介紹,與共產黨
劉伯承、周俊烈、于炳然等人接觸,接受共產黨策動來臺策反彭孟緝與吳國楨。
1950年6月隻身來臺。旋即遭到當局派員跟蹤,記錄他與前南昌警備司令賀國光見面。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情報與基隆港聯合檢查處的資訊,認為徐會之與林彪為同鄉,
林彪入共產黨為其所介紹。並提到徐會之為共產黨所利用,來臺之後仍為共產黨宣揚
政策,進行煽動。於6月26日被扣訊。 1951年5月,軍事檢察官郝德潤認為徐會之的
行為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做成(40)則剴起字第三十號起訴書
將本案送軍法審判。國防部軍法局依照徐會之身分應組織高等軍法會審,除了指派
軍法官陳文明、解寄寒外,並勾選上將戰略顧問余漢謀為審判長,中將參議謝輔三
與少將參議幸我為審判官,國防部與總統蔣介石同意如擬。
余漢謀指定馬希援為公設辯護人。馬希援則以徐會之其實心向政府,對於共產黨
是委屈求全,虛與委蛇,並且來臺後也沒有不法作為等作為辯護意旨。
1951年8月底余漢謀等人做成第一版(40)則判字第403號判決擬稿認為,
徐會之有因己意中止犯行,且來臺後將附匪一事自動呈報政府,並未著手實施任何
策反工作,因此為預備犯,又其在犯罪事實被發覺前,自行悔悟,該當自首,
所以予以減處其刑,因此一開始的擬稿是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不過蔣介石認為徐會之沒有自首之情事,應以共黨論處。對此參謀總長雖曾有
再呈意見給蔣介石,而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也認為自首雖非必為減刑,但仍建議
蔣介石維持有期徒刑5年或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二項預備叛亂之
最高刑期10年有期徒刑,然而仍無法撼動蔣介石的批示:「應即槍決可也」。
經過此次的批文來回,留下一個改進意見:
「高級將領臨危投匪者,均應盡法以懲,無可宥恕」。
1951年11月16日被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
必須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1951年11月18日上午6時,徐會之由憲兵
第八團在臺北市水源路刑場由軍事檢察官羅邁會同,遭執行槍決。執行前,
徐會之提到其有義女彭少薇,希望將自己的自來水筆一枝、打火機一個留給
義女當作紀念,其餘物件則給義女之父彭克寶當作紀念,並將自己做的詩詞
送袁守謙國防部次長保管。後來打火機與自來水筆以及遺存財物由彭少薇領回,
屍體由同學許忠五領回。沒收財產部分,經查無財產在臺而免予沒收。
徐會之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紀念
由於1950年後失去情報線索,中共對從事隱蔽戰線工作的徐會之一直沒有公開。
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確認及調查其過往事跡後,對解放漢口作出了貢獻,
1996年,在徐會之家人奔走下,徐會之遺骨得以輾轉回到大陸,
並分葬於北京市八寶山革命公墓及武漢九峰山烈士陵園。[8]
1999年徐會之列名於綠島人權紀念碑之上,象徵遭國家迫害身亡的政治犯、
思想犯的平反,由當時的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先生親臨主持揭碑。
2013年10月,北京西山國家森林公園的無名英雄廣場上立有無名英雄紀念碑,
為紀念來台灣在1950年代被處決「隱蔽戰線烈士」,花崗岩牆上用陰文
素鐫著846位隱蔽戰線烈士名字。徐會之烈士銘刻於紀念碑上。
在其家鄉的黃岡革命烈士陵園,陳列有徐會之事跡展。
爭議
蔣介石的黃埔一期子弟兵,徐會之從組織「黃埔革命同學會」起即反蔣,
自新後也並未遭到明顯猜忌官至中將,大陸評論者認為徐會之被殺雖與共諜案有關,
但徐會之放棄國民政府的漢口市長職位而擔任李宗仁的總統府參議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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